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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第二条把管制物项界定为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并明确「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同条第三款把「出口管制」界定为国家对从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这一「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表述把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纳入管制。第十二条设立许可制度并规定全面性管制(catch-all)。第十八条建立管控名单。第四十四条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管制规定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对中国 AI 企业而言,本法的适用远不止「卖硬件出海」。四类动作应逐一判定:(1)向境外转移技术资料——模型权重、训练代码、算法说明、测试数据集、芯片设计文件在第二条第二款下都可能构成「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2)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包括在境内向外籍员工、外方合作团队、外资股东披露受管制技术(视同出口),这在跨国研发协作与尽职调查中极易发生;(3)出口未列入清单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恐怖主义目的的货物、技术和服务,须按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许可;(4)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交易(第十八条第三款),须事前筛查。

重点行业:AI 硬件与算力、具身智能与机器人、大模型 / 生成式 AI、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通用

适用时间线

  1. 2020-12-01

    法律施行

    管制物项许可制度(第十二条)、全面性管制条款(第十二条第三款)、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管理(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管控名单(第十八条)、服务提供者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域外效力(第四十四条)与转口再出口规则(第四十五条)同日适用。

  2. 2024-12-01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施行,成为本法在两用物项领域的主要实施法规

义务清单(4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对货物、技术、服务与技术资料逐项作管制物项分类判定

严重度 极高第二条、第十二条

建立管制物项分类判定流程,覆盖第二条界定的全部对象,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该部门应当及时答复——这条咨询权是降低不确定性的正式通道,应当用书面方式行使并归档答复。

触发条件
AI 芯片与加速卡、智能机器人与无人系统、高性能传感与成像设备的出口商;以及向境外转移模型权重、算法源码、训练与评测数据集、芯片版图与工艺文件的软件与算法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管制物项分类判定台账(逐产品/技术/数据集给出结论、依据条目与判定人)
  • · 技术资料与数据的管制属性判定记录(模型权重、源码、数据集、设计文件)
  • · 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书面咨询函与答复归档件
  • · 分类判定的复核与更新机制说明(清单调整后的重判流程)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50 人日(估算,非承诺)

清单外物项的全面性管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须申请许可

严重度 极高第十二条第三款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这意味着「产品不在清单上」不是安全结论,企业须建立红旗(red flag)识别机制并保留判定记录。

触发条件
所有向境外提供货物、技术或服务的企业。对 AI 企业的典型红旗:客户为军工或核相关机构、最终用途描述与产品能力不匹配、要求异常规格或超算规模、拒绝提供最终用户信息、交付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通过多层中间商采购。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红旗识别清单与筛查流程文件
  • · 逐笔交易的红旗筛查记录与结论(含无红旗的留痕)
  • · 触发红旗后的升级审批记录与许可申请材料
  • · 收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的归档件与响应记录
  • · 销售与商务人员的全面性管制培训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3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对进口商与最终用户进行管控名单筛查

严重度 极高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违反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并可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出口等必要措施。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特殊情况下确需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第二十条)。

触发条件
所有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其提供货代、报关、支付、电商平台服务的关联方——第二十条把这些服务提供者也纳入禁止范围,意味着出海企业的跨境支付与物流合作方也需要做名单筛查。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管控名单筛查制度与筛查工具说明(名单来源、更新频率)
  • · 逐笔交易的交易对手与最终用户筛查记录及留痕
  • · 命中名单后的处置与上报记录;如申请特殊交易许可,申请与批复归档件
  • · 服务提供商(货代、报关、支付、平台)的合规承诺与筛查安排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管控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的视同出口场景

严重度 极高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二条第三款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明确纳入出口管制的定义。据此,即使物项从未离开中国境内,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也可能构成受管制的出口行为。企业须在人力资源、研发协作、投融资尽调、代码仓库与模型权重访问控制等环节建立外籍人员与外方主体的访问管理机制,并在必要时申请许可。第四十五条另规定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触发条件
有外籍研发人员、境外研发中心、外资股东或境外投资人尽调需求的 AI 企业;以及把代码仓库、模型权重、内部技术文档托管在境外或对境外团队开放访问的团队。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受管制技术资料的识别清单与分级标记
  • · 外籍人员与外方主体的访问授权流程、审批记录与访问日志
  • · 代码仓库、模型权重、技术文档的地域与人员访问控制配置截图
  • · 投融资与商务尽调中技术资料披露的审批与脱敏记录
  • · 必要时的出口许可申请与批复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出口经营资格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标准同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经营资格。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可不受理其出口许可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禁止其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

已知不确定之处

本轮核实的是商务部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转载的法律全文(2020 年通过、2020-12-01 施行),未核实自 2020 年以来是否有修正。具体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其临时管制公告)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本轮未取得清单条目文本,因此本条目不写任何具体管制编码或技术参数阈值;判定某一产品或技术是否在清单内,必须核对商务部现行公布的清单。

相关公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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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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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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