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硬件、软件、技术与模型权重完成 ECCN 分类
严重度 极高15 CFR §§ 742.6(a)(6), (a)(13); 供应商编号见 CCL 第 774 部分附录 1
在采购、部署或对外提供前,逐项确定物项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对 AI 企业最相关的是:先进计算芯片与电子组件(3A090、4A090 及各 .z 项下的 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5A992.z)、其配套软件与技术(3D001、3E001、4D001、4D090、4E001 等)、高带宽存储(3A090.c)、特定半导体制造设备(3B001、3B002 等)以及人工智能模型权重(4E091)。分类结论须书面记录并随物项版本更新。
- 触发条件
- 自建或租用 GPU 集群、销售 AI 加速卡/整机/模组、对外发布或交付模型权重、以及在境外部署推理集群的中国 AI 与具身智能企业。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物项分类台账(ECCN、判定依据、判定人、判定日期)
- · 供应商提供的 ECCN 书面告知函
- · 模型权重的算力用量与 4E091 判定说明
- · 分类复核记录(产品或模型版本变更后重新判定)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先进计算物项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的许可判断
严重度 极高15 CFR § 742.6(a)(6)(i)-(iii)(许可要求)、§ 742.6(b)(10)(许可审查政策)
许可要求规定在 §742.6(a),许可审查政策规定在 §742.6(b)(两者的段号相互独立,不要混用)。许可要求:对 3A090.a、4A090.a 等最高档物项适用全球许可要求(§742.6(a)(6)(iii)(A));对 3A090.b 等次档物项,向阿联酋及国家组别 D:1、D:4、D:5(不含同属 A:5 或 A:6 的目的地)出口需许可(同条 (B));向澳门及国家组别 D:5 出口特定半导体制造设备与高带宽存储(3A090.c)另有单独许可要求(§742.6(a)(6)(i))。审查政策(§742.6(b)(10))分层:3A090.c 对非 D:5/澳门总部实体推定批准、其余推定拒绝;对 §742.6(a)(6)(iii) 项下商品,向位于中国或澳门的最终用户出口,在 TPP 低于 21,000 且「DRAM 总带宽」低于 6,500 GB/s 并按 748 部分附录 2(dd) 提交补充信息时可获个案审查,其余推定拒绝。4E091 模型权重申请(§742.6(b)(14))对总部位于 740 部分附录 5(a) 以外的最终用户推定拒绝。
- 触发条件
- 在美国采购算力硬件后拟运往境外、在第三国自建算力、或以中国总部实体名义在海外采购先进计算物项的企业。总部或最终母公司所在地本身就是判断变量。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每笔交易的许可判断备忘(目的地、国家组别、最终用户总部与最终母公司)
- · BIS 许可申请与批复/拒绝文件
- · TPP 与 DRAM 总带宽计算底稿
- · 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声明(含转运控制承诺)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人工智能模型权重(ECCN 4E091)全球许可与例外条件管理
严重度 极高15 CFR §§ 742.6(a)(13)、742.6(b)(14)、740.27, 734.9(l)
列入 ECCN 4E091 的人工智能模型权重,向全球任何目的地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均需许可;该要求不适用于对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 740 部分附录 5(a) 所列目的地的实体的「永久正式雇员」的视同出口与视同再出口。许可例外 AIA(§740.27)可在严格条件下授权模型权重的提供:接收实体须位于澳门与国家组别 D:5 之外,且权重须存放于符合 748 部分附录 10 第 14、15、18 段要求的设施。经微调、量化或其他后训练手段进一步训练或修改的境外产出模型,仍属 4E091 范畴。
- 触发条件
- 拟将在美国境内训练或存放的模型权重交付海外客户、开源发布、或迁移到境外推理集群的企业;也适用于在美国子公司内让中国籍工程师接触受控模型权重的情形(视同出口)。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模型训练算力用量记录与 4E091 判定说明
- · 权重存储位置与访问控制清单(含设施安全要求符合性证明)
- · 许可例外 AIA 使用记录(含向最终收货人的书面告知)
- · 境内外人员对权重仓库的访问审计日志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评估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对境外自建供应链的域外拉入效应
严重度 极高15 CFR § 734.9(e), (h), (l)
即使物项完全在美国境外制造,只要满足 FDP 的「产品范围」与「目的地范围」,即受 EAR 管辖。先进计算 FDP(§734.9(h))覆盖两类情形:其一是以 3D001、3E001、4D001、4D090、4E001、5D002、5E002 等美国受管技术或软件为直接产品的境外物项;其二是由「完整工厂或工厂主要组件」生产的境外物项,而该工厂本身是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两者均须同时落入 3A090、4A090 或相应 .z 项。AI 模型权重 FDP(§734.9(l))的目的地范围是全球任何地点。实体清单 FDP(§734.9(e))另设脚注 1、脚注 4 与脚注 5 三套规则。
- 触发条件
- 试图通过东南亚、中东或欧洲代工与第三方云规避美国管制的企业:只要相关芯片、服务器或模型权重落入 FDP 产品范围,仍然受 EAR 管辖,绕道并不改变管辖结论。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FDP 适用性分析备忘(逐项说明产品范围与目的地范围判定)
- · 境外代工厂与云服务商的技术来源说明
- · 供应链图(标注每个节点的物项 ECCN 与生产工具来源)
- · 法律意见或 BIS 咨询意见申请记录(如已取得)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实体清单与受限最终用户逐单筛查
严重度 极高15 CFR § 744.11;实体清单见第 744 部分附录 4
只要实体清单所列主体,或使用实体清单所标注「高转运风险地址」的实体作为交易一方,就须按清单条目所载范围申请许可;清单同时记载可用与不可用的许可例外及审查政策。筛查须覆盖买方、最终用户、最终收货人、中间商与承运人,并在每次发货前重新执行。BIS 亦可依 §744.11(c) 以「告知函」方式对特定主体单独施加许可要求。
- 触发条件
- 所有在美国采购、经美国转口或适用 FDP 的交易;对中国 AI 企业尤其重要的是:自身或关联方一旦被列入实体清单,海外采购渠道会立刻受限。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逐单筛查记录(筛查名单版本、筛查时间、命中处置)
- · 实体清单条目截图或引用(含许可要求与例外范围)
- · BIS 告知函与内部分发记录(如收到)
- · 交易各方(买方/最终用户/中间商/承运人)身份档案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追踪「50% 关联方规则」的中止到期节点
严重度 高90 FR 47201;90 FR 50857;15 CFR § 734.9(e) 生效日注记
BIS 于 2025-09-30 公布临时最终规则(90 FR 47201,2025-09-29 生效),将实体清单限制自动扩展至被一个或多个列名实体合计持股 50% 以上的实体,并对列名「军事最终用户」及特定受制裁方的 50% 关联方施加同样限制。随后 BIS 于 2025-11-12 公布最终规则(90 FR 50857),自 2025-11-10 起将该临时最终规则对 15 CFR 732、734、736、744、748 各部分的修订中止至 2026-11-09(可能延期)。企业应据此设置到期提醒,并提前完成股权穿透测绘,以便中止到期时即刻切换筛查口径。
- 触发条件
- 股权结构中存在实体清单主体持股、或自身可能被认定为列名实体关联方的中国 AI 企业及其海外采购主体。
- 时限:中止期至 2026-11-09(可能延期)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集团股权穿透图(标注每层持股比例与列名主体)
- · 中止到期日监控台账与责任人
- · 关联方情形下的替代采购与合规方案预案
- · 外部法律意见(如就 50% 合计持股口径取得)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1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管理视同出口:外籍员工对受控技术与软件的访问
严重度 高15 CFR § 742.6(a)(10)(i)-(ii)、(a)(13);§ 740.27(a)
向境内外籍人员披露受控技术或软件构成视同出口,须与实际出口同等对待。§742.6 对若干技术项设有针对国家组别 D:1、D:5 人员的专门限制(例如 GAAFET 技术 3E905 的视同出口限制,及对 2024-09-06 前已在职且非受禁主体员工的有限豁免安排)。企业须据此设定研发系统的国籍分区访问控制,并在入职、转岗、离职时同步调整。
- 触发条件
- 在美国设立研发中心并雇佣中国籍工程师的中国 AI 企业,以及让中国团队远程访问美国研发环境的公司。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受控技术清单与对应访问权限矩阵(按国籍/居留身份分区)
- · 外籍员工入职与转岗时的出口管制审查记录
- · 代码仓库、模型仓库与设计文件的访问审计日志
- · 视同出口许可申请与批复(如需要)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使用许可例外 AIA 的告知、认证与报告
严重度 中15 CFR § 740.27(b), (c)
使用 §740.27 许可例外 AIA 前,出口人须向最终收货人告知每项物项的 ECCN,并取得最终收货人一次性认证后提交至 BIS(EARReports@bis.doc.gov,主题行 “AIA Certification”)。每批货物均须以书面方式告知最终收货人本批适用 AIA,并载明适用物项或说明整批适用。当最终收货人累计接收的 §740.27(a)(1) 项下物项总处理性能达到 253,000,000 TPP 时触发该报告要求。
- 触发条件
- 拟以 AIA 例外向 740 部分附录 5(a) 所列目的地交付先进计算物项或模型权重的出口人、再出口人与境内转移人。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最终收货人一次性认证书原件与提交 BIS 的邮件记录
- · ECCN 书面告知函
- · 逐批 AIA 适用书面通知副本
- · 累计 TPP 计算台账(用于判断是否触发报告门槛)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8 人日(估算,非承诺)
建立出口合规管理体系并保存交易记录
严重度 高15 CFR Parts 732, 734, 742, 744, 762
将上述判断固化为制度:物项分类流程、交易方筛查流程、许可申请与例外使用流程、红旗识别与升级机制、培训与内部审计,以及完整的交易文件留存。EAR 对记录保存与虚假陈述另有独立责任,出口文件(发票、装箱单、最终用户声明、内部判定备忘)应集中归档,以便应对 BIS 的最终用途核查。
- 触发条件
- 任何从事受 EAR 管辖交易的企业,包括仅作为最终用户接收先进计算物项的中国企业海外主体。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出口合规手册与审批流程图
- · 红旗识别清单与升级处置记录
- · 出口管制培训记录与考核结果
- · 交易文件归档索引(发票、最终用户声明、判定备忘、筛查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5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