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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出海合规概览

15 部法规、106 条已拆解义务、6 条数据出境路径。下面按"什么时候开始管你"和"要做哪几件事"组织。

监管时间线:接下来的节点

  1. 2025-01-17

    数字基础设施与 ICT 服务管理类实体的登记信息报送截止

    欧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 2(NIS2)
  2. 2025-01-17

    DORA 开始适用

    欧盟数字运营韧性法案对 AI/ICT 第三方服务商的义务
  3. 2025-02-02

    总则与禁止性实践开始适用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4. 2025-04-17

    成员国须建立关键实体与重要实体名单

    欧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 2(NIS2)
  5. 2025-08-02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义务与治理架构开始适用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6. 2025-09-12

    条例开始适用

    欧盟数据法
  7. 2025-11-19

    委员会作为数字综合简化包的一部分提出提案

    AI Omnibus(人工智能数字综合简化条例)
  8. 2026-03-24

    第 (EU) 2026/481 号实施条例生效:自动代客泊车(AVP)解除小批量限制并新增附件五

    欧盟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ADS)型式批准实施条例
  9. 2026-06-11

    第四章(公告机构相关,第 35 至 51 条)开始适用

    欧盟网络韧性法案(CRA)
  10. 2026-07-24

    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AI Omnibus(人工智能数字综合简化条例)
  11. 2026-07-27

    条例生效;人工智能法案第 102 至 110 条自本日适用

    AI Omnibus(人工智能数字综合简化条例)
  12. 2026-07-27

    数字综合法案生效:机械法规由 AI 法案附件一 A 部分移至 B 部分,并被反向植入 AI 要求

    欧盟机械法规
  13. 2026-08-02

    法案总体适用日;第 50 条透明度规则适用;执法启动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14. 2026-09-11

    第 14 条制造商报告义务开始适用

    欧盟网络韧性法案(CRA)
  15. 2026-09-12

    连接产品的"设计即可访问"义务适用于新上市产品

    欧盟数据法
  16. 2026-10-20

    成员国须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处罚规则,第 50 条第 1 款同日适用

    欧盟机械法规
  17. 2026-12-02

    新增两项禁止性实践适用;存量合成内容系统的第 50(2) 条整改截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18. 2026-12-02

    新增禁止性实践与第 50(2) 条存量整改同日生效

    AI Omnibus(人工智能数字综合简化条例)
  19. 2026-12-09

    成员国转化截止日;适用于此日之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

    欧盟新产品责任指令(含软件与 AI 系统)
  20. 2027-01-12

    云服务切换费用全面取消

    欧盟数据法
  21. 2027-01-20

    机械法规全面适用,机械指令 2006/42/EC 同日废止

    欧盟机械法规
  22. 2027-08-02

    存量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整改截止;成员国监管沙盒到位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23. 2027-09-02

    委员会须发布上市后监测计划指南(含自愿模板)

    AI Omnibus(人工智能数字综合简化条例)
  24. 2027-09-12

    第四章适用于部分存量长期合同

    欧盟数据法
  25. 2027-12-02

    附件 III 高风险 AI 系统规则适用(AI Omnibus 推迟后)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26. 2027-12-11

    条例全面适用

    欧盟网络韧性法案(CRA)
  27. 2027-12-31

    旧指令证书器械的过渡期终点(III 类与部分 IIb 类植入器械)

    欧盟医疗器械条例下的 AI 医疗软件
  28. 2028-08-02

    附件 I 嵌入式高风险 AI 系统规则适用(AI Omnibus 推迟后)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29. 2028-08-02

    《机械条例》附件 III 的 AI 健康安全要求授权法案须适用

    AI Omnibus(人工智能数字综合简化条例)
  30. 2028-08-02

    机械法规附件三的人工智能健康与安全要求授权立法最迟适用日

    欧盟机械法规
  31. 2028-12-31

    旧指令证书器械的过渡期终点(其余 IIb 类、IIa 类与部分 I 类)

    欧盟医疗器械条例下的 AI 医疗软件
  32. 2030-08-02

    供公共机构使用的存量高风险系统整改截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适用法规(15)

分阶段适用AI 监管相关度 极高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触发适用的典型业务动作包括:(1)向欧盟客户提供大模型 API、模型权重或托管推理服务,即构成"在欧盟市场投放通用人工智能模型";(2)把 AI 功能嵌入向欧盟销售的硬件(服务机器人、智能座舱、工业相机、医疗设备),落入附件 I 或附件 III;(3)向欧盟企业客户提供简历筛选、信用评估、教育测评、关键基础设施控制等场景的 SaaS,落入附件 III;(4)虽未在欧盟设立,但系统输出被欧盟境内使用(第 2(1)(c) 条),例如中国团队运营的模型为欧盟应用提供推理结果;(5)在欧盟境内使用第三方高风险 AI 工具(欧盟子公司做招聘筛选即属此列)。反之,仅为科学研发目的开发且未投放市场、或专用于军事国防与国家安全目的的系统不适用。

28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AI 监管相关度 极高

AI Omnibus(人工智能数字综合简化条例)

任何已按原时间表规划欧盟合规投入的中国 AI 企业都应重做一次排期:如果你的产品属于附件 III 高风险场景,合格评定与欧盟数据库登记的截止日从 2026-08-02 变为 2027-12-02;如果 AI 是机械、玩具、医疗设备等受欧盟产品立法规制产品的安全组件,则变为 2028-08-02。但两类事项不得顺延:一是透明度与合成内容标记义务仍自 2026-08-02 适用,存量系统须在 2026-12-02 前整改;二是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义务自 2025-08-02 起早已适用。此外,若企业属于欧盟定义的小型中型市值企业,可使用简化技术文档表格并按较低金额封顶罚款。

5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数据与隐私相关度 极高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两条独立的适用路径:其一,若企业在欧盟设有机构(子公司、分支、常设办事处)且处理在该机构活动脉络中进行,无论处理行为发生在何地均适用(第 3(1) 条);其二,即使在欧盟无任何机构,只要向身处欧盟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无需付费),或监测其在欧盟境内的行为,即适用(第 3(2) 条)。对中国 AI 企业的具体触发动作包括:面向欧盟用户开放注册的 App 或 Web 产品;为欧盟企业客户提供包含最终用户个人数据的 SaaS 或 API(此时通常为处理者);用 cookie、SDK 或设备指纹跟踪欧盟访客行为;抓取包含欧盟居民个人数据的网页用于模型训练;在欧盟招聘或管理员工。仅仅"网站可被欧盟访问"通常不足以触发,需有面向欧盟市场的意图(如欧盟语言、欧元定价、欧盟配送)。

11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分阶段适用数据跨境相关度 高

欧盟数据法

适用范围明确覆盖境外主体。具体触发动作:(1)向欧盟市场投放连接产品(服务机器人、扫地机、智能摄像头、可穿戴、智能座舱、工业传感设备)或提供其相关服务的制造商与服务商,无论设立地在何处(第 1(3)(a) 条);(2)向欧盟数据接收方提供数据的数据持有者,无论设立地(第 1(3)(c) 条);(3)向欧盟客户提供数据处理服务的提供者,无论设立地(第 1(3)(f) 条)——中国云厂商、AI PaaS、模型托管平台在欧盟拓客即落入;(4)在欧盟持有非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服务提供者面临第 32 条对第三国政府调取的限制。注意第二章覆盖个人与非个人数据,与 GDPR 并行适用。

6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网络安全相关度 高

欧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 2(NIS2)

触发适用的典型情形:中国企业在欧盟提供云计算服务、数据中心服务、内容分发网络、托管服务或托管安全服务(附件 I 第 8、9 项),或运营在线市场、在线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平台(附件 II 第 6 项),且规模达到中型企业标准(欧盟建议 2003/361/EC)或超过该标准。未在欧盟设立但在欧盟提供上述服务的实体,须依第 26(3) 条在其提供服务的成员国之一指定代表,并由该代表所在成员国取得管辖权;未指定代表的,任何提供服务的成员国均可对其采取法律行动。需注意:单纯的 SaaS 应用未必构成"云计算服务",是否落入取决于成员国转化法的定义,须逐国确认。

5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分阶段适用网络安全相关度 高

欧盟网络韧性法案(CRA)

触发适用的业务动作:向欧盟市场投放任何带联网或数据连接能力的软硬件产品——包括机器人本体与控制器、智能摄像头与传感器、边缘推理盒子、可穿戴设备、以及以软件形式单独销售的 AI 应用与 SDK。适用不以设立地为准,中国制造商直接或经进口商向欧盟供货均落入;制造商可(非强制)指定欧盟授权代表,但进口商与分销商有各自的核验义务,欧盟渠道通常会把 CRA 合规作为进货前置条件。明确排除:适用医疗器械条例 (EU) 2017/745、体外诊断条例 (EU) 2017/746、机动车一般安全条例 (EU) 2019/2144 的产品,依 (EU) 2018/1139 认证的产品,以及落入指令 2014/90/EU 范围的船用设备。另依第 2(6) 条排除按相同规格制造、用于替换同一部件的备件,依第 2(7) 条排除专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开发或修改的产品,以及专为处理密级信息设计的产品。

8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知识产权与内容相关度 中

欧盟数字服务法(DSA)

本条目只覆盖与 AI 平台相关的部分。触发适用的业务动作:中国企业在欧盟运营托管用户生成内容的服务(AI 社区、模型分享站、AI 生成内容平台、提供用户可公开发布作品的生成式产品),或运营在线平台(撮合用户与第三方内容/商品)、在线搜索引擎。纯 B2B、不向公众存储与传播用户内容的 API 服务通常不构成中介服务。判断关键是"是否应服务接受者请求存储信息并向公众传播"。凡在欧盟提供服务而未在欧盟设立的,须依第 13 条指定法定代表并向该代表所在成员国的数字服务协调员通报。

7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已通过未生效行业专项相关度 高

欧盟新产品责任指令(含软件与 AI 系统)

这是一条会在欧盟法院里被援引的民事责任规则,而不是行政监管义务,但它决定了中国企业的欧盟风险敞口。触发情形:在 2026-12-09 之后向欧盟投放机器人、智能硬件、自动驾驶系统、医疗 AI 设备或独立销售的 AI 软件。责任主体链条(第 8(1) 条)为:缺陷产品的制造商;缺陷组件的制造商(若该组件在制造商控制范围内被集成或互联并导致产品有缺陷);制造商设立于欧盟之外时,进口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以及在无欧盟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时的履约服务提供商。此外,在制造商控制之外对产品作出实质性修改并随后使其在市场上可得或投入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就本指令而言被视为该产品的制造商(第 8(2) 条)。指令不适用于在商业活动之外开发或提供的免费开源软件(第 2(2) 条)。

4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数据跨境相关度 中

欧盟数据治理法(DGA)

触发适用的业务动作:中国企业在欧盟运营数据交易市场、数据交换平台、联合建模/联邦学习撮合平台、训练数据集交易市场,或提供帮助个人集中授权其数据供 AI 训练的服务。第 11(3) 条明确:未在欧盟设立但在欧盟提供第 10 条所列数据中介服务的提供者,须在其提供服务的成员国之一指定法定代表,并被视为受该代表所在成员国管辖。反之,把数据用于自身产品与模型训练、而非为第三方之间的数据流通提供中介的企业,通常不构成数据中介服务提供者——这是判断是否落入的关键分界线。

3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数据与隐私相关度 高

欧盟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ePrivacy)

触发适用的业务动作:(1)在面向欧盟用户的网站或 App 中放置 cookie、SDK、像素、本地存储、设备指纹或任何读写终端设备的技术——无论是否涉及个人数据,第 5(3) 条均要求同意,这是与 GDPR 不同且更严的一点;(2)向欧盟用户发送营销邮件、短信或自动化推送;(3)在通信类产品(IM、会议、语音助理)中对通信内容或流量数据进行分析——包括为训练模型而处理通信内容,须特别评估第 5(1) 条的同意要求。注意:ePrivacy 是指令,适用范围、"严格必要"的解释与执法尺度由成员国国内法确定,各国差异显著。

3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分阶段适用行业专项相关度 极高

欧盟机械法规

中国企业只要把机械或“相关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在欧盟投入使用,就直接落入适用范围,典型场景包括:向欧盟客户交付工业机器人本体、协作机器人、AGV/AMR、机器人工作单元或末端执行器;向欧盟供应承担安全功能的视觉/力控安全部件、安全 PLC 或安全相关软件;把带自演进行为的运动控制或避障模型作为安全部件嵌入销往欧盟的整机;为欧盟客户对已投放机械做改装升级(可能构成第 18 条实质性改装而承担制造者全部义务)。仅在中国生产、不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不受本条例约束。

7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行业专项相关度 高

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条例

中国企业在以下动作下被管到:通过自有独立站、亚马逊/eBay 等在线市场或欧盟经销商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消费级机器人、扫地/割草/陪伴机器人、智能摄像头、AI 玩具、可穿戴设备等;以远距离销售方式向欧盟消费者报价(第 19 条把远距离销售明确纳入);为欧盟客户提供带消费品属性的 AI 硬件配件。只要产品最终到达欧盟消费者手中,就必须先在欧盟境内落实第 16 条“负责人”,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6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已修订行业专项相关度 高

欧盟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ADS)型式批准实施条例

中国企业在以下动作下被管到:把 Robotaxi、无人小巴、无人配送车、港口/园区无人驾驶车辆等无人监督车辆投放欧盟市场并申请型式批准;与欧盟运输服务运营方(法规定义的 transport service operator,即使用一辆或多辆全自动车辆提供运输服务的实体)合作部署车队;作为 ADS 供应商向欧盟整车厂交付自动驾驶系统,需提供安全概念、场景库、虚拟验证工具链可信度证据与在役报告接口;为出口车辆运营远程协助/远程监控中心。仅在中国试点道路运行的车辆不适用本条例,但场景库与安全论证方法可以复用,欧盟侧的证据结构须按附件三重排。

3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分阶段适用行业专项相关度 极高

欧盟医疗器械条例下的 AI 医疗软件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下被管到:把影像辅助诊断、病理分析、心电/血糖等生理参数监测、治疗规划或用药建议类软件(含 SaaS 与云端推理服务)提供给欧盟医院、影像中心或分销商;为欧盟医疗器械厂商提供构成器械组成部分的 AI 模块(客户会把 MDR 要求整体传导为供应商协议);以自有品牌在欧盟销售带 AI 功能的医疗硬件;在欧盟开展上市前临床研究以支持合格评定。关键判断不是“是否使用大模型”,而是软件是否为诊断或治疗目的决策提供信息、以及该决策影响的严重程度。非欧盟制造商必须先按第 11 条指定欧盟授权代表,否则无法投放市场。

6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行业专项相关度 高

欧盟数字运营韧性法案对 AI/ICT 第三方服务商的义务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下被管到:向欧盟银行、保险、投资公司、支付机构、交易场所等金融实体提供 AI 风控、反欺诈、智能投研、智能客服、文档理解或 Agent 类 SaaS;为上述客户提供模型推理 API、向量数据库、数据分析服务或托管算力;作为集团内实体主要向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 ICT 服务(条例明确这类实体同样视为 ICT 第三方服务商);参与支付处理活动或运营支付基础设施。实务触发点通常不是监管直接找上门,而是金融客户在采购与续约时把第 30 条条款逐条塞进合同,并要求填报信息登记册字段。若服务支撑关键或重要职能,条款密度与审计配合义务显著上升。

4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数据出境路径

  • 欧盟充分性认定(GDPR 第 45 条)

    无数量门槛。只要传输的接收方位于清单所列国家/地域/部门,且落在该认定的范围内即可适用。注意两类部分认定的边界:加拿大仅覆盖受 PIPEDA 约束的私营部门商业活动;日本仅覆盖 APPI 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PIHBO),且日本认定配有《补充规则》。美国认定仅覆盖已在数据隐私框架名单上自我认证且该数据类别在其认证范围内的接收方。

    预计周期:估算:1-3 个工作日(仅为核对与留痕,无审批流程)。 · 成本档位 Low

  • 欧盟标准合同条款 SCC(2021/914 决定,四模块)

    无数量门槛。目的地无充分性认定、且不适用第 49 条减损时,向第三国接收方传输个人数据即应订立 SCC。三点常被做错:(1) 必须先用第 14 条评估目的地法律与实践(TIA),并把评估结果记录备查;(2) 旧版 SCC 已于 2021-09-27 废止,据此签订的合同的过渡期已于 2022-12-27 届满,仍在沿用旧版模板的合同属无效保障;(3) 若接收方本身直接受 GDPR 约束(第 3(2) 条情形),本套 SCC 在设计上未覆盖该场景,欧盟委员会曾表示将另行制定条款 —— 截至 2026-09-12 本轮未核实到已通过的新决定,此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请按项目具体法律意见执行。

    预计周期:估算:单一供应商 2-4 周(含 TIA);集团内多主体 + 供应链批量接入 6-12 周。若接收方对第 14 条信息披露与审计权抗辩,谈判期可显著延长。 · 成本档位 Medium

  • 欧盟传输影响评估 TIA(SCC 第 14 条 / EDPB 六步法)

    无数量门槛。凡依赖第 46 条工具(SCC、BCR、经批准的行为准则或认证机制)向第三国传输个人数据的,均须完成并保存 TIA;依赖第 45 条充分性认定的传输不需要 TIA。对中国出海企业最需要预判的是:当中国母公司或中国境内子公司作为接收方时,欧盟客户与其法务会重点质询《国家情报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第 36 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等条款在具体传输情形中的适用性、透明度与救济渠道。因此 TIA 应由中方主动准备、而非等对方提问。

    预计周期:估算:单一低风险目的地(如已有成熟先例的国家)1-2 周;高敏感数据或目的地法律争议较大时 4-8 周(通常需外部当地法律意见)。 · 成本档位 Medium

  • 欧盟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BCR(GDPR 第 47 条)

    无数量门槛,但有结构门槛:仅适用于同一企业集团或从事共同经济活动的企业群内部;对外部客户、供应商、渠道商的传输不能用 BCR,仍须 SCC。分为控制者 BCR(BCR-C,覆盖集团作为控制者的传输)与处理者 BCR(BCR-P,覆盖集团为客户提供处理服务时的集团内传输)。对中国 AI 企业的典型适用场景:在欧盟设有实体、且模型训练/推理运维/客服支持由中国或其他第三国团队远程承担,集团内跨境访问频繁且长期化 —— 此时 BCR 比逐一维护数十份 SCC 更经济。但须注意:BCR 同样不豁免第 46 条项下的传输影响评估义务,第 47(2)(m) 条本身即要求把第三国的冲突性法律要求报告监管机构。

    预计周期:估算:从启动到正式批准通常 12-24 个月(起草 3-6 个月、监管审查与一致性机制 9-18 个月)。这是本矩阵中周期最长的机制,不适合为单一项目临时启动。 · 成本档位 Very High

  • 欧盟特定情形减损(GDPR 第 49 条)

    无数量门槛,但有「例外性」门槛:第 49 条设计为例外而非常规通道,监管实践一致反对把它用于系统性、重复性、大规模的业务传输。可执行的判断口径:如果该传输是产品或服务运行的常态链路(例如日常把欧盟用户提示词传给中国推理集群),就不能靠第 49(1)(a) 的同意或 (b) 的合同必要性支撑,必须走 SCC/BCR。第 49(1) 的 (a)(b)(c) 项与第二款的令人信服正当利益通道,依第 49(3) 条不适用于公共机关行使公权力的活动;第 49(1)(d) 的重大公共利益须由欧盟法或控制者所属成员国法予以承认(第 49(4) 条)。

    预计周期:估算:1-2 周(同意流程设计与文档化);若走第二款令人信服正当利益通道,因需向监管机构告知,另加 2-4 周。 · 成本档位 Low

  • 欧美数据隐私框架 EU-US DPF(第 (EU) 2023/1795 号决定)

    无数量门槛。仅当美国接收方在数据隐私框架名单上处于「有效」(Active) 状态、且该传输所涉数据类别落在其自我认证范围内时才可依赖。三个高频误判:(1) 人力资源数据(HR data)需要单独认证,未覆盖则不能依赖;(2) 名单状态可能变为「非有效」(Inactive) 或被除名,届时该美国主体对已收数据仍负持续义务,但新传输失去依据;(3) 英国与瑞士各有独立的扩展机制(英国为 UK-US 数据桥 / DPF 英国扩展),欧盟认定不自动覆盖英国或瑞士出境。

    预计周期:估算:1-3 个工作日(名单核验与合同条款调整)。 · 成本档位 Low

相关标准

  • 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与 CSRD 报告义务 · ESRS 第一套:委托条例 (EU) 2023/2772(经 (EU) 2025/1416 修订);CSRD:指令 (EU) 2022/2464,经 (EU) 2025/794 与 (EU) 2026/470 修订(强制)
  •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 条例 (EU) 2023/956(2023-05-10 通过,OJ L 130,2023-05-16 刊登),经条例 (EU) 2025/2083 修订;正式实施期自 2026-01-01 起(强制)
  • ISO 14064-1:2018 温室气体——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与清除的量化和报告 · ISO 14064-1:2018 / EN ISO 14064-1:2018
  • ISO 14067:2018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的量化要求与指南 · ISO 14067:2018
  • 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AIMS) · ISO/IEC 42001:2023(第 1 版,标注 2023-12);欧洲采标 EN ISO/IEC 42001:2026
  • ISO/IEC 22989:2022 人工智能概念与术语 · ISO/IEC 22989:2022(第 1 版,2022-07-19;欧洲采标 EN ISO/IEC 22989:2023)
  • ISO/IEC 27001:2022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要求 · ISO/IEC 27001:2022(第 3 版,2022-10);欧洲采标 EN ISO/IEC 27001:2023 并含 A1:2024 修改单
  • ISO/IEC 27002:2022 信息安全控制实施指南 · ISO/IEC 27002:2022(2022-02-15;欧洲采标 EN ISO/IEC 27002:2022,含 AC:2024 更正单)
  • ISO/IEC 27701:2025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PIMS)要求与指南 · ISO/IEC 27701:2025(第 2 版,2025-10),取消并取代 ISO/IEC 27701:2019
  • CSA STAR 与 STAR for AI(含 CCM / CAIQ / AICM / AI-CAIQ) · STAR 项目(CCM/CAIQ v4.1 合并版);AI 控制矩阵 AICM v1(2025-07-09 发布,2025-10-30 更新,另有 v1.1)
  • 欧盟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GPAI Code of Practice) · 2025-07-10 发布版,含透明度、版权、安全与保障三章
  • 欧盟云计算行为准则(EU Cloud Code of Conduct) · 经 EDPB 认可、依 GDPR 第 40/41 条运作的跨国行为准则(2021 年 5 月获比利时数据保护机关批准),含控制目录与三级合规等级
  • TISAX 与 VDA ISA(汽车供应链信息安全评估与交换机制) · VDA ISA2027(2026-07-01 由 VDA 正式发布);自 2027 年起 ISA 按年度版本发布

来源(27)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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