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对外技术转让前比对禁止与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建立技术出境前置筛查节点,覆盖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作、技术服务与技术出资等全部对外转让形式。对每一项拟转让技术,逐条比对商务部现行公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条目描述与控制要点,形成「禁止 / 限制 / 自由」的书面结论,并在判定记录中写明所依据的目录版本与发布日期(2008 年第 12 号令附件版本已于 2023-12-21 废止,不得再作为依据)。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按 2020 年第 38 号公告的口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须同时按《出口管制法》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清单与全面性管制条款判定。
- 触发条件
- 计划对外技术许可、设立境外研发实体、以技术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或在出海重组中转移技术资产的中国 AI 企业。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技术资产清单(技术名称、权利类型、核心控制要点、承载形式)
- · 逐项技术与目录条目的比对判定记录(结论、依据条目、判定人、判定日期)
- · 军民两用属性的并行判定记录(是否同时落入两用物项管制)
- · 目录版本核对记录(所依据的现行公布版本及其发布日期)
- · 对外技术转让的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与审批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