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时间线:接下来的节点
2026-07-20
《生成式人工智能中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发布
新加坡 PDPC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2026-07-20
生成式 AI 指引发布,与本指引并行适用
新加坡 PDPC AI 推荐与决策系统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
适用法规(4)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任一情形落入 PDPA:(1)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处理个人数据;(2)向新加坡企业客户提供 SaaS、API 或模型推理服务,并因此接触其终端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工单内容、语音或人脸数据——此时通常被认定为数据中介,须承担保护与保留限制义务;(3)新加坡客户把个人数据传回中国境内的训练或运维环境,客户须证明你方受“可强制执行义务”约束,实践中体现为你方必须签署符合第 11 条的数据处理附录;(4)以新加坡为亚太总部并在当地雇佣员工、开展招聘或客户营销。
7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新加坡 PDPC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上直接受本指引约束:(1)抓取含新加坡个人信息的网页数据用于预训练或微调;(2)把新加坡用户在你方产品中产生的对话、上传内容、行为日志用于训练或微调模型;(3)向新加坡企业客户提供模型 API 或 SaaS,从而在推理过程中处理其终端用户的提示词与输出;(4)在新加坡部署带 agent 能力的系统,使其可跨系统取用企业内部个人数据。
5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新加坡 PDPC AI 推荐与决策系统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上适用:(1)以新加坡子公司或本地实体已合法收集的客户数据训练推荐、风控、匹配或评分模型;(2)与新加坡机构联合开展 AI 研发并互相披露个人数据;(3)向新加坡企业客户交付定制或可配置的 AI 系统并因此以数据中介身份处理其数据;(4)在新加坡上线含个性化推荐或自动化评分的功能,需要对外说明其如何使用个人数据。
5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新加坡生成式人工智能示范治理框架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场合会被要求按本框架作答:(1)向新加坡政府机构或政联企业投标 AI 项目;(2)与新加坡大型金融、电信、医疗客户签约时填写 AI 治理尽调问卷;(3)在新加坡申请参与 AI Verify 测试或全球 AI 保证沙盒;(4)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并向监管机构说明其模型治理体系。框架不具法律约束力,但一旦在问卷或标书中作出承诺,该承诺即可能通过合同变为可执行义务。
6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数据出境路径
新加坡 PDPA 传输限制义务(第 26 条 + 2021 年条例第 3 部分)
无数量门槛。凡向新加坡境外传输个人数据即触发。条例 10(2) 列明视为已满足条例 10(1) 要求的五种情形:(a) 个人同意向该国家/地区的该接收方传输其个人数据(但受条例 10(3) 限制);(b) 依本法第 15(3)(4)(5)(6)(7) 或 (8) 条个人被视为同意传输组织向该接收方披露;(c) 传输是依本法附表一第 1 部分或第 2 部分第 2 段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所必需,且传输组织已采取合理步骤确保接收方不将其用于其他目的;(d) 属过境数据(data in transit);(e) 个人数据在新加坡境内已公开可得。条例 10(3) 明确,在下列情形下不视为个人已同意跨境传输:(a) 个人在同意前未获得书面的合理摘要,说明所传数据在该国家/地区将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与本法相当的保护;(b) 传输组织以同意传输作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条件,除非该传输为向该个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合理必需;(c) 传输组织通过提供关于该传输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使用其他欺骗性或误导性做法,取得或试图取得个人同意。条例 10(4) 明确本部分不妨碍个人撤回其已作出的跨境传输同意。合同路径的最低要求(条例 11(2)):须要求接收方提供与本法相当的保护标准,并明确列明可依该合同传输至的国家与地区。具约束力的公司规则(条例 11(3))仅可用于与传输组织相关联的接收方,须要求每个相关联接收方提供相当保护标准,并须载明适用的接收方、可传输至的国家与地区、以及所提供的权利与义务。
预计周期:估算:合同路径 1-3 周;集团内具约束力公司规则 4-8 周;认证路径取决于接收方是否已持证,若需新申请 CBPR/PRP 认证通常数月(本轮未核实认证机构的具体时限)。 · 成本档位 Low
可以直接用的东西
来源(9)
- 新加坡《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现行合并文本)新加坡总检察署立法司 · 新加坡法规在线(SSO) · 发布 2012-10-15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2021 年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含第三部分“境外传输”第 10–12 条)新加坡总检察署立法司 · 新加坡法规在线(SSO) · regs 10–12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2021 年个人数据保护(数据泄露通知)条例》新加坡总检察署立法司 · 新加坡法规在线(SSO) · reg 4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 PDPC《生成式人工智能中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页面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 · 发布 2026-07-20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 PDPC《生成式人工智能中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正文(PDF)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 · 发布 2026-07-20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 PDPC《AI 推荐与决策系统中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页面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 · 发布 2024-03-01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 PDPC《AI 推荐与决策系统中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正文(PDF)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 · 发布 2024-03-01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生成式人工智能示范治理框架》资源页AI Verify 基金会 / 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生成式人工智能示范治理框架》正文(2024-06-19 版 PDF)AI Verify 基金会 / 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 · 发布 2024-06-19 · 核实 2026-09-12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