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返回目的地合规概览

美国(联邦):出海合规概览

7 部法规、37 条已拆解义务、1 条数据出境路径。下面按"什么时候开始管你"和"要做哪几件事"组织。

监管时间线:接下来的节点

  1. 2025-01-02

    最终规则生效

    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计划
  2. 2025-01-07

    全生命周期管理草案指南公布(90 FR 1154,仍为草案)

    美国 FDA 人工智能赋能器械的预定变更控制计划(PCCP)
  3. 2025-01-08

    最终规则在《联邦公报》公布

    美国司法部大宗敏感个人数据规则(数据安全计划)
  4. 2025-01-13

    《人工智能扩散框架》规则生效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先进计算、AI 模型权重、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与实体清单)
  5. 2025-04-08

    规则生效(美东时间零时零一分)

    美国司法部大宗敏感个人数据规则(数据安全计划)
  6. 2025-07-08

    司法部 90 日实施与执法宽限期届满

    美国司法部大宗敏感个人数据规则(数据安全计划)
  7. 2025-09-29

    「50% 关联方规则」临时最终规则生效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先进计算、AI 模型权重、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与实体清单)
  8. 2025-10-06

    数据合规计划、审计与报告义务开始适用

    美国司法部大宗敏感个人数据规则(数据安全计划)
  9. 2025-11-10

    「50% 关联方规则」被中止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先进计算、AI 模型权重、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与实体清单)
  10. 2026-01-15

    先进计算商品许可审查政策修订生效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先进计算、AI 模型权重、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与实体清单)
  11. 2026-01-15

    先进计算商品许可审查政策修订生效:对华及澳门由拒绝推定改为个案审查

    美国先进计算与 AI 模型权重出口管制(AI 硬件出海行业适用要点)
  12. 2026-06-03

    SEC 公布废止该等规则的提案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气候相关披露规则(现处停滞并已提案废止)
  13. 2026-08-03

    废止提案公众评论期届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气候相关披露规则(现处停滞并已提案废止)
  14. 2026-09-01

    现行 eCFR 版本核实基准日

    美国先进计算与 AI 模型权重出口管制(AI 硬件出海行业适用要点)
  15. 2026-11-09未最终确定

    「50% 关联方规则」中止期届满(可能延期)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先进计算、AI 模型权重、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与实体清单)

适用法规(7)

现行有效数据跨境相关度 极高

美国司法部大宗敏感个人数据规则(数据安全计划)

一家中国 AI 企业会在以下具体动作上被这条规则管到:(1)其美国子公司把美国用户的位置、健康、金融、生物识别或标识符数据回传境内团队做模型训练或运营分析;(2)在中国的研发、外包或数据标注团队通过账号或 VPN 访问存放美国用户数据的生产系统或数据仓库;(3)在美国运营的自动驾驶车队、机器人、可穿戴或 App 采集的大宗精确地理位置数据被出售或许可给境内母公司;(4)向境内关联方或第三方出售、许可访问美国用户数据集,或在 App 中嵌入会向受涵盖人员回传数据的 SDK 与追踪像素;(5)接受中国投资人的非被动投资,且该投资带来对美国用户数据的访问可能;(6)从事美国人基因组、蛋白质组等组学数据的跨境科研或商业合作。判断不取决于数据是否加密或去标识化,也不取决于是否收费,而取决于「受涵盖人员是否可以访问」。

10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分阶段适用出口管制相关度 极高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先进计算、AI 模型权重、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与实体清单)

具体业务动作层面,以下情形会把中国 AI 企业拉入 EAR:(1)在美国或从美国采购 GPU、加速卡、服务器整机或 HBM 内存并运往境外;(2)在第三国(东南亚、中东、欧洲)自建或租用算力集群,而相关芯片属 3A090/4A090 或其 .z 项;(3)委托境外代工生产芯片或设备,而该代工厂或其主要组件是美国技术/软件的直接产品;(4)将受控模型权重交付海外客户、迁移至境外推理集群,或向美国境内的中国籍员工开放受控技术与模型权重(视同出口);(5)自身或关联方被列入实体清单,导致全球供应商必须逐单申请许可;(6)通过分销商、集成商或云服务商间接取得受控算力——中间环节不改变管辖结论。

9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出口管制相关度 高

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计划

这条规则的义务人是美国主体,但中国 AI 企业会在三个具体动作上直接受影响:(1)融资时引入美籍/美国居民个人股东、美国基金或美国实体投资人——若本公司从事上述受涵盖活动,该笔投资可能被禁止或须申报,交易可能因此终止或重构;(2)董事会或管理层中有美国籍/美国居民成员(包括美方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其参与审批、签署文件或谈判可能构成「明知而指挥」;(3)与美国主体设立合资公司(不论设在何处)从事受涵盖活动,或美国主体在中国取得、租赁、开发经营与资产并因此设立受涵盖外国主体。此外,美方投资人在尽调时会要求中国标的就训练算力规模、训练数据构成与产品用途出具陈述与保证。

5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AI 监管相关度 高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5 条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执法立场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上直接暴露于第 5 条:(1)在官网、应用商店描述、白皮书、投放素材或销售话术中宣称模型准确率、识别率、自动化替代率或投资回报——无实证支撑即可能构成欺骗;(2)以 AI 名义提供本应由持证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法律、医疗、税务、心理咨询)而未作充分限定;(3)在美国部署人脸识别、行为识别或风险评分系统标记消费者,却未做部署前风险评估、误报处置与人工复核;(4)产品被用于批量生成虚假评论、虚假身份或误导性营销内容,而企业明知或应知该用途;(5)在隐私政策或安全承诺中作出与实际不符的陈述。第 5 条不设营业额或用户量门槛,初创企业同样适用。

3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已通过未生效ESG 披露相关度 低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气候相关披露规则(现处停滞并已提案废止)

与中国 AI 企业的关系体现在两个具体动作上:(1)赴美 IPO 或已在美上市并编制注册文件与年报时,不应按该规则准备气候披露章节,但仍须评估一般性重大性披露义务与其他辖区(例如欧盟、加州州级气候披露立法)的要求;(2)在向美国企业客户提交 ESG 问卷、向投资人提交尽调材料时,不得以「美国已强制要求」为由描述该规则,否则构成对客户与投资人的错误陈述。该条目在本语料中的作用是防止错误结论扩散,而非施加新义务。

2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行业专项相关度 高

美国 FDA 人工智能赋能器械的预定变更控制计划(PCCP)

中国医疗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下适用:向 FDA 提交 510(k)、De Novo 或 PMA 以在美国上市影像辅助诊断、病理、心电、眼底、超声等含 AI 器械软件功能的产品;产品上市后计划定期用新数据重训练、扩展适用人群/设备型号、调整阈值或更新输入影像协议;与美国医院或分销商签约时被要求说明模型更新如何保持合规;作为 OEM 向美国持证方提供 AI 模块,持证方会把 PCCP 边界写入供货与变更通知条款。未纳入 PCCP 的修改若超出已授权范围,仍须重新提交上市申请,这是产品路线图排期的硬约束。

4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出口管制相关度 极高

美国先进计算与 AI 模型权重出口管制(AI 硬件出海行业适用要点)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下被管到:采购含美国成分的 GPU/加速卡、HBM 或配套软件技术并在中国境内或第三国部署训练集群;在海外(含 D:5 之外国家)建设或租用算力中心,但最终用户或最终母公司总部在中国(这会触发模型权重与先进计算物项的最终用户判定);向境外提供或接收受控 AI 模型权重(ECCN 4E091 为全球许可要求,不是只针对特定国别);为海外客户提供含受控芯片的 AI 一体机、边缘推理盒或机器人算力模组;参与先进节点集成电路产线的设备、零部件、软件或技术支持。反向也成立:中国企业作为供应链一环向美国或第三国客户交付时,客户会以 §744.23 的“知悉”标准要求提供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声明。

4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数据出境路径

  • 美国司法部大宗敏感个人数据规则(28 CFR 第 202 部分):禁止交易与受限交易

    「大宗」(bulk) 门槛见 28 CFR § 202.205:在此前 12 个月内的任一时点,通过单笔受涵盖数据交易或在涉及同一美国主体与同一外国人/受涵盖人员的多笔交易中合计达到或超过以下数量的敏感个人数据 —— (a) 涉及超过 1,000 名美国人的人类组学数据,其中人类基因组数据为超过 100 名美国人;(b) 涉及超过 1,000 名美国人的生物识别标识符;(c) 涉及超过 1,000 台美国设备的精确地理位置数据;(d) 涉及超过 10,000 名美国人的个人健康数据;(e) 涉及超过 10,000 名美国人的个人财务数据;(f) 涉及超过 100,000 名美国人的受涵盖个人标识符;(g) 组合数据,即包含上述 (a) 至 (f) 中一个以上类别的数据集合,或包含与 (a) 至 (e) 类别相关联的任一列举标识符,其中任一数据类型达到该类别中人数或设备数最低的门槛。对中国 AI 企业的直接含义:即便中方不直接接触数据,只要美国供应商、客户或被投企业判定与你的交易落入「受限交易」,其合规成本与安全要求会向下传导为对你的技术与合同条件(如禁止中国境内人员访问、密钥托管、数据隔离),并可能直接导致美方拒绝交易。

    预计周期:估算:交易与数据分类分析 2-4 周;受限交易的安全要求落地与数据合规计划建设 3-6 个月(涉及访问控制改造、数据隔离、日志与审计能力);特定许可申请周期由司法部个案决定,本轮未核实其法定时限,应按项目单独评估。 · 成本档位 Very High

相关标准

  • 美国 SEC 气候相关披露规则(已被中止、从未生效;SEC 已提议整体撤销) · 终局规则 Release Nos. 33-11275 / 34-99678(2024-03-06 通过,89 FR 21668);撤销拟议规则 Release Nos. 33-11421 / 34-105572(File No. S7-2026-19,2026-06-03 刊登)
  • NIST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 1.0(NIST AI 100-1) · AI RMF 1.0(NIST AI 100-1,2023-01-26 发布;正在依白宫 AI 行动计划修订)
  • NIST AI 600-1 生成式人工智能剖面 · NIST AI 600-1(2024 年 7 月发布,2024-07-25 经 NIST 编辑评审委员会批准)
  • SOC 2(服务机构控制报告)与 AICPA 信托服务准则 · 2017 年信托服务准则(含 2022 年修订关注点)
  • CSA STAR 与 STAR for AI(含 CCM / CAIQ / AICM / AI-CAIQ) · STAR 项目(CCM/CAIQ v4.1 合并版);AI 控制矩阵 AICM v1(2025-07-09 发布,2025-10-30 更新,另有 v1.1)

来源(22)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GDPR · PIPL · CCPA 控制映射
AI 决策可追溯 · 有来源即标注
ISO 27001 对标推进中
WCAG 2.1 AA 可访问性目标
美国(联邦):出海合规概览 | 海问 H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