跳到正文
返回政策库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高出口管制知识产权与内容

技术出口管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附件,经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调整发布;该令已被商务部 科技部令2023年第2号废止,自 2023-12-21 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目录) · 国务院令第331号;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商务部 科技部令2023年第2号(废止2008年第12号令)

与《出口管制法》并行的第二条技术出海管控线,依据《对外贸易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运行,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以目录形式把技术分为禁止出口、限制出口与自由出口三类。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的差别在于:这条线管的是「技术」本身的对外转让,条例第二条把技术出口定义为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转移技术的行为,并明确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不以物项载体为前提。因此即使不出一件硬件,仅通过技术许可、技术出资、设立境外研发实体或对外技术服务转移目录内技术,同样要走许可程序。三类技术的处理方式(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类不得出口;限制类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自由类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登记不是生效条件。限制类的许可分两步走(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先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与否,批准的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合同,签约后再提交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双方法律地位证明四份文件申请许可证,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技术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需保密审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主要内容变更须重新办理许可或登记,合同终止应及时备案(第四十三条)。2020 年 8 月 28 日的目录调整公告另外明确: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版本状态提示:本条目核实到的目录版本是 2008 年第 12 号令附件经 2020 年第 38 号公告调整后的版本,该令已被商务部 科技部令2023年第2号废止(自 2023-12-21 起),替代版本的官方全文本轮未取得,因此本条目不写任何具体技术条目或控制要点。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对中国 AI 企业最常见的三类动作需要逐一判定:(1)把算法、模型或核心技术以专利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作或技术服务方式提供给境外主体;(2)在境外设立研发实体或合资公司并向其转移境内已有技术成果——这是「技术出资」「技术入股」最容易被忽略的环节;(3)出海重组中把境内技术资产注入境外控股主体。判定的关键是目录条目本身:目录按行业编制条目并对限制类技术给出控制要点,因此必须逐条比对企业实际技术内容与目录条目描述,不能凭产品名称或行业标签推断。但注意:本条目所记录的 2008 年第 12 号令附件目录(含 2020 年第 38 号公告调整内容)已于 2023-12-21 随该令被废止,比对时必须取商务部现行公布的目录版本,不得使用本条目所述版本。凡涉及军民两用属性的,还须同时按《出口管制法》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判定。

重点行业:大模型 / 生成式 AI、AI 智能体、计算机视觉、具身智能与机器人、智能驾驶、AI 硬件与算力

适用时间线

  1. 2002-01-01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施行,确立技术出口禁止类/限制类/自由类三分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技术进出口是指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跨境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2. 2020-08-28

    商务部、科技部对目录内容作部分调整并公布

    公告依据《对外贸易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附件)内容作部分调整;公告同时明确,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

  3. 2020-12-01

    《出口管制法》施行,与本目录构成技术出海的两条并行管控线

    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按出口管制体系管理;其余列入目录的技术按对外贸易与技术进出口管理体系管理,两条线的主管流程与许可文件不同,须分别判定。

  4. 2023-12-21

    商务部 科技部令2023年第2号废止2008年第12号令,本目录版本失效

    废止决定经 2023 年 10 月 27 日商务部第 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和科技部审签,自公布之日(2023-12-21)起施行,理由为「调整完善我国技术出口管理体系」。自该日起,2008 年第 12 号令及其附件目录(含 2020 年第 38 号公告的调整内容)不再是有效依据。技术出口仍受《对外贸易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管理,但适用的目录版本须另行核对商务部现行公布文本。

义务清单(4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在任何对外技术转让前比对禁止与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严重度 极高《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建立技术出境前置筛查节点,覆盖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作、技术服务与技术出资等全部对外转让形式。对每一项拟转让技术,逐条比对商务部现行公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条目描述与控制要点,形成「禁止 / 限制 / 自由」的书面结论,并在判定记录中写明所依据的目录版本与发布日期(2008 年第 12 号令附件版本已于 2023-12-21 废止,不得再作为依据)。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按 2020 年第 38 号公告的口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须同时按《出口管制法》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清单与全面性管制条款判定。

触发条件
计划对外技术许可、设立境外研发实体、以技术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或在出海重组中转移技术资产的中国 AI 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技术资产清单(技术名称、权利类型、核心控制要点、承载形式)
  • · 逐项技术与目录条目的比对判定记录(结论、依据条目、判定人、判定日期)
  • · 军民两用属性的并行判定记录(是否同时落入两用物项管制)
  • · 目录版本核对记录(所依据的现行公布版本及其发布日期)
  • · 对外技术转让的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与审批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限制类技术对外转让须先取得技术出口许可

严重度 极高《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

限制出口类技术必须按《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两步许可走完流程后才能签约与交付,顺序不可颠倒。第一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需保密审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意向书之后,才可以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这一句是整条制度里最容易被交易节奏碾过去的红线。第二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签约后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四份文件申请许可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审查合同真实性并自收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许可的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此后凭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手续(第四十二条);合同主要内容变更须重新办理许可,合同终止应及时备案(第四十三条)。自由出口类技术也不是零动作:应办理合同登记并提交登记申请书、合同副本、双方法律地位证明,主管部门 3 个工作日内登记并颁发合同登记证(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触发条件
拟转让限制类技术的企业,以及拟转让自由类技术但需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实务中最常见的两类失误:一是先签技术合作协议或先向境外团队开放代码与文档,再补办许可——此时技术已实际出境;二是误以为拿到「许可意向书」就可以交付,忽略了合同要到许可证颁发之日才生效。
时限:第一步申请: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第二步许可证申请:自收到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自由出口类合同登记:3 个工作日内登记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技术出口申请材料与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 · 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四件套:意向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 · 商务主管部门的受理、批复与许可证原件
  • · 对外合同中「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的条款
  • · 技术资料交付时点与许可证颁发时点的时间对照记录
  • · 未获许可期间对境外主体的技术访问限制配置证据
  • · 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后的重新许可记录、合同终止备案记录
  • · 自由出口类技术的合同登记申请与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禁止类技术绝对不得出口,并覆盖境外子公司、合资、授权与开源这些易被忽略的触发情形

严重度 极高《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两件事要同时做。第一,把「禁止类」当成绝对红线:条例第三十二条只有一句「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没有例外、没有许可通道、也没有「先做后补」的空间;因此技术资产台账上必须有一个不可被业务流程绕过的禁止类标记,一旦命中就终止交易而不是排期审批。第二,把触发面铺开到「没有出口报关单也算技术出口」的那些动作,因为条例第二条把技术出口定义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落点是转移行为与转移方式,不是货物流:(1)向境外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转移技术成果——境内外同属一家集团不构成豁免;(2)以技术出资、技术入股方式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境外合资公司;(3)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许可、软件与模型的对外授权;(4)对境外主体的技术服务、联合研发与技术咨询,包括把境内研发成果交付给境外关联方继续开发。这四类都落在第二条列举的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三种方式之内,应在流程中设置判定节点,判定不通过就不得执行。另有两类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风险不容忽视,应作为内部风控卡点自行设卡,而不能当作已经确定的法定触发情形对外表述:(5)把模型权重、训练方法、核心算法实现以开源方式公开发布——无合同、无对价的公开发布是否构成第二条意义上「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转移,条例未作规定,本轮也未取得官方口径;(6)境外人员在境内接触技术资料后带回境外使用——条例中没有对应美国出口管制「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的规则。这两类在发布或授权前仍应做书面判定并留痕,必要时向商务主管部门问询。

触发条件
所有把技术能力向境外延伸的中国 AI 企业,尤其是:设有境外研发中心或全资子公司的;以技术出资参与合资的;对外做模型授权或技术服务的;以及有开源发布计划的团队。最容易被整个跳过判定的是开源发布与集团内部转移这两处——因为两者都不经过法务与外贸流程;其中集团内部转移明确落在条例第二条的「投资」「经济技术合作」口径内,开源发布则属条例未明确规定、需自行设卡的情形。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技术资产台账中的「禁止类 / 限制类 / 自由类」标记字段与更新记录
  • · 禁止类命中后的交易终止决定与审批记录
  • · 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技术转移的逐项判定记录
  • · 技术出资、技术入股设立合资主体的技术出境判定备忘录
  • · 对外授权与技术服务合同清单及其对应判定结论
  • · 开源发布前的技术出境判定记录(发布内容范围、判定人、判定日期、结论)
  • · 境外人员接触境内技术资料的授权与范围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在出海交易结构与股权重组中前置技术出境合规,并跟踪目录调整

严重度 高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把技术出境判定嵌入出海交易结构设计:境外实体的技术来源安排、境内外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与许可路径、研发成果的产生地与权属约定、以及并购与重组中技术资产的转移方式,都应当在交易文件定稿前完成目录比对与许可可行性评估。同时建立目录与相关公告的跟踪机制:目录由商务部会同科技部管理并会不定期调整,调整后既有安排可能由「自由」变为「限制」,须触发重新判定。

触发条件
正在做红筹/VIE 重组、设立境外研发中心、或与境外方成立合资公司的中国 AI 企业;以及已有跨境技术许可安排、需要定期复核的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交易结构中的技术流向图与知识产权归属安排说明
  • · 交易文件定稿前的技术出境合规评估备忘录
  • · 目录与相关公告的跟踪机制说明及跟踪记录
  • · 目录调整后的重新判定记录与整改安排
  • · 存量跨境技术许可安排的定期复核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出口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的,罚款为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许可证、登记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或登记的,吊销证件并暂停直至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另需注意并行线: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按 2020 年第 38 号公告纳入出口管制管理,适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的处罚(包括按违法经营额倍数或定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出口经营资格、五年内不受理许可申请、责任人禁业)。

已知不确定之处

制度可靠,目录版本不可靠,务必分开看。(1)**目录版本存在断层**:商务部 科技部令2023年第2号(2023-12-21 公布并施行,国务院公报 2024 年第 5 号)废止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废止理由写明是「为调整完善我国技术出口管理体系」;2020 年第 38 号公告只是对该令附件目录的调整,因此本条目核实到的这一版目录自 2023-12-21 起不再是有效依据。本轮在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国务院公报与商务部官网(含站内搜索)均未能取得替代版本目录的官方全文,故无法给出现行目录的文号、发布日期与条目内容。**判定某项具体技术是否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之前,必须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目录全文并逐条比对,不得依据本条目作结论。**(2)本条目未列举任何具体技术条目、控制要点或与 AI、算法、数据处理相关的条目编号——2020 年第 38 号公告页面只载明调整依据与「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条目表未能从官方页面取得纯文本。(3)《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本轮核实的是国务院公报 2002 年第 2 号刊载的公布文本(国务院令第331号,2001-12-10 公布、2002-01-01 施行)。该条例此后经过修订,本轮未取得现行合并文本,已知的修订主要涉及技术**进口**章节的知识产权条款;本条目引用的条文集中在第三章技术出口管理(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与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条文序号与内容在正式引用前应与现行文本复核一次。

来源(4)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GDPR · PIPL · CCPA 控制映射
AI 决策可追溯 · 有来源即标注
ISO 27001 对标推进中
WCAG 2.1 AA 可访问性目标
技术出口管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适用义务与官方来源 | 海问 H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