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货物、技术、服务与技术资料逐项作管制物项分类判定
建立管制物项分类判定流程,覆盖第二条界定的全部对象,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该部门应当及时答复——这条咨询权是降低不确定性的正式通道,应当用书面方式行使并归档答复。
- 触发条件
- AI 芯片与加速卡、智能机器人与无人系统、高性能传感与成像设备的出口商;以及向境外转移模型权重、算法源码、训练与评测数据集、芯片版图与工艺文件的软件与算法企业。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管制物项分类判定台账(逐产品/技术/数据集给出结论、依据条目与判定人)
- · 技术资料与数据的管制属性判定记录(模型权重、源码、数据集、设计文件)
- · 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书面咨询函与答复归档件
- · 分类判定的复核与更新机制说明(清单调整后的重判流程)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5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