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义务导航器
说清楚你的生意,拿走一份能派工的义务清单
从 82 条法规、443 条已拆解义务中筛出真正管到你的那几条:每条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条款出处与投入估算,可直接下载成清单。免注册。
命中 366 条义务,涉及 66 部法规
下载为 Markdown 清单澳大利亚隐私法及 2024 年改革
澳大利亚 · 复核 2026-09-12APP 3:限制收集,敏感信息原则上须同意
严重度 极高 · Schedule 1, APP 3仅在与主体职能或活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包括健康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与生物识别模板)原则上须取得个人同意且与职能或活动直接相关。OAIC 已明确:许多个人的照片或录音(含人工生成者)含有敏感信息,因而未确立同意即不得从网络抓取或从第三方数据集取得。
需留存证据:收集必要性评估记录;敏感信息识别与同意取得记录;第三方数据集来源尽调与同意链条核查;图像/音频数据集的敏感信息筛查报告
APP 8:向境外接收方披露前采取合理步骤并承担延伸责任
严重度 极高 · Schedule 1, APP 8; s. 16C向澳大利亚境外的接收方披露个人信息前,须采取合理步骤确保该接收方不违反 APPs(法定例外情形除外)。配套的第 16C 条确立责任延伸:在若干情形下,境外接收方的违规行为被视为披露方自身的违规。把澳大利亚用户数据传至中国境内关联公司或供应商处理,须据此建立合同与监督机制。
需留存证据:境外披露清单(接收方、国家、数据类别、目的);“合理步骤”落实证据(合同条款、尽调、审计权);例外情形适用的判定记录;隐私政策中境外披露国家的公示
APP 11:采取合理步骤保护信息并在不再需要时销毁或去识别
严重度 极高 · Schedule 1, APP 11采取合理步骤保护所持个人信息免于滥用、干扰、丢失、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或披露;当该信息对任何被允许的目的均不再需要,且无须依法或依法院命令保留时,须采取合理步骤予以销毁或去识别。AI 场景须专门覆盖训练集、提示词日志与向量索引。
需留存证据:安全控制措施清单与实施证据;保留期限表(含训练集与日志);销毁与去识别执行记录;合理步骤的风险相称性论证
符合条件的数据泄露须通知专员与受影响个人
严重度 极高 · Part IIIC (Notifiable Data Breaches scheme)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符合条件的数据泄露”时,须迅速向澳大利亚信息专员与受影响个人发出通知;在仅有怀疑时,须开展合理且迅速的评估以确定是否构成符合条件的数据泄露。企业须预先明确评估启动条件、责任人与对外通知模板。
需留存证据:事件响应预案(含 NDB 评估启动标准);评估记录与结论;向专员提交的声明与回执;向受影响个人的通知文本与发送证明
APP 1:建立可公开的隐私政策与合规治理
严重度 高 · Schedule 1, APP 1按 APP 1 建立并维持一份清晰、最新且可免费获取的 APP 隐私政策,说明所收集与持有的个人信息类型、收集与持有方式、收集目的、个人如何查阅与更正、如何投诉及投诉处理方式、是否可能向境外接收方披露及可能的国家。同时建立实践、程序与系统以确保遵守 APPs 并能处理相关查询与投诉。
需留存证据:APP 隐私政策全文与版本历史;隐私管理计划与合规责任分配;查询与投诉处理台账;年度政策复核记录
APP 5:收集时或收集后尽快作出告知
严重度 高 · Schedule 1, APP 5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或之前,或在其后尽快,采取合理步骤告知个人 APP 5.2 所列事项,包括主体身份与联系方式、收集事实与情形(尤其是从第三方而非本人处收集时)、收集目的、不提供的后果、通常会披露的对象、如何查阅更正与投诉、以及是否可能向境外接收方披露及其所在国家。
需留存证据:收集告知文本(覆盖 APP 5.2 全部事项);间接收集场景的告知方式与合理步骤评估;告知送达证明;境外披露国家清单
APP 1.7–1.9:在隐私政策中披露自动化决定(2026-12-10 起)
严重度 高 · Schedule 1, APP 1.7–1.9; s. 13K(1)(b)(iia) · 2026-12-10新增的 APP 1.7 规定:若(a)APP 主体已安排由计算机程序作出决定,或作出与该决定具有实质且直接关联之事项;(b)该决定可合理预期对个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且(c)该个人的个人信息被用于该计算机程序的运行以作出该决定或该关联事项——则该主体的 APP 隐私政策必须载明 APP 1.8 所涵盖的信息,即:(a)此类计算机程序运行中所使用的个人信息类型;(b)完全由此类计算机程序运行作出的此类决定的类型;(c)由此类计算机程序运行完成与决定具有实质且直接关联之事项的此类决定的类型。APP 1.9 明确:作出决定包括拒绝或不作出决定,作出某事项包括拒绝或不作出该事项。APP 1.7 同时被列入第 13K 条可发出违规通知的条款清单。
需留存证据:自动化决定清单(含“重大影响”判定与人机分工说明);每类决定所用个人信息字段清单;更新后的 APP 隐私政策条款与生效记录;“拒绝或不作出决定”情形的覆盖性核查;模型或规则变更时的政策同步机制
技术出口管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在任何对外技术转让前比对禁止与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严重度 极高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建立技术出境前置筛查节点,覆盖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作、技术服务与技术出资等全部对外转让形式。对每一项拟转让技术,逐条比对商务部现行公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条目描述与控制要点,形成「禁止 / 限制 / 自由」的书面结论,并在判定记录中写明所依据的目录版本与发布日期(2008 年第 12 号令附件版本已于 2023-12-21 废止,不得再作为依据)。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按 2020 年第 38 号公告的口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须同时按《出口管制法》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清单与全面性管制条款判定。
需留存证据:技术资产清单(技术名称、权利类型、核心控制要点、承载形式);逐项技术与目录条目的比对判定记录(结论、依据条目、判定人、判定日期);军民两用属性的并行判定记录(是否同时落入两用物项管制);目录版本核对记录(所依据的现行公布版本及其发布日期);对外技术转让的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与审批记录
限制类技术对外转让须先取得技术出口许可
严重度 极高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限制出口类技术必须按《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两步许可走完流程后才能签约与交付,顺序不可颠倒。第一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需保密审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意向书之后,才可以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这一句是整条制度里最容易被交易节奏碾过去的红线。第二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签约后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四份文件申请许可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审查合同真实性并自收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许可的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此后凭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手续(第四十二条);合同主要内容变更须重新办理许可,合同终止应及时备案(第四十三条)。自由出口类技术也不是零动作:应办理合同登记并提交登记申请书、合同副本、双方法律地位证明,主管部门 3 个工作日内登记并颁发合同登记证(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需留存证据:技术出口申请材料与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四件套:意向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受理、批复与许可证原件;对外合同中「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的条款;技术资料交付时点与许可证颁发时点的时间对照记录;未获许可期间对境外主体的技术访问限制配置证据;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后的重新许可记录、合同终止备案记录;自由出口类技术的合同登记申请与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禁止类技术绝对不得出口,并覆盖境外子公司、合资、授权与开源这些易被忽略的触发情形
严重度 极高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两件事要同时做。第一,把「禁止类」当成绝对红线:条例第三十二条只有一句「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没有例外、没有许可通道、也没有「先做后补」的空间;因此技术资产台账上必须有一个不可被业务流程绕过的禁止类标记,一旦命中就终止交易而不是排期审批。第二,把触发面铺开到「没有出口报关单也算技术出口」的那些动作,因为条例第二条把技术出口定义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落点是转移行为与转移方式,不是货物流:(1)向境外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转移技术成果——境内外同属一家集团不构成豁免;(2)以技术出资、技术入股方式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境外合资公司;(3)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许可、软件与模型的对外授权;(4)对境外主体的技术服务、联合研发与技术咨询,包括把境内研发成果交付给境外关联方继续开发。这四类都落在第二条列举的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三种方式之内,应在流程中设置判定节点,判定不通过就不得执行。另有两类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风险不容忽视,应作为内部风控卡点自行设卡,而不能当作已经确定的法定触发情形对外表述:(5)把模型权重、训练方法、核心算法实现以开源方式公开发布——无合同、无对价的公开发布是否构成第二条意义上「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转移,条例未作规定,本轮也未取得官方口径;(6)境外人员在境内接触技术资料后带回境外使用——条例中没有对应美国出口管制「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的规则。这两类在发布或授权前仍应做书面判定并留痕,必要时向商务主管部门问询。
需留存证据:技术资产台账中的「禁止类 / 限制类 / 自由类」标记字段与更新记录;禁止类命中后的交易终止决定与审批记录;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技术转移的逐项判定记录;技术出资、技术入股设立合资主体的技术出境判定备忘录;对外授权与技术服务合同清单及其对应判定结论;开源发布前的技术出境判定记录(发布内容范围、判定人、判定日期、结论);境外人员接触境内技术资料的授权与范围记录
在出海交易结构与股权重组中前置技术出境合规,并跟踪目录调整
严重度 高 · 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把技术出境判定嵌入出海交易结构设计:境外实体的技术来源安排、境内外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与许可路径、研发成果的产生地与权属约定、以及并购与重组中技术资产的转移方式,都应当在交易文件定稿前完成目录比对与许可可行性评估。同时建立目录与相关公告的跟踪机制:目录由商务部会同科技部管理并会不定期调整,调整后既有安排可能由「自由」变为「限制」,须触发重新判定。
需留存证据:交易结构中的技术流向图与知识产权归属安排说明;交易文件定稿前的技术出境合规评估备忘录;目录与相关公告的跟踪机制说明及跟踪记录;目录调整后的重新判定记录与整改安排;存量跨境技术许可安排的定期复核记录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 · 复核 2026-09-12取得要配虑个人信息须事前取得本人同意
严重度 极高 · Art. 20(2)信仰、病历、犯罪经历等可能导致歧视的“要配虑个人信息”,除法定例外外须事前取得本人同意方可取得。对 AI 企业而言,抓取含健康、宗教、政治倾向内容的公开网页用于训练,不因其公开而免除该同意要求,须逐案核查例外是否成立。
需留存证据:要配虑个人信息识别与过滤规则;同意取得记录或例外适用评估;数据集敏感内容抽样审查报告
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严重度 极高 · Art. 23对所处理的个人数据实施组织、人员、物理与技术层面的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泄露、灭失或毁损;委托境外处理时还须掌握境外相关制度并实施必要且适当的措施。
需留存证据:安全管理措施规程(四类措施逐项);境外处理所在国制度调查记录;访问控制与日志审计记录;员工保密与培训记录
泄露等事态的委员会报告与本人通知
严重度 极高 · Art. 26发生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对个人权利利益有较大侵害之虞的泄露、灭失、毁损等事态时,须按规则向 PPC 报告,并向本人通知该事态已发生;本人通知困难且已采取替代保护措施的除外。受托方在向委托方通知后可免于自行报告。报告采速报与确报两阶段。
需留存证据:事件响应预案(含日本报告路径);速报与确报提交记录;本人通知文本与发送证明;替代保护措施的采用理由与记录
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的三条路径
严重度 极高 · Art. 28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原则上须事前取得本人“同意向外国第三方提供”的同意,且取得同意前须按 PPC 规则向本人提供该外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该第三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参考信息。两类情形除外:接收方所在国被 PPC 规则认定为具有与日本同等水平保护制度的外国;或接收方已建立符合 PPC 规则基准的“相当措施”持续实施体制。依赖后者时,提供方须采取确保相当措施持续实施的必要措施,并应本人要求提供该等措施的信息。
需留存证据:向本人提供的外国制度与保护措施信息文本;同意取得记录(含同意时点与范围);“相当措施”体制文件(合同、内部规则与对照表);持续实施状况的年度确认记录;应本人要求提供信息的答复记录
特定并公示利用目的,不得超目的利用
严重度 高 · Arts. 17, 18, 21取得个人信息时须尽可能特定利用目的,并以公示或通知方式告知本人;变更目的须在与原目的具有合理关联的范围内,并重新告知。把日本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前,须确认训练用途已落在已公示的利用目的之内,否则须先扩充目的或取得同意。
需留存证据:日文隐私政策与利用目的公示页面;利用目的变更的合理关联性评估记录;模型训练用途与已公示目的的映射表
对受托方实施必要且适当的监督
严重度 高 · Art. 25将个人数据处理的全部或一部分委托他方时,须对受托方实施必要且适当的监督,通常体现为:适当选定受托方、签订含安全管理要求的委托合同、掌握受托方的实际处理状况。中国 AI 企业作为日本客户的受托方时,须准备好接受该监督并配合审计。
需留存证据:委托合同(含安全管理与再委托限制条款);受托方选定评估记录;定期处理状况报告与现场/远程审计记录;再委托审批记录
境外事业者确认域外适用并建立日本侧联络与应对能力
严重度 高 · Art. 171第 171 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假名加工信息处理事业者、匿名加工信息处理事业者或个人关联信息处理事业者,在与向日本境内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情形下,于外国处理以日本境内者为本人的个人信息、拟作为该个人信息取得的个人关联信息、或以该个人信息制作的假名加工信息、匿名加工信息的,同样适用本法。境外企业据此须具备接收本人请求、接受 PPC 询问与报告要求的实际能力。
需留存证据:域外适用判定备忘(业务动作与日本用户的关联说明);日文对外联络渠道与响应时限内规;本人请求处理台账;PPC 询问应对预案与授权人指定
伊利诺伊州生物特征信息隐私法(BIPA)
美国·伊利诺伊州 · 复核 2026-09-12制定并公开生物特征信息留存与销毁政策
严重度 极高 · 740 ILCS 14/15(a)持有生物特征标识符或生物特征信息的私营主体,须制定书面政策并向公众公开,规定留存时间表与永久销毁准则:在收集或取得该等信息的初始目的达成时,或自个人与该主体最后一次交互起 3 年内(以先到者为准)销毁。除非持有法院签发的有效搜查令或传票,私营主体须遵守其既定留存时间表与销毁准则。
需留存证据:公开发布的生物特征留存与销毁政策(含发布页面存档);生物特征数据资产台账与最后交互时间记录;销毁执行日志与技术证明;例外情形(令状或传票)处理记录
采集前取得书面告知与书面授权
严重度 极高 · 740 ILCS 14/15(b)私营主体在收集、采集、购买、通过交易接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个人的生物特征标识符或生物特征信息前,须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该个人或其法定授权代表正在收集或存储生物特征标识符或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收集、存储与使用的具体目的与期限;并取得该个人或其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授权。第 14/10 条对「书面授权」的定义经 P.A. 103-769(2024-08-02 生效)修订,现为「知情书面同意、电子签名,或在雇佣场景下由员工作为聘用条件签署的授权」——电子签名已明确可用。
需留存证据:书面告知文本(含目的与期限字段);已签署的书面授权原件或电子签名记录;采集前置校验的系统控制点说明;员工与第三方(访客、承包商)分场景同意流程说明
禁止从生物特征信息获利并限制对外披露
严重度 极高 · 740 ILCS 14/15(c)-(d)持有生物特征标识符或生物特征信息的私营主体不得出售、出租、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从中获利;亦不得披露、再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传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对以人脸或声纹数据训练模型、或将采集数据用于商业变现的产品设计,这一条构成硬性约束。
需留存证据:生物特征数据对外流向清单与法律依据说明;训练数据来源合规审查记录;商务合同中的禁止获利与披露限制条款;数据访问审计日志
为私人诉权与法定赔偿做证据准备
严重度 极高 · 740 ILCS 14/20(a)-(c)BIPA 设有私人诉权:因违反本法而受害的任何人可在州巡回法院起诉或在联邦地区法院作为附加请求提出。胜诉方可就每一次违反获得赔偿——对过失违反者为 1,000 美元法定赔偿或实际损失(取较高者),对故意或轻率违反者为 5,000 美元法定赔偿或实际损失(取较高者),并可获得合理律师费与费用(含专家证人费与其他诉讼开支),法院亦可判予禁令等救济。关键的赔偿计算限制在第 14/20(b)、(c) 款(P.A. 103-769,2024-08-02 生效):对同一人以同一采集方式多次违反第 15(b) 款收集义务的,只构成一次违反、至多一次赔偿;对同一人向同一接收方多次违反第 15(d) 款披露义务的,同样只构成一次违反、至多一次赔偿。因此「每次扫描各算一次」的旧口径已不再适用,但告知与授权记录的完整性、可检索性与时间戳可靠性仍直接决定集体诉讼风险敞口。
需留存证据:同意记录的完整性与可检索性验证报告;生物特征处理系统的时间戳与日志留存方案;供应商(人脸识别 SDK、门禁厂商)的合规责任分配协议;保险与风险准备评估记录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
新加坡 · 复核 2026-09-12取得同意、事前告知目的并遵守合理目的限制
严重度 极高 · ss. 13–14, 18, 20在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前取得有效同意(或确认适用视为同意/法定例外),并在收集之时或之前告知目的;新增目的须在使用前另行告知。不得以同意超出提供产品所需范围的数据处理作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条件;处理目的须为合理人认为适当者。
需留存证据:隐私声明/通知文本及版本历史;同意取得界面截图与埋点记录;同意与撤回同意的记录;目的清单与合理性评估备忘
对占有或控制下的个人数据作出合理安全安排
严重度 极高 · s. 24按数据敏感度与处理规模部署物理、技术、流程与合同层面的控制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收集、使用、披露、复制、修改或处置;数据中介同样直接承担本项义务。
需留存证据:安全控制措施清单与责任矩阵;访问权限审阅记录;渗透测试或安全评估报告;加密与密钥管理策略
境外传输前确保接收方受可强制执行义务约束
严重度 极高 · s. 26; PDP Regulations 2021 regs 10–12 · 2021-02-01向新加坡境外传输个人数据前,须采取适当步骤查明并确保接收方受“可强制执行义务”约束,使被传输数据获得至少可比于 PDPA 的保护标准;可强制执行义务包括法律、合同、约束性企业规则或其他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接收方持有受认可的指定认证的亦视为满足。若改以个人同意为依据,须先以书面向其提供该国保护水平的合理摘要,且不得把同意作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条件(除非该传输为提供该产品或服务所合理必需)。
需留存证据:境内外数据流图与传输清单;含可强制执行义务条款的数据处理附录;接收方保护水平评估记录;若依赖同意:书面合理摘要文本与同意记录
数据泄露评估与三日内向 PDPC 通报
严重度 极高 · ss. 26B–26D; NDB Regulations 2021 reg 4 · 2021-02-01知悉可能发生数据泄露后须以合理且迅速的方式开展评估;一旦评估认定构成可通报泄露,须在作出该认定之日起 3 个日历日内、并尽快通报 PDPC,随后通知受影响个人(仅“重大损害”类须通知个人)。“规模显著”的法定门槛为受影响人数不少于 500 人。若已采取或事前已部署使重大损害不大可能发生的技术措施,可免于通知个人。
需留存证据:事件响应预案与升级路径;泄露评估记录(含时间戳与结论);向 PDPC 提交的通报回执;对受影响个人的通知文本与发送证明;与数据中介的通知时限合同条款
建立数据保护制度并指定数据保护官
严重度 高 · ss. 11–12制定并落实一套覆盖 PDPA 全部义务的书面制度与操作规程,指定至少一名数据保护官(DPO)并公开其联系方式,同时建立投诉处理流程;应用请求时须向个人提供制度说明。
需留存证据:数据保护政策与内部操作规程;DPO 任命书与对外公示的联系方式截图;数据保护投诉与查询处理台账;员工数据保护培训记录
目的达成后停止保留或去除关联性
严重度 高 · s. 25当收集目的不再存在、且法律或业务上无继续保留必要时,停止保留含个人数据的文档,或去除可将数据与特定个人关联的手段。AI 场景中须专门覆盖训练集、提示词与推理日志、向量库与模型检查点。
需留存证据:数据保留时限表(含训练集与日志);删除/去标识执行记录;保留期延长的书面理由;定期保留审阅纪要
响应查阅与更正请求
严重度 中 · ss. 21, 22, 22A应个人请求提供其个人数据以及过去一年内该数据被使用或披露的方式,并在合理时限内更正错误或遗漏;受控制但由数据中介持有的数据亦须纳入响应范围。拒绝时须符合法定例外并作出说明。
需留存证据:查阅与更正请求登记台账;身份核验记录;答复函与例外适用说明;向数据中介发出的检索指令记录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欧盟 · 复核 2026-09-12训练与推理场景的合法性基础与告知
严重度 极高 · Art. 5, Art. 6, Art. 7, Art. 9, Art. 13, Art. 14每一项处理活动(含用用户数据训练或微调模型)须确定并记录第 6 条合法性基础;涉及第 9(1) 条特殊类别数据的须另行满足第 9(2) 条例外。依赖同意的,须符合第 4(11) 与第 7 条的有效同意要件(自由作出、具体、知情、明确,可随时撤回且撤回与给予同样容易);依赖合法利益的,须完成并留存三步利益权衡测试。向数据主体的告知须按第 13、14 条提供全部要素,其中第 14(3) 条要求间接获取个人数据时在合理期限内(最迟一个月)告知。
需留存证据:按处理活动列示的合法性基础登记表;合法利益权衡测试(LIA)文件;同意采集界面截图、同意与撤回日志;隐私政策与分层告知文本的版本历史
GDPR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面向 AI 训练与推理场景数据卡(Data Card)——训练、验证与测试数据集说明书
个人数据泄露的 72 小时通报与数据主体告知
严重度 极高 · Art. 33, Art. 34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时,控制者须无不当延迟,并在可行情况下自知悉起不迟于 72 小时向主管监督机构通报,除非该泄露不太可能对自然人权利自由造成风险;超过 72 小时的须附延迟理由。通报至少包含泄露性质(含涉及的数据主体与记录的类别与大致数量)、DPO 或其他联络点、可能后果、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信息可分阶段提供。处理者在知悉后须无不当延迟通知控制者。若泄露可能对自然人权利自由造成高风险,还须无不当延迟以清晰通俗的语言告知数据主体。控制者须记录所有泄露事件的事实、影响与补救措施以备监管核查。
需留存证据:泄露事件响应预案(含 72 小时时限的分段任务与责任人);泄露登记簿(全部事件,含判定为无需通报的理由);向监管机构的通报函与回执;向数据主体的告知文本与送达记录(如适用)
AI 事件与严重事故报告记录(事件台账 + 对外报告底稿)客户安全与隐私问卷答案库(按 CAIQ / CCM 主题分组)
向中国等第三国传输个人数据的机制与评估
严重度 极高 · Art. 44-49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传输个人数据,仅在满足第五章条件时方可进行:存在委员会作出的充分性决定(第 45 条);或已提供适当保障(第 46 条,包括委员会通过的标准数据保护条款、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经批准的行为准则或认证机制,并配套可执行的数据主体权利与有效救济);或适用第 49 条的特定情形减损。中国目前不在欧盟充分性决定名单内,因此中国 AI 企业的默认路径是签署标准合同条款并完成传输影响评估,识别目的地法律对条款有效性的影响并采取补充措施。
需留存证据:已签署的标准合同条款(含模块选择与附件);传输影响评估(TIA)报告与补充措施清单;数据流图与跨境传输清单(含远程访问账号);政府调取请求的处置政策与透明度记录
GDPR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面向 AI 训练与推理场景传输影响评估(TIA)——配合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第 14 条客户安全与隐私问卷答案库(按 CAIQ / CCM 主题分组)
第三国控制者/处理者的欧盟代表指定
严重度 高 · Art. 27依第 3(2) 条适用 GDPR 但未在欧盟设立的控制者或处理者,须书面指定一名欧盟代表,设立于其数据主体所在的成员国之一。代表须被授权在处理相关的所有事项上,代替或同时与控制者/处理者一起接受监管机构与数据主体的联络。豁免仅限于:处理属偶发、不涉及大规模处理第 9(1) 条特殊类别数据或第 10 条犯罪记录数据、且不太可能对自然人权利自由造成风险;或主体为公共机关。
需留存证据:欧盟代表书面委任协议;代表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在隐私政策中的公示截图;代表处保存的处理活动记录副本;代表转交的数据主体请求与监管来函处置台账
数据保护官(DPO)的指定与独立性保障
严重度 高 · Art. 37-39在三种情形下必须指定 DPO:处理由公共机关或机构进行(司法职能中的法院除外);控制者或处理者的核心活动由于其性质、范围或目的而需要对数据主体进行大规模的定期与系统性监测;或核心活动为大规模处理第 9 条特殊类别数据或第 10 条犯罪记录数据。DPO 须基于专业素质尤其是数据保护法律与实务专长指定,可为雇员或依服务合同履职;企业集团可指定单一 DPO,但须确保各机构均能便捷联系。
需留存证据:DPO 指定决定与任职资格证明;DPO 联系方式的对外公示与向监管机构的备案记录;DPO 独立履职保障文件(不受指示、不因履职被解职、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DPO 年度工作报告与咨询意见记录
处理活动记录(ROPA)
严重度 高 · Art. 30控制者(及其代表)须维护其职责下的处理活动记录,至少包含控制者/共同控制者/代表/DPO 的名称与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数据主体类别与个人数据类别、接收方类别(含第三国接收方)、跨境传输的第三国识别与保障措施、各类数据的预定删除期限、以及第 32(1) 条技术与组织安全措施的一般性描述。第 30(5) 条的 250 人以下豁免适用范围极窄:只要处理可能对数据主体权利自由造成风险、处理非偶发、或涉及特殊类别或犯罪记录数据,豁免即不适用。
需留存证据:控制者处理活动记录(覆盖第 30(1) 条全部要素);处理者处理活动记录(覆盖第 30(2) 条要素,如作为处理者);模型训练、微调与评测活动的独立记录条目;记录的定期复核与更新签署记录
GDPR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面向 AI 训练与推理场景传输影响评估(TIA)——配合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第 14 条
数据主体权利响应机制(一个月时限)
严重度 高 · Art. 12(3), Art. 15-22建立可举证的响应流程,覆盖访问、更正、删除、限制处理、可携、反对以及与自动化决策相关的权利。依第 12(3) 条,须在收到请求后无不当延迟且不迟于一个月内告知处理结果;考虑请求复杂性与数量,可再延长两个月,但须在首个月内告知延期及理由。响应须免费提供(明显无依据或过度的请求除外)。对 AI 企业而言,难点在于识别并处理已进入训练集与向量索引的个人数据,以及说明模型输出中是否仍可复现该个人数据。
需留存证据:数据主体请求处理 SOP 与时限监控看板;请求受理、身份核验、处置与答复的完整案卷;跨系统数据定位清单(含训练集、向量索引、日志与备份);延期告知函样本与统计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与事前咨询
严重度 高 · Art. 35, Art. 36当某类处理(尤其是使用新技术,并结合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与目的)可能对自然人权利自由造成高风险时,控制者须在处理前开展 DPIA。第 35(3) 条列明三类必须开展的情形:基于自动化处理(含画像)对个人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并据以作出对该人产生法律效果或类似重大影响的决定;大规模处理第 9(1) 条特殊类别数据或第 10 条犯罪记录数据;大规模系统性监测公共可进入区域。已指定 DPO 的,须征询 DPO 意见。若 DPIA 表明在无缓释措施时存在高风险,须在处理前咨询监管机构(第 36 条)。
需留存证据:DPIA 报告(处理描述、必要性与比例性评估、风险评估、缓释措施);DPO 咨询意见记录;数据主体或其代表意见征询记录(如适用);事前咨询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如触发第 36 条)
GDPR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面向 AI 训练与推理场景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第 27 条 基本权利影响评估(FRIA)
完全自动化决策的限制与保障措施
严重度 高 · Art. 22数据主体有权不受仅基于自动化处理(含画像)、对其产生法律效果或类似重大影响的决定约束。例外仅三种:该决定对于订立或履行数据主体与控制者之间的合同是必要的;经欧盟或成员国法律授权且该法律规定了适当的保障措施;或基于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在合同必要性与明确同意两种情形下,控制者须实施适当保障措施,至少包括数据主体获得人工干预、表达自身观点与对该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外,此类决定不得基于第 9(1) 条特殊类别数据,除非适用第 9(2)(a) 或 (g) 项且已有适当保障。
需留存证据:自动化决策场景清单与法律依据判定;人工干预入口的产品实现说明与操作日志;决策逻辑说明材料(提供给数据主体的可理解版本);异议受理与改判统计
处理者合同与再委托管理
严重度 高 · Art. 28控制者只能选用能提供充分保证、实施适当技术与组织措施的处理者,且处理须以合同或其他具约束力的法律行为为依据,约定处理的标的、期限、性质与目的、个人数据类型与数据主体类别,以及控制者的权利与义务。处理者未经控制者的特定或一般书面授权不得再委托其他处理者;一般授权情形下,处理者须就增删再处理者告知控制者,使其有机会反对。
需留存证据:数据处理协议(DPA)签署版本库;再处理者清单与变更告知记录;对再处理者的尽职调查与安全评估记录;处理者协助控制者履行第 32 至 36 条义务的操作约定
供应商与分包商 ESG 与安全尽调问卷(本企业作为采购方使用)客户安全与隐私问卷答案库(按 CAIQ / CCM 主题分组)传输影响评估(TIA)——配合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第 14 条
处理安全与设计/默认数据保护
严重度 高 · Art. 25, Art. 32控制者与处理者须考虑最新技术水平、实施成本、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目的以及对自然人权利自由的风险,实施适当的技术与组织措施以确保与风险相称的安全水平,措施可包括假名化与加密、保障系统与服务持续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与韧性的能力、事故后及时恢复可用性与访问的能力、以及定期测试评估与评价措施有效性的流程。同时须在确定处理方式时与处理进行中落实设计与默认的数据保护(第 25 条)。
需留存证据:安全措施清单与风险相称性论证;加密与假名化实施证据(密钥管理、脱敏规则);业务连续性与恢复演练记录;安全有效性定期测试与评估报告(渗透测试、访问复核)
SOC 2 Type II 就绪清单(信托服务准则)客户安全与隐私问卷答案库(按 CAIQ / CCM 主题分组)GDPR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面向 AI 训练与推理场景
出口管制法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对货物、技术、服务与技术资料逐项作管制物项分类判定
严重度 极高 · 第二条、第十二条建立管制物项分类判定流程,覆盖第二条界定的全部对象,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该部门应当及时答复——这条咨询权是降低不确定性的正式通道,应当用书面方式行使并归档答复。
需留存证据:管制物项分类判定台账(逐产品/技术/数据集给出结论、依据条目与判定人);技术资料与数据的管制属性判定记录(模型权重、源码、数据集、设计文件);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书面咨询函与答复归档件;分类判定的复核与更新机制说明(清单调整后的重判流程)
清单外物项的全面性管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须申请许可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二条第三款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这意味着「产品不在清单上」不是安全结论,企业须建立红旗(red flag)识别机制并保留判定记录。
需留存证据:红旗识别清单与筛查流程文件;逐笔交易的红旗筛查记录与结论(含无红旗的留痕);触发红旗后的升级审批记录与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的归档件与响应记录;销售与商务人员的全面性管制培训记录
对进口商与最终用户进行管控名单筛查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违反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并可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出口等必要措施。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特殊情况下确需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第二十条)。
需留存证据:管控名单筛查制度与筛查工具说明(名单来源、更新频率);逐笔交易的交易对手与最终用户筛查记录及留痕;命中名单后的处置与上报记录;如申请特殊交易许可,申请与批复归档件;服务提供商(货代、报关、支付、平台)的合规承诺与筛查安排
管控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的视同出口场景
严重度 极高 · 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条第三款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明确纳入出口管制的定义。据此,即使物项从未离开中国境内,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也可能构成受管制的出口行为。企业须在人力资源、研发协作、投融资尽调、代码仓库与模型权重访问控制等环节建立外籍人员与外方主体的访问管理机制,并在必要时申请许可。第四十五条另规定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需留存证据:受管制技术资料的识别清单与分级标记;外籍人员与外方主体的访问授权流程、审批记录与访问日志;代码仓库、模型权重、技术文档的地域与人员访问控制配置截图;投融资与商务尽调中技术资料披露的审批与脱敏记录;必要时的出口许可申请与批复
联合国第 155 号法规:车辆网络安全与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全球 · 复核 2026-09-12取得并维持 CSMS 合规证书(最长 3 年有效)
严重度 极高 · paras 6.1–6.11;Annex 1 Appendix 1;Annex 4由车辆制造商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向缔约方指定的审批机关申请 CSMS 评估;评估通过并提交附件 1 附录 1 格式的签署声明后,按附件 4 格式颁发 CSMS 合规证书。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最长有效 3 年,除非被撤销;制造商须在有效期届满前留出足够时间申请换发或延期,并须就任何影响证书相关性的变更主动通知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由其决定是否需要新的检查。
需留存证据:CSMS 合规证书(附件 4 格式)及其有效期台账;附件 1 附录 1 格式的制造商签署声明;CSMS 评估报告与不符合项关闭记录;证书换发/延期申请的提前量管理记录;影响证书相关性的变更通知与审批机关答复
对每一车型开展穷尽风险评估并覆盖附件 5 A 部分全部威胁
严重度 极高 · paras 5.1.3, 7.3.1, 7.3.3;Annex 5 Part A制造商须识别车型的关键要素,对该车型开展穷尽风险评估并适当处置/管理已识别风险。评估须考虑车型各个要素及其相互作用,并须进一步考虑与任何外部系统的交互;评估风险时须考虑附件 5 A 部分列明的全部威胁以及其他相关风险。未做穷尽风险评估、或未考虑附件 5 A 部分全部威胁的,审批机关应拒绝授予批准。
需留存证据:车型关键要素清单与系统边界定义;TARA(威胁分析与风险评估)报告,含附件 5 A 部分威胁逐项对照表;外部系统交互(云平台、充电桩、手机 App、V2X)风险分析;风险处置决定与残余风险接受记录;风险评估保持最新的流程与复评记录
对已注册车辆持续监测、检测并在合理时限内响应网络攻击与漏洞
严重度 极高 · paras 7.2.2.2(g)–(h), 7.2.2.3, 7.2.2.4制造商须证明其 CSMS 具备监测、检测并响应车型网络攻击、网络威胁与漏洞的流程,并能评估既有网络安全措施在新威胁面前是否仍然有效;监测须是持续的,须把首次注册后的车辆纳入,并具备从车辆数据与车辆日志中分析和检测威胁、漏洞与攻击的能力,同时尊重车主或驾驶人的隐私权(特别是同意问题)。对需要响应的威胁与漏洞,须在合理时限内完成缓解。制造商还须具备提供相关数据以支持已遂或未遂网络攻击分析的流程。
需留存证据:车辆安全运营中心(VSOC)建设与值守流程文件;威胁情报来源清单与漏洞分级、响应时限(SLA)规定;车辆日志采集范围、最小化与同意机制说明;监测告警、处置工单与闭环记录样本;支持攻击分析的数据留存与提供流程
实施附件 5 B/C 部分相关缓解措施或论证替代措施
严重度 高 · para 7.3.4;Annex 5 Parts B and C制造商须针对风险评估识别出的风险保护车型,实施相称的缓解措施,其中须包含附件 5 B、C 部分中与所识别风险相关的全部缓解措施;若某项缓解措施对所识别风险不相关或不充分,制造商须确保实施另一项适当的缓解措施。对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型式批准,制造商在附件 5 B/C 措施技术上不可行时可实施替代措施,但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技术可行性评估。
需留存证据:附件 5 B/C 缓解措施与车型实现的对照矩阵;不相关/不充分判定及替代措施说明;缓解措施验证与渗透测试报告;(如适用)技术不可行性评估及提交审批机关的记录
在 CSMS 中管理供应商、服务商与集团内部组织的依赖
严重度 高 · para 7.2.2.5;para 7.2.2.2制造商须证明其 CSMS 如何管理与签约供应商、服务提供商或制造商内部下属组织之间可能存在的依赖,以满足第 7.2.2.2 段的各项要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验证、网络安全测试、风险评估保持最新、监测检测响应等)。实践中体现为把网络安全要求写入采购规范与合同、对供应商开展审核、并约定漏洞通报与配合调查义务。
需留存证据:供应商网络安全要求清单(Cybersecurity Interface Agreement 或等效文件);供应商审核计划、审核报告与不符合项关闭记录;漏洞与事件通报条款、响应时限与演练记录;集团内部组织职责划分与接口定义文件
联合国第 156 号法规:软件升级与软件升级管理体系
全球 · 复核 2026-09-12取得并维持 SUMS 合规证书(最长 3 年有效)
严重度 极高 · paras 6.1–6.9, 7.1.1.1;Annex 1 Appendix 1;Annex 4经审批机关或其技术服务机构评估合格并收到附件 1 附录 1 格式的签署声明后,按附件 4 颁发 SUMS 合规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最长有效 3 年,除非被撤销。有效期届满时,审批机关在评估通过后颁发新证书或延长 3 年;若期间发生变更且已提请审批机关注意并经重新评估通过,则颁发新证书。与本法规相关的信息须在制造商处形成文件并安全保存,应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要求可提供。
需留存证据:SUMS 合规证书(附件 4 格式)与有效期台账;附件 1 附录 1 格式的制造商签署声明;SUMS 评估报告与不符合项关闭记录;与本法规相关文件的安全保存与调取流程说明
建立 RXSWIN:唯一标识、标准接口可读、防止未经授权修改
严重度 高 · paras 2.2, 7.1.1.3, 7.1.1.4, 7.2.1.2, 7.2.1.2.1–7.2.1.2.3RXSWIN 是制造商定义的专用标识符,代表与型式批准相关的电子控制系统软件信息。每个 RXSWIN 须可唯一识别;制造商修改型式批准相关软件并导致批准扩展或新批准时,须更新 RXSWIN。每个 RXSWIN 须能通过电子通信接口(至少经 OBD 标准接口)以标准化方式便捷读取;若 RXSWIN 不保存在车上,制造商须向审批机关申报车辆或单个 ECU 的软件版本及其与相关型式批准的对应关系,并在每次版本更新时更新该申报,同时保证软件版本可经电子通信接口标准化读取。制造商须保护车上的 RXSWIN 与软件版本不被未经授权修改,并在型式批准时以保密方式提供所采取的保护手段。
需留存证据:RXSWIN 定义文件与车型—RXSWIN—型式批准对应表;OBD/电子接口读取 RXSWIN 的验证记录;RXSWIN 与软件版本防篡改设计说明(保密件)及其测试报告;(RXSWIN 不在车上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软件版本的记录与更新日志
升级前评估影响并维护每个 RXSWIN 的可审计软件登记册
严重度 高 · paras 7.1.1.10, 7.1.2.3制造商须有流程评估、识别并记录某项软件升级是否影响车辆安全与持续运行所需的其他系统,或相对于车辆注册时是否新增/改变了车辆功能。对每个 RXSWIN,须保有可审计的登记册,描述升级前后与该 RXSWIN 相关的全部软件,包括各项相关软件的版本与完整性校验数据。这两项构成 OTA 升级是否需要型式批准扩展或新批准的判定底稿。
需留存证据:升级影响评估模板与逐次升级的评估记录;每个 RXSWIN 的可审计软件登记册(含升级前后版本与完整性校验数据);型式批准扩展/新批准的判定结论与提交记录;登记册的访问控制与留存策略
OTA 升级的安全执行、失败回滚与用户告知
严重度 高 · paras 7.1.1.11, 7.2.2.1, 7.2.2.1.1, 7.2.2.2(e), 7.2.2.3对空中下载升级,制造商须确保升级失败或中断时车辆能恢复到先前版本,或能进入安全状态。制造商须有流程使车辆用户能被告知升级相关信息,并在需要时提供有助于用户安全执行升级的说明。这两项直接决定出海车队的 OTA 发布策略(升级窗口、行车中禁止升级、用户确认与提示文案)。
需留存证据:升级失败回滚/安全状态设计说明与断电、断网中断测试报告;用户告知流程与各语言提示文案定稿;安全执行说明(升级前置条件、时长、可否用车);灰度发布与回滚预案演练记录
联合国第 157 号法规:自动车道保持系统(ALKS)
全球 · 复核 2026-09-12在申报的运行条件内取得 ALKS 型式批准并落实安全与失效安全要求
严重度 极高 · paras 1.1, 2.1, 2.1.1, 2.7;Introduction按本法规申请 M1 类车辆的 ALKS 型式批准,明确车型在 ALKS 方面的界定要素(显著影响 ALKS 性能的车辆特性、ALKS 的系统特性与设计)。系统激活后须替代驾驶人执行驾驶任务、管理包括故障在内的各种情形,不得危及车内乘员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且驾驶人可随时超控。须实现向驾驶人安全移交驾驶任务的流程,并在驾驶人未适当响应时执行最小风险操作使车辆停下。
需留存证据:车型 ALKS 界定文件(影响性能的车辆特性与系统设计说明);运行条件(道路类型、速度、天气、交通场景)边界定义与超出边界的退出策略;失效安全响应设计与故障注入试验报告;接管请求(transition demand)与最小风险操作 MRM 的设计与测试记录;人机界面设计说明(含接管时中止非驾驶活动显示的实现证据)
通过附件 4 安全管理体系过程审核并把要求传导至供应商
严重度 极高 · Annex 4 §3.5.1, §3.5.2, §3.5.6就“系统”所用的软件与硬件,制造商须以安全管理体系的形式向型式批准机关证明:组织内已建立、保持更新并实际遵循有效的流程、方法与工具,以在产品全生命周期(设计、开发、生产、运行、退役)管理安全与持续符合性;设计与开发流程须涵盖安全管理体系、需求管理、需求实现、测试、失效跟踪、补救与发布。制造商还须与供应商作出适当安排(如合同安排、明确接口、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要求。
需留存证据:安全管理体系手册与生命周期流程图(设计、开发、生产、运行、退役);需求管理、实现、测试、失效跟踪与发布的过程记录与追溯矩阵;过程审核报告与不符合项关闭记录;与供应商的安全接口协议、质量管理体系证明与审核记录
配备符合第 8 段要求的自动驾驶数据存储系统(DSSAD)
严重度 高 · paras 2.15, 2.17, 8.1;Annex 4每辆装备 ALKS 的车辆须配备 DSSAD,用于判定 ALKS 与人类驾驶人之间的交互;DSSAD 须记录法规定义的“事件(occurrences)”,即需要在数据存储系统中留存的动作或事件实例。制造商须在按附件 4 进行安全方案检查时,向技术服务机构证明第 8 段各项规定已得到满足;同时 DSSAD 处于可运行状态是系统正常激活条件之一。
需留存证据:DSSAD 设计规格与“事件”定义映射表;DSSAD 记录完整性、防篡改与读取方式的测试报告;DSSAD 运行状态作为系统激活条件的验证记录;DSSAD 数据保存期限、访问授权与向当局提供的流程
建立现场监测闭环并向型式批准机关报告关键事件
严重度 高 · Annex 4 §3.5.4制造商须有流程监测由已激活的自动车道保持系统引起的安全相关事故、碰撞与事件,并有流程管理注册后出现的潜在安全相关缺口(现场监测闭环)并对车辆实施升级;须把关键事件(例如与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碰撞、潜在安全相关缺口)报告给型式批准机关。这要求把海外车队的事故数据回传、分析与整改动作与 OTA 升级流程打通。
需留存证据:现场安全事件监测流程与分级标准(何为“关键事件”);事故/事件台账与根因分析报告;向型式批准机关报告关键事件的报送记录与回执;安全缺口整改与 OTA 升级的闭环记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完成安全背景审查并落实其八项法定职责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把三件通常被拆散在不同部门的事情合并成一个有编制、有预算、有决策权的实体。第一,机构与人: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对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予以协助),保障运行经费并配备相应人员;主要负责人对 CII 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第二,职责:该机构须落实第十五条的八项职责——建立网络安全管理与评价考核制度并拟订安全保护计划;组织推动防护能力建设并开展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按国家及行业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预案、定期演练、处置事件;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建议;组织教育培训;履行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并建立相应制度;对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按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项。第三,决策参与: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应当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这条是审计时最容易证伪的,需要在决策会议纪要里留下该机构人员的出席与意见记录。另外,安全保护措施应与 CII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二条),新建系统的立项文件里必须能看到安全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批次。
需留存证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文件、编制与预算批复;机构负责人与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记录;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责任制文件与主要负责人签署记录;网络安全管理与评价考核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监测、检测与风险评估的执行记录;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与定期演练记录;网络安全关键岗位清单、考核记录与奖惩建议;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与培训、考核记录;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文件;对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的制度与检查记录;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决策会议纪要中专门机构人员的出席与意见记录;新建/改造项目中安全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立项与验收文件
每年至少一次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并按规定报告重大事件与重大威胁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两件必须留下时间戳的事。检测与评估(第十七条):运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 CII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注意三个动作缺一不可,只做检测不整改、或整改了不报送,都落在第三十九条第(八)项的处罚情形里。事件报告(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条例同时列举了特别重大情形(CII 整体中断运行或主要功能故障、国家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信息较大范围传播),这类情形由保护工作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及时上报国家网信部门与公安部——对企业的含义是:这五类现象一旦出现,报告链条会立即升级到部委层面,内部的分级判定标准必须能识别它们。同时配合保护工作部门与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检测(第二十八条)。
需留存证据:年度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报告(自行开展或委托机构出具);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合同与机构资质材料;安全问题整改台账:问题、责任人、整改期限、验证结果;按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检测评估与整改情况的报送记录与回执;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标准与判定记录(含对特别重大情形五类现象的识别口径);重大事件/重大威胁向保护工作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报告记录与时间戳;配合各主管部门检查检测的配合记录与整改闭环材料
作为 CII 供应商:签订安全保密协议、配合网络安全审查、满足安全可信要求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五条第(七)项这是绝大多数 AI 企业真正会被这部条例管到的地方——义务不是直接落在你头上,而是通过客户的采购合同传导下来。三条并行准备:(1)安全保密协议(第二十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供应商要预先想清楚自己能承诺什么:技术支持的年限与响应时效、安全漏洞的通报与修复窗口、人员保密与背景要求、数据的处理与留存边界、分包与再委托的限制、违约责任与审计配合。(2)网络安全审查(第十九条):运营者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供应商需要能快速提交产品与服务的供应链构成、关键部件与开源组件来源、研发与运维人员所在地、数据流向与存储位置、远程访问与升级机制等说明材料。(3)服务过程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第(七)项):运营者要对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意味着实施与运维团队的人员、账号、远程接入、变更操作都会被纳入客户的管控与考核,供应商侧应有可交付的账号与操作审计能力。
需留存证据:与 CII 运营者签订的安全保密协议文本及签署记录;技术支持承诺说明:支持年限、响应时效、漏洞通报与修复窗口;网络安全审查配合材料包:供应链构成、关键部件与开源组件来源清单、研发与运维人员所在地、数据流向与存储位置、远程访问与升级机制说明;人员保密承诺书与背景要求执行记录;分包与再委托的审批记录及对分包方的约束条款;实施与运维账号台账、远程接入审批与操作审计日志;安全保密协议履行情况的自查与客户监督配合记录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做漏洞探测与渗透性测试
严重度 极高 ·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是对所有个人和组织的禁止性规定,不以是否为运营者为前提: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此类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对做安全测试、红队、攻击面测绘、自动化漏洞扫描或具备联网探测能力的 AI Agent 的团队,这条直接约束产品设计:默认扫描范围必须有硬性白名单与禁扫名单,授权文件(来自运营者或保护工作部门)应作为发起扫描的前置校验而不是事后凭证,演示与压测环境不得指向真实 CII,第三方用户使用产品发起的探测行为需要在服务协议与技术层面同时受限。违反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工作,受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需留存证据:扫描与测试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来源、校验方式、留存要求;来自运营者或保护工作部门的书面授权/批准文件;产品的目标白名单与禁扫名单配置证据;发起扫描前的授权前置校验实现说明与日志样本;演示与压测环境的目标范围隔离证明;服务协议中限制用户越权探测的条款与技术限制措施说明;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相关活动的事先报告记录(如适用)
以保护工作部门的认定通知为准,并报告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重大变化
严重度 高 ·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不要自行判断是不是 CII,也不要把「没收到通知」当成结论已经落定。应当做三件事:一是建立台账,登记是否收到过保护工作部门的 CII 认定通知、涉及哪些网络设施与信息系统、认定日期与通知文号;二是把「较大变化」的识别规则写进变更管理流程——系统重大改造、承载业务范围变化、架构或托管方式变更、上下云、重大数据迁移,都应触发评估并及时向保护工作部门报告,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并通知;三是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时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并按其要求对 CII 进行处置,确保安全。作为供应商时,同一台账要反向登记「哪些客户是 CII 运营者、我们承载其哪一部分系统」,因为客户的认定状态直接决定合同里会落下哪些义务。
需留存证据:CII 认定通知原件与台账(涉及系统清单、认定日期、通知文号);变更管理流程中「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较大变化」判定节点的制度文件;较大变化的评估记录与向保护工作部门的报告回执;重新认定结果通知及台账更新记录;合并、分立、解散情形下的报告记录与 CII 处置方案;客户侧 CII 状态登记表(哪些客户是运营者、我方承载范围)
数据安全法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数据须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严重度 极高 · 第三十六条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企业需要事前建立「外国机构调取请求」的接收、冻结、评估与报批流程,避免业务或法务人员在诉讼开示、监管问询压力下直接交付。
需留存证据:外国司法/执法机构调取请求的处置流程文件(含冻结与升级路径);请求接收登记台账(时间、请求方、数据范围、处置结论);向中国主管机关报批的申请材料与批复;对境外客户合同中域外披露条款的谈判记录或保留意见
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台账并识别重要数据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一条;《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二条按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结合本行业、本领域主管部门发布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自有数据逐类定级,识别其中是否包含重要数据与国家核心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出境安全评估,但识别过程本身应有书面结论以备核查。
需留存证据:数据资产清单与分类分级台账(含数据项、来源、级别、责任人);重要数据识别结论书(含所依据的行业目录或未被告知的说明);分类分级制度文件与评审会议纪要;定级变更记录
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等保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七条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还须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需留存证据: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各环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与测评报告;数据安全培训签到表与考核记录;重要数据处理者的安全负责人任命文件与管理机构职责说明
重要数据处理者的定期风险评估与报送
严重度 高 · 第三十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种类与数量、数据处理活动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为每年度开展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自 2026 年 8 月 20 日起,《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三部门令第24号)把流程做实:第五条重申重要数据处理者每年度开展(一般数据处理者鼓励至少每 3 年一次);第七条允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第十五条要求风险评估报告至少保存 3 年;第十六条要求年度评估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向省级或国家网信部门报送;第十八条第(四)项要求按部门要求委托评估的,整改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需留存证据:年度重要数据风险评估报告(含种类、数量、风险与应对措施),按不少于 3 年归档;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回执或系统提交记录,及评估完成日与报送日的时间对照(证明 20 个工作日内);风险处置台账与闭环证据;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的单项风险评估记录
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并纳入出口管制流程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五条;《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企业应把「数据是否构成管制物项」并入出口管制分类(ECCN 式)判定流程,与《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许可与最终用户审查衔接,而不是只按个人信息出境流程处理。
需留存证据:数据出口管制分类判定表(逐数据集给出是否管制物项的结论与依据);与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的衔接说明;涉及管制数据的传输审批记录;咨询商务主管部门的函件与答复(如有)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取得同意,并对敏感个人信息落实单独同意、状态提示与十个工作日删除
严重度 极高 · 第八条、第九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保证行车安全需要、无法征得个人同意而采集到车外个人信息并向车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画面中的人脸信息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还须:具有直接服务于个人的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智能驾驶、导航等);以显著方式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个人可自主设定同意期限;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提示收集状态,为个人终止收集提供便利;个人要求删除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删除。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须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需留存证据:单独同意的交互设计与同意记录存证(含同意期限设置);生物识别特征收集的必要性论证文件;车外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方案与效果验证报告;收集状态提示与终止收集功能的测试记录;删除请求处理台账(含十个工作日时限达成率)
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严重度 极高 · 第三条、第十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范围、保存地点与期限、使用方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企业须先把六类重要数据逐项对照识别清楚,尤其是“车外视频图像含人脸、车牌”与“个人信息主体超过 10 万人”两类最容易被忽略。
需留存证据:六类重要数据逐项识别与判定记录;重要数据清单(种类、数量、范围、保存地点与期限、使用方式);风险评估报告与向省级网信部门报送的回执;第三方提供情况登记与协议
重要数据境内存储,出境须通过安全评估且不得超出评估范围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未列入重要数据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协定(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时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种类、规模等;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抽查等方式核验,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并以可读等便利方式予以展示。
需留存证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与评估结论;境内存储架构说明与数据流向图;出境目的、范围、方式、数据种类与规模的落地控制清单;出境数据可读展示能力的演示记录(备抽查);与境外接收方的数据处理协议与再提供限制条款
以显著方式告知个人七类事项
严重度 高 · 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驾驶习惯、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收集各类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境以及停止收集的方式和途径;处理各类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个人信息保存地点、保存期限或确定规则;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以及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需留存证据:七类告知事项的文案与呈现位置清单(手册/车机/语音/App);车机界面与 App 告知截图留档;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任命文件与对外公布记录;停止收集入口的功能测试记录
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送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出境者另有补充报告)
严重度 高 ·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负责人、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处理汽车数据的种类、规模、目的和必要性;汽车数据的安全防护和管理措施(包括保存地点、期限等);向境内第三方提供汽车数据情况;汽车数据安全事件和处置情况;汽车数据相关的用户投诉和处理情况;以及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况。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还须补充报告接收者基本情况,出境汽车数据的种类、规模、目的和必要性,数据在境外的保存地点、期限、范围和方式,涉及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的用户投诉和处理情况,以及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况。
需留存证据: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报告及报送回执;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负责人与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任命文件;境内第三方提供情况台账;数据安全事件与用户投诉处理台账;(出境者)接收者情况、境外保存地点期限范围方式的说明材料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并配合主管部门的数据安全评估
严重度 中 ·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举报;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处理数据情况对汽车数据处理者进行数据安全评估,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参与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对评估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与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需留存证据:投诉举报入口页面与响应时限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台账与结案记录;配合主管部门数据安全评估的接口人与材料清单;评估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理记录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确立合法性基础并以显著方式完整告知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为每一类处理活动锁定第十三条中的一项合法性基础(同意、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法定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利益新闻报道、已合法公开信息的合理处理等),并在处理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处理目的与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与保存期限、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事项变更的要再次告知。用处理规则(隐私政策)方式告知的,规则须公开且便于查阅保存。
需留存证据:处理活动清单(每项标注第十三条合法性基础);对外隐私政策 /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其历史版本与生效日期;同意采集界面截图与同意日志(含时间戳、版本号);告知事项变更的再次告知记录
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论证与单独同意
严重度 极高 ·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人脸、声纹、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先做「特定目的 + 充分必要性 + 严格保护措施」的书面论证,再取得单独同意(不得与一揽子同意合并),并额外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需留存证据: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必要性论证书(载明特定目的与替代方案比较);单独同意的交互设计说明与界面留证;单独同意日志(区别于一般同意的独立记录);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记录与年龄判别策略说明;严格保护措施清单(加密、去标识化、访问最小化)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PIA)并留存三年
严重度 极高 ·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在五种情形下事前开展影响评估并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或向其他处理者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理活动。评估内容至少覆盖目的与方式的合法正当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与安全风险、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评估报告与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需留存证据: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按第五十六条三项内容分章);评估触发判定表(哪一类情形触发了哪一次评估);处理情况记录(数据流向、接收方、留存期限);评估结论对应的整改项台账与关闭证据;三年留存的归档索引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按网信办申报指南模板)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PIPIA)客户安全与隐私问卷答案库(按 CAIQ / CCM 主题分组)
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补救与双向通知
严重度 极高 · 第五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内容须包含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与个人可采取的减轻危害措施,以及处理者的联系方式。若已采取的措施能够有效避免危害,可以不通知个人,但主管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通知。
需留存证据: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与演练记录;事件定级与判定记录(是否达到通知门槛及理由);向主管部门的通知文本与报送回执;向个人的通知文本、触达渠道与到达率统计;或「可不通知」的论证材料;事后复盘报告与整改关闭证据
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非个性化选项与拒绝权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四条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应保证决策透明度与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向个人推送信息或商业营销的,必须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的,个人有权要求说明并有权拒绝仅由自动化决策作出。
需留存证据:自动化决策清单(场景、输入特征、输出影响、是否重大影响);差别待遇自查报告(价格/额度/曝光维度的公平性测试结果);非个性化选项或一键关闭功能的产品截图与上线记录;重大影响决策的说明模板与人工复核流程
个人权利响应与可携带转移通道
严重度 高 ·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建立受理与响应机制,支持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或拒绝处理、撤回同意、注销账号等请求,并及时提供。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转移请求,应当提供将个人信息转移至个人指定处理者的途径。出现处理目的已实现、停止提供产品服务、保存期限届满、个人撤回同意、违法违约处理等情形的,应当主动删除;删除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应停止除存储与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
需留存证据:个人权利请求受理流程文件与响应时限 SLA;请求处理工单台账(含身份核验、结论、完成时间);删除与匿名化的技术实现说明(含向量库与训练集回溯策略);个人信息可携带转移接口说明或拒绝理由记录
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定期开展合规审计
严重度 高 ·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2025-05-01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应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公开其联系方式并将姓名与联系方式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把数量口径落地:处理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由其负责合规审计工作;处理超过 1000 万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保护部门也可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审计后需报送报告并在整改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需留存证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任命文件与对外公示页面截图;向主管部门报送负责人姓名与联系方式的回执;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台账与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回执;个人信息处理人数的统计口径说明与月度统计表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PIPIA)SOC 2 Type II 就绪清单(信托服务准则)投资人 ESG 尽调资料包(融资与上市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算法备案、公示备案编号并开展安全评估
严重度 极高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网信部门收到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公示;材料不齐全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并说明理由。完成备案后,应当在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需留存证据:算法备案系统填报记录与备案编号;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文本及其与实际公示页面的一致性核对;备案编号与公示信息链接在产品显著位置的展示截图;服务上线日与备案提交日的时间对照(证明十个工作日内);变更、注销备案的办理记录
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八项管理制度
严重度 高 · 第七条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需留存证据:八项管理制度文件包与发布记录;算法推荐服务规则的对外公开页面截图;算法安全团队的岗位编制表与人员资质说明;科技伦理审查记录(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合并建设的说明)
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
严重度 高 · 第八条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审核范围应同时覆盖离线指标与线上效果,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沉迷诱导、过度消费诱导、以及对特定人群的歧视性结果。
需留存证据:算法定期审核评估验证方案(周期、范围、指标、方法、责任人);历次审核报告(含模型、数据、线上应用结果三部分);沉迷与过度消费风险的专项评估结论;发现问题的整改记录与再验证结果
用户模型与用户标签管理,禁止将违法不良信息记入兴趣点
严重度 高 · 第九条、第十条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需留存证据:用户标签体系文档与兴趣点记入规则;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黑名单及其在标签系统中的拦截配置;特征库入库标准、规则、程序文件与版本记录;未标识生成合成信息的检出与补标技术方案及运行统计
算法透明度告知公示与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一键关闭
严重度 高 ·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这两条是第三十一条明确列举的处罚对象,实际执法中属于高频检查项。
需留存证据:算法推荐服务告知与公示页面截图(含基本原理、目的意图、主要运行机制三要素);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关闭开关的产品截图与入口路径说明;关闭后立即生效的技术验证记录;公示内容与算法备案「拟公示内容」的一致性核对记录
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与消费者的专门保护
严重度 高 ·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其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依法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保护公平交易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需留存证据:未成年人模式的产品设计文档与上线证据;适老化改造方案与涉诈信息监测处置记录;工作调度算法的订单分配、报酬、工时与奖惩规则文档与公示;价格差别待遇专项公平性测试报告(同一商品跨用户画像的价格分布分析)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申报前完成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
严重度 极高 · 第五条申报前开展自评估,重点评估六项:出境与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境外接收方承诺的责任义务及其管理与技术措施、能力能否保障安全;出境中和出境后被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非法获取利用的风险以及个人信息权益维护渠道是否通畅;拟订立的法律文件是否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出境安全的事项。
需留存证据: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按第五条六项逐项论证);出境数据清单(字段级,含种类、规模、敏感度标注);境外接收方尽职调查材料(所在国法律环境、安全能力、既往事件);与自评估结论对应的风险缓解措施清单;内部审批记录(法务、安全、业务负责人签署)
通过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并跟踪审查时限
严重度 极高 ·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提交申报书、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及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六条)。省级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材料齐全的报送国家网信部门,不齐全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第七条)。国家网信部门受理后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情况复杂或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第十二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 1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第十三条)。办法本身未规定「收到材料后几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环节的具体时限见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本轮未取得其正文,故不在此写具体日数。
需留存证据:申报书与全套申报材料归档件;省级网信部门查验回执与国家网信部门书面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往来记录;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如申请复评,复评申请与结论
与境外接收方的法律文件须包含六项必备约定
严重度 高 · 第九条法律文件至少约定: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与方式;数据在境外的保存地点与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文件终止后的处理措施;对境外接收方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性要求;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或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所在国家地区数据安全政策法规与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违约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数据遭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被非法获取利用时的应急处置要求和保障个人维护权益的途径方式。
需留存证据:与境外接收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中英对照版);六项必备内容与合同条款编号的对照表;再转移(onward transfer)审批流程与已批准名单;境外接收方控制权或法律环境变化的监控与触发响应记录
管理评估有效期、延期与重新申报触发情形
严重度 高 · 第十四条;《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九条评估结果有效期为 3 年(《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九条覆盖原办法的 2 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出境且未发生重新申报情形的,可在届满前 60 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网信部门申请延长,经批准可延长 3 年。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须重新申报:出境目的、方式、范围、种类或境外接收方处理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或延长境外保存期限;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地区数据安全政策法规与网络安全环境变化、发生不可抗力、数据处理者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变化、法律文件变更等影响出境数据安全;以及其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情形。
需留存证据:评估批复及有效期台账(含到期提醒设置);延期申请材料与批准文件;出境要素变更登记表(字段、接收方、地域、用途);重新申报触发判定记录与结论
欧盟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ADS)型式批准实施条例
欧盟 · 复核 2026-09-12满足附件二技术规范并通过附件三五部分评估
严重度 极高 · Art. 3(2)(含 2026/481 新增第二款);Annex II;Annex III Parts 1–4;Annex V(AVP)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型式批准须符合附件二技术规范,并由审批机关或其技术服务机构按附件三评估;经第 (EU) 2026/481 号实施条例修订后,第 3 条第 2 款增加一款:自动代客泊车(AVP)功能的型式批准另须符合附件五技术规范并按附件五评估。附件三的整体合规评估由五部分组成:需考虑的交通场景;ADS 安全概念评估与制造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最相关交通场景的测试;虚拟工具链用于 ADS 验证的可信度评估原则;制造商为确保在役报告所建立的体系。附件二的任何要求均可由型式批准机关(或其技术服务机构)以测试方式核查。场景与参数须在与 ADS 的 ODD 相关时采用;制造商偏离建议参数的,须在文件包中记录所用安全性能指标与内在假设,并证明其充分性。
需留存证据:场景库与 ODD 相关性论证(含偏离建议参数时的安全性能指标与假设说明);ADS 安全概念文件与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记录;实车测试计划与最相关场景测试报告;虚拟仿真工具链可信度评估报告(模型验证、确认与不确定度分析);技术服务机构问题清单与关闭记录
按附件一编制 ADS 信息文件并纳入型式批准申请
严重度 高 · Art. 3(1);Annex I按第 (EU) 2018/858 号条例第 24 条第 1 款(a)项随型式批准申请提交的信息文件,其中与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有关的条目须由附件一所载的信息构成。实务上这意味着必须以监管机关可核对的格式,把 ODD 边界、系统架构、感知与决策链、降级策略、远程协助接口、双模式切换条件等逐项结构化描述。
需留存证据:按附件一条目编制的 ADS 信息文件;ODD 边界定义与退出条件说明;系统架构图与安全相关接口清单;(双模式车辆)手动/全自动模式切换仅在静止时发生的设计与测试证据
建立在役监测与在役报告体系
严重度 高 · Art. 2(9)–(10), Art. 2(35);Annex III Part 5法规区分两个概念:“在役监测”指制造商收集的数据以及来自其他来源的数据,用于获取 ADS 在实际使用中安全表现的证据;“在役报告”指制造商为证明 ADS 实际使用中的安全表现而报送的数据。附件三第 5 部分把“制造商为确保在役报告所建立的体系”列为合规评估的组成部分,因此该体系须在型式批准阶段即可被审查,而不是上市后再补建。
需留存证据:在役监测数据项清单、来源与采集方式说明;在役报告体系设计文件(报送内容、频率、责任人);数据质量控制与异常识别流程;与运输服务运营方之间的数据提供与责任划分协议;跨境数据传输的合法性评估记录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对生成或编辑内容添加标识并保存日志信息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六条: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第十七条:提供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生成或编辑;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编辑;以及其他具有生成或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提供上述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需留存证据:服务功能与第十七条第一款五类情形的对照判定表;显著标识与隐式标识的实现说明及各模态样例;标识不影响用户使用的设计论证;日志信息保存策略与留存期限配置截图;标识被删除、篡改、隐匿的检测与处置机制说明
算法备案与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安全评估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这意味着安全评估不是一次性动作,而是随每次重大功能上线滚动触发。
需留存证据:算法备案材料与备案编号公示截图;变更、注销备案办理记录;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安全评估触发判定表与发版检查表;历次安全评估报告与提交记录
建立含科技伦理审查在内的八项管理制度与技术保障措施
严重度 高 · 第七条、第八条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同时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需留存证据:八项管理制度文件包及发布生效记录;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文件与审查记录(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合并建设的说明);对外公开的管理规则与平台公约页面截图;服务协议中信息安全义务提示条款与展示留证;技术保障措施说明(安全可控性论证)
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严重度 高 · 第九条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企业客户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的,仍须对其实际操作账号做可追溯管理。
需留存证据: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案(认证要素、核验渠道、失败处理);未认证用户的发布功能限制产品证据;企业客户账号与实际操作人的映射与审计记录;认证数据最小化与加密存储说明
对使用者输入数据与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并建立辟谣机制
严重度 高 ·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
需留存证据:输入与输出审核策略文件(技术审核规则 + 人工复核流程);肖像与声音授权核验流程及授权凭证样本;辟谣机制说明、辟谣记录与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回执;申诉与投诉举报入口截图、处理流程与反馈时限公示;审核记录留存策略
训练数据管理与生成合成类算法的定期审核、评估、验证
严重度 高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这两条同时约束技术支持者,即底座模型与 SDK 供应商。
需留存证据:训练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与数据分级、访问控制记录;训练数据中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与处理记录;算法机制机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方案(周期、指标、方法);历次审核评估验证报告与发现问题的整改记录;技术支持者与提供者之间的义务分配协议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逐条确认适用标准合同路径的四项条件
严重度 极高 · 第四条;《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在选定标准合同路径前,书面确认同时满足第四条四项条件: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 100 万人;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 10 万人;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 1 万人。四项中任一项不满足即须改走安全评估路径,事后补救成本极高。数量统计口径以令第16号第七条、第八条为准,按「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计(本办法第四条原文为「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不一致时适用令第16号)。此外应单独确认出境数据不含重要数据——重要数据出境须走安全评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这一点不在第四条四项条件之内,但同样是选路前必须排除的情形。
需留存证据:路径选择判定书(逐项列出第四条四项条件的结论与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情况说明(是否收到认定通知);个人信息处理人数与累计出境人数的统计表与统计口径说明;重要数据识别结论(证明出境数据不含重要数据)
严格按办法附件模板订立标准合同
严重度 极高 · 第六条第六条第一款: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订立;第二款: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境外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第三款:标准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国家网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进行调整,因此签约前应确认使用的是现行有效版本。注意第三款的次序要求——先签署生效、再出境、再在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不能边传边补合同。
需留存证据:已签署的标准合同(含双方签章页与附件);所用模板版本的来源说明与版本核对记录;补充条款清单及与标准条款不冲突的法律意见;境外接收方内部授权签署文件
出境前开展针对标准合同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严重度 高 · 第五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办法第五条列举的事项,并与 PIPL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评估要求合并出具。评估报告与标准合同一并作为备案材料提交,也是后续监管核查的主要依据。
需留存证据:个人信息出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境外接收方所在法域法律环境分析);出境个人信息字段清单与最小必要性论证;境外接收方安全能力尽调材料;评估结论对应的风险缓解措施与实施证据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并在触发情形下重新评估、重新备案
严重度 高 · 第七条、第八条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提交标准合同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需留存证据: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回执或系统提交记录(含提交时间);备案材料归档件(标准合同 + 影响评估报告);合同生效日与备案日的时间对照记录(证明在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估与重新备案的触发判定与执行记录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合规
严重度 极高 · 第七条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并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需留存证据:训练数据来源台账(数据集名称、来源、获取方式、许可协议或授权文件、使用范围限制);基础模型许可证与合规使用说明(含开源协议条款比对);知识产权风险筛查记录(版权、商标、数据库权利)与移除清单;训练语料中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说明与去标识化/清洗记录;训练数据质量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四维)
使用者输入信息与使用记录的保护与最小化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一条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并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关于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等的请求。这条直接约束「把用户对话默认纳入训练集」的做法,须有独立、可撤回的授权与可执行的删除链路。
需留存证据:输入信息与使用记录的字段清单、留存期限与最小化论证;「对话用于训练」的独立授权设计与撤回路径的产品证据;身份可识别信息的去标识化方案与技术验证报告;个人权利请求在对话记录、训练集与向量库中的执行闭环记录
违法内容与违法使用的处置、报告与投诉举报机制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发现违法内容的,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使用者利用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需留存证据:内容安全审核制度与违法内容判定标准;违法内容处置工单台账(发现时间、处置动作、完成时间);模型整改记录(对齐数据、安全微调、评测前后对比);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记录与回执;投诉举报入口截图、处理流程与反馈时限公示、处理结果台账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须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备案时限按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四条为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备案完成后须在网站、应用程序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履行备案与安全评估手续时还须按标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需留存证据: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的判定记录与依据;安全评估报告及提交、反馈记录;算法备案申请材料(服务提供者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备案编号与公示信息链接在产品显著位置的展示截图;变更、注销备案的办理记录;备案与评估材料中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说明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与算法备案材料清单(含安全评估报告)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实施与认证准备清单投资人 ESG 尽调资料包(融资与上市前)
按深度合成规定与标识办法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二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2025-09-01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标识的具体方式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与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5438-2025 规定:属于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须添加显式标识,所有生成合成内容须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需留存证据:标识实现方案说明(显式标识位置与样式、隐式标识字段);API 输出携带元数据的接口文档与抓包/样本文件;各模态(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的标识样例留证;与 GB 45438-2025 的符合性自查记录
数据标注规则、质量评估与标注人员培训
严重度 高 · 第八条在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使用外包标注供应商的,上述义务不因外包而转移。
需留存证据:数据标注规则文件(含违法与不良信息判定标准、歧视性内容处理规则);标注质量抽样评估方案与历次评估报告(抽样率、准确率、返工记录);标注人员培训材料、培训记录与考核结果;外包标注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协议与监督检查记录
签订服务协议、公开适用边界并防范未成年人沉迷
严重度 高 · 第九条、第十条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与注册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并公开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需留存证据:用户服务协议(含权利义务、使用限制、标识义务告知);服务适用人群、场合、用途的公开说明页面截图;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的产品设计文档与上线证据(时长限制、内容分级、家长监护入口);使用引导与风险提示的界面留证
DIFC 数据保护法 2020 及其数据保护条例(含第 10 条人工智能系统规则)
阿联酋 · 复核 2026-09-12第 10 条:AI 系统五项设计要求与"仅限人类定义目的"的技术约束
严重度 极高 · DP Regulations Reg. 10.3.1–10.3.2、10.3.4 · 2023-09-01第 10.3.1 条要求任何可能对数据主体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的系统在设计上满足伦理(算法决策与数据谱系应无偏见并已缓解)、公平(平等对待个体、避免或缓解可能导致不公结果的偏见)、透明(以非技术语言向数据主体与其他相关方解释个人数据处理并附适当支持证据)、安全(保护并保密个人数据、防止造成声誉、心理、财务、职业等损害的泄露)、问责(具备内部治理与控制框架或定期外部审计等机制,可对算法、数据与设计流程进行评估)。第 10.3.2 条进一步禁止任何人将不满足以下条件的系统投入商用:只能为人类定义或人类批准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或仅在人类定义原则的基础上并严格限于人类定义的约束内由系统自行定义目的;且按第 10.3.1 条设计并符合专员可能发布的其他审计与认证要求。第 10.3.4 条把部署者视为控制者、运营者视为处理者,责任随之落地。
需留存证据:五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说明与设计评审记录;偏差与公平性测试报告(含数据谱系分析);目的约束的技术实现证据(系统提示、工具白名单、目的校验与拒绝逻辑、日志);算法/数据/设计流程的内部治理框架或外部审计报告
第 10 条:高风险处理活动的系统认证与自主系统官(ASO)
严重度 极高 · DP Regulations Reg. 10.3.3 · 2023-09-01第 10.3.3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运营、提供、要约或以其他方式为商业用途提供用于"高风险处理活动"的系统,除非:专员已就用于高风险处理活动的系统设立审计与认证要求;该系统符合全部此类要求;该系统仅为人类定义或人类批准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且部署者或运营者已任命一名"自主系统官(ASO)",其能力、地位、角色与任务须与本法第 17 条、第 18 条项下的数据保护官相同或实质相似。条例脚注说明其监管意图是:在专员发布上述认证与其他要求之前,任何系统都不得用于高风险处理活动。DIFC 已公布第 10 条认证框架、加速器框架与认可认证机构名单,并提供第 10 条认证在线申请与自评工具。
需留存证据:高风险处理活动认定与第 10.3.3 条适用性分析;第 10 条认证申请材料与认可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结论;自主系统官(ASO)任命文件与职责说明(对照第 17、18 条);系统仅为人类定义/批准目的处理数据的技术证据与审计轨迹
向专员办理处理活动备案并维持书面数据保护政策
严重度 高 · Art. 14(5)(7)(8)、Art. 15第 14(7) 条要求控制者与处理者向专员提交处理操作通知完成登记,并通过修订通知保持更新;第 14(8) 条明确该通知将进入专员维护的公开登记册并须缴纳条例规定的费用。第 14(5) 条另要求实施并维持一份书面数据保护政策,其详略程度须与处理的范围和类型相称并与本法一致。第 15 条要求控制者与处理者分别维持处理活动书面记录(含接收方类别、第三国与国际组织、第 27 条传输的保障措施文档、各类数据的删除期限、技术与组织安全措施概述)。
需留存证据:专员登记回执与最新一次修订通知记录;书面数据保护政策(含版本与审批留痕);处理活动记录(RoPA,按第 15(1) 条字段);第 27 条传输保障措施的文档与归档索引
高风险处理活动的数据保护官与责任分配
严重度 高 · Art. 16、Art. 17、Art. 18第 16(2)(b) 条规定,系统性或常规性开展"高风险处理活动"的控制者或处理者必须任命数据保护官;DIFC 主体本身亦须任命。不需任命的主体,依第 16(4) 条必须在组织内明确分配数据保护职责与合规监督责任,并能在专员要求时提供负责人信息。数据保护官可由内部员工、集团内员工或第三方以服务合同方式担任,集团可共用一名但须对各实体均易于联络。特别注意第 16(7) 条的居住要求:数据保护官必须居住在阿联酋境内,除非其为集团内雇员并在国际层面为集团履行类似职能——中国企业若打算由境内团队远程兼任,须先确认是否落入该但书。第 16(8) 条另要求以第三方可轻易获取的方式公开数据保护官联系方式,并在专员要求时书面确认其身份。
需留存证据:高风险处理活动判定备忘(逐业务线结论与理由);数据保护官任命文件或第 16(4) 条责任分配文件;数据保护官独立性与资源保障安排说明;向专员提供负责人信息的应答模板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事前咨询专员
严重度 高 · Art. 20、Art. 21依第 20 条对高风险处理开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依第 21 条,当评估显示即便采取第 20(6)(e) 条所述措施后对数据主体权利的风险仍然存在时,控制者必须在处理前咨询专员;专员认定该处理将违反本法时可通知控制者与处理者并动用第 46 条项下的权力。AI 项目应把 DPIA 与模型评估、红队测试与上线审批串联,避免出现"先上线后补评估"。
需留存证据:DPIA 报告与风险缓解措施清单;事前咨询提交材料与专员答复(如触发);模型评估与红队测试报告;上线审批记录(含 DPIA 结论作为前置条件的证据)
DIFC 境外传输:充分性名单、保障措施与专员通报
严重度 高 · Art. 26、Art. 27第 26 条允许向专员认定具备充分保护水平的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传输,专员通过条例发布并维护该名单,此类传输无需单独授权。不具备充分性时适用第 27 条:可依赖第 27(2) 条的保障措施(公共机构间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约束性公司规则、专员通过的标准合同条款/示范条款、经批准的行为准则或认证机制加上可执行承诺),或第 27(3) 条的具体减损情形;仅在均不可用时才落入第 27(4) 条的有限情形,且依第 27(5) 条控制者须将该传输通知专员。DIFC 专员办公室官网提供第 26 条充分性名单与第 27(2)(c) 条示范条款的下载入口,应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需留存证据:出境清单(接收方、所在地、数据类别、所依赖的第 26 或 27 条路径);已签署的 DIFC 示范条款/标准合同条款或 BCR 批准文件;第 27(5) 条向专员通报的记录(如适用);对照专员最新充分性名单的复核记录
个人数据泄露的专员通报、数据主体告知与书面记录
严重度 高 · Art. 41、Art. 42第 41 条规定,凡发生损害数据主体保密性、安全或隐私的个人数据泄露,控制者须"在当时情形下尽快(as soon as practicable)"通知专员,通知至少包含泄露性质(含可能的数据主体与记录类别与大致数量)、数据保护官或其他联络点、可能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信息可分阶段提供。处理者在知悉后须无不当迟延通知控制者。第 42 条要求在泄露可能对数据主体的安全或权利造成高风险时尽快告知受影响个人,存在即时损害风险的须立即沟通;告知内容须以清晰易懂语言说明性质并至少包含第 41(4)(b)–(d) 项,并尽可能给出缓解建议。第 41(6) 条要求控制者书面记录全部泄露的事实、影响与补救措施,并在专员要求时无延迟提供。
需留存证据:泄露应急预案与专员通报模板(对齐第 41(4) 条四项要素);泄露事件书面记录簿(事实、影响、补救措施);数据主体告知文本与送达证明;处理者向控制者通报的时效记录
第 38 条:纯自动化决策的人工复核与未成年人特别保护
严重度 高 · Art. 38、Art. 39数据主体有权反对任何仅基于自动化处理(含画像)、产生法律后果或其他严重影响后果的决策,并要求进行人工复核。第 38(2) 条的例外为:为订立或履行数据主体与控制者之间的合同所必需、依控制者所受的适用法律授权且该法律同时规定了适当保障措施、或基于数据主体的明示同意。控制者依赖合同必要性或明示同意时,第 38(5) 条要求其已实施适当保障措施,至少包括可对处理进行人工复核的能力。第 38(4) 条明确:当数据主体为未成年人(按阿联酋成年年龄判断)时,上述例外一律不适用。第 38(6) 条另规定,除非取得明示同意或基于适用法律的重大公共利益且符合比例并配有适当保障,否则不得仅基于对特殊类别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处理作出影响数据主体的决策。
需留存证据:自动化决策清单与所依赖例外的法律分析;人工复核流程与复核记录样本;年龄识别/未成年人分流机制说明与测试记录;特殊类别数据自动化决策的合法性论证与保障措施清单
第 10 条:AI 系统的初次使用告知与系统说明
严重度 高 · DP Regulations Reg. 10.2.2 · 2023-09-01当应用或网站服务使用自主/半自主系统处理个人数据时,部署者或运营者必须在用户初次使用或访问该系统时以清晰明确的措辞告知:系统中可能进行非人为发起、控制或指示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底层技术与流程(例如系统是否仅限于为特定人类定义目的处理,或能否自行定义进一步目的),以及该系统的使用对个人依第 29(1)(h)(ix) 条享有的权利行使的影响。告知还必须包含对下列内容的全面、真实、平实描述:系统处理个人数据的人类定义目的;系统自行定义进一步目的时所依据的全部人类定义原则与限度;系统产生的输出及其使用方式;系统在设计上遵循的原则,包括为确保处理合规而内建的保障措施;以及系统设计或开发所依据的准则、认证或原则(条例例示了迪拜数字管理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AI 框架,以及阿联酋中央银行、证券与商品管理局(SCA)、DFSA 与 FSRA 发布的《金融机构采用赋能技术指引》,并允许专员另行指定其他准则与认证)。
需留存证据:首次使用告知的最终文案与展示位置截图;系统说明文档(人类定义目的、自定义目的的原则与限度、输出及其用途);设计内保障措施清单与实现证据;所依据的准则/认证清单(例如 OECD、NIST AI RMF、UNESCO、央行或 DFSA 指引)
魁北克 25 号法(私营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法,CQLR c. P-39.1)
加拿大 · 复核 2026-09-12纯自动化决策的告知、解释与人工复审陈述机会
严重度 极高 · P-39.1 s. 12.1;s. 90.1(5) · 2023-09-22第 12.1 条要求:在利用个人信息作出完全基于自动化处理的决定时,最迟在告知该决定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该决定系纯自动化作出;并应其要求告知(一)用于作出该决定的个人信息、(二)导致该决定的理由与主要因素和参数、(三)其要求更正所用个人信息的权利;此外必须给予当事人向企业内有权复审该决定的人员提出陈述的机会。工程上意味着:模型输出需要可映射到"主要因素与参数"的解释层、需要保留决策时点的输入快照以便应对更正请求、并需要一条把陈述送达有权复审者的人工工单链路。
需留存证据:纯自动化决策清单与告知文案(法语与英语版本);"理由、主要因素与参数"的解释输出样例与生成方法说明;决策时输入快照的留存策略与调取记录;陈述受理与人工复审工单记录(含复审人权限证明)
魁北克境外传输:事前隐私影响评估与书面协议
严重度 极高 · P-39.1 s. 17 · 2023-09-22第 17 条要求在把个人信息传出魁北克之前开展隐私影响评估,并特别考虑:信息的敏感性;拟使用目的;将适用的保护措施(包括合同措施);以及信息将被传入的州的法律框架,包括该州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只有评估确认该信息将获得充分保护(特别是参照公认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时方可传输;且该传输须以书面协议为据,协议须特别考虑评估结论以及(如适用)为缓解评估中识别出的风险而商定的条款。把收集、使用、传输或保存个人信息的任务委托给魁北克以外的人或机构时,适用同样规则。注意"魁北克以外"包括加拿大其他省份。第 17 条末款规定本条不适用于依第 18 条第一款第 7 项作出的传达(该项为不需同意的特定传达情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豁免口子。
需留存证据:第 17 条隐私影响评估报告(覆盖四项法定考量因素);目的地法律框架分析(含该州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对照);已签署的书面协议(须体现评估结论与风险缓解条款);传输清单与定期复评记录(接收方或法律环境变化时触发)
保密事件的缓解、通报与登记簿
严重度 高 · P-39.1 ss. 3.5–3.8 · 2022-09-22第 3.5 条要求企业经营者在有理由相信发生涉及其持有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事件时,采取合理措施降低损害风险并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若事件存在严重损害风险,须迅速通知信息访问委员会,并通知其个人信息受影响的每一个人(未通知的,委员会可命令其通知);亦可向能够降低风险的人或机构通报必要的最小范围个人信息,此时须由企业内负责保护个人信息的人员记录该通报。第 3.7 条要求在评估损害风险时特别考虑信息的敏感性、其使用的预期后果、以及该信息被用于损害目的的可能性,并须咨询企业内负责保护个人信息的人员。第 3.8 条要求保存保密事件登记簿,其内容可由政府条例规定。
需留存证据:保密事件登记簿(按条例要求的字段);严重损害风险评估记录(含与隐私负责人的咨询留痕);向委员会与个人的通知文本及送达证明;向可降低风险的第三方通报的记录(含最小化范围说明)
信息系统项目的隐私影响评估与隐私政策公布
严重度 高 · P-39.1 ss. 3.1、3.3、8.2 · 2023-09-22第 3.3 条要求任何涉及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传输、保存或销毁的信息系统或电子服务交付系统的取得、开发或改造项目都须开展隐私影响评估——引入或重构 AI 能力(模型接入、向量检索、语音或影像处理)通常直接落入"改造信息系统"的范畴。第 3.1 条确立企业经营者对其持有的个人信息负保护责任。第 8.2 条要求以技术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在企业网站(如有)上公布以清晰简明语言撰写的隐私政策,并通过任何适当方式向相关个人传播;政策修订的通知亦然。
需留存证据:按项目建立的隐私影响评估档案与结论;AI 能力引入/改造的项目立项与评估触发记录;法语隐私政策发布版本与更新通知留痕;隐私负责人对评估的参与与签署记录
数据可携权与访问、更正请求的处理
严重度 中 · P-39.1 ss. 27、28 · 2024-09-22第 27 条要求企业应个人要求确认其个人信息的存在、向其传达该信息并允许其取得副本;应申请人要求,计算机化个人信息须以书面且可理解的抄本形式提供;自 2024-09-22 起,除非会造成严重的实际困难,向申请人收集的、且非利用其个人信息创建或推断的计算机化个人信息,须应其要求以结构化、通用的技术格式提供,并应要求传送给依法有权收集此类信息的任何人或机构;申请人为残障人士的,须应要求提供合理便利以便其行使访问权。第 28 条另赋予在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含混,或其收集、传达、保存未经法律授权时要求更正的权利。AI 企业需要提前界定"创建或推断的信息"的边界——模型推断出的画像标签、嵌入向量与评分通常不在可携范围内,但这一界定必须有据可查。
需留存证据:访问与可携请求处理流程及答复时限记录;"收集所得"与"创建或推断"信息的分类口径文档;结构化导出格式规范与导出样例;拒绝或部分拒绝的理由记录(含"严重实际困难"的论证)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完成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并按监测要求接入工信部试点管理系统
严重度 极高 · 三、组织实施(二)1.产品准入试点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方案、实施与结果进行评估。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通过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准入的产品及其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将予以公告。
需留存证据: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及两部委确认记录;测试与安全评估实施记录、场地与道路测试报告;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报告与问题关闭记录;车辆接入工信部试点管理系统的对接方案与数据上报记录;产品准入申请材料与准入公告(含有效期与实施区域)
交通事故与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逐级上报
严重度 极高 · 三、组织实施(二)3.应急处置试点实施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
需留存证据:交通事故、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记录与改进项;事件处置台账(时间线、处置措施、结果);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报送记录与回执
组成联合体、取得拟运行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级审核报送
严重度 高 · 三、组织实施(一)试点申报汽车生产企业与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参考《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制定申报方案(模板见附件 2),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拟运行城市应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省级工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管理局审核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四部委组织专家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需留存证据:联合体协议与权责划分文件;按模板编制的试点申报方案;拟运行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函(加盖公章);省级五部门联合审核意见与报送记录
上路通行:投保、注册登记、运行状态监测与运营资质
严重度 高 · 三、组织实施(二)2.上路通行试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在车辆注册登记前申请变更试点使用主体的,应当按要求补充提交材料。使用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需留存证据:车辆保险保单与保额充足性说明;注册登记凭证与限定运行区域说明;车辆运行状态监测平台设计与值守记录;运输经营资质证照与运营管理制度;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补充材料与批复
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履行软件升级管理与备案承诺
严重度 高 · 四、保障措施(二)强化责任落实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严格履行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实务上须把 OTA 发布流程与“是否构成自动驾驶功能变更”的判定、备案触发条件绑定。
需留存证据:自动驾驶功能变更判定准则与逐次发布的判定记录;软件升级管理制度与备案承诺履行记录;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与检查记录;使用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清单内科技活动须经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复核
严重度 极高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附件《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汇总申请。申请复核须提交第九条所列材料、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及复核组织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复核专家组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意见,须经全体复核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30 日内反馈复核意见;单位委员会再根据复核意见作出审查决定。清单由科技部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其中与 AI 直接相关的三项为: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需留存证据:清单适用判定记录(逐研发项目对照附件 7 项);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向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复核申请材料与受理记录;专家复核意见书及表决记录;依据复核意见作出的最终审查决定与整改落实记录;科技部清单动态调整的跟踪记录
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保障其独立履职
严重度 高 · 第四条、第五条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单位应为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提供伦理咨询并指导风险评估、开展审查并跟踪监督全过程、判断科技活动是否属于第二十五条清单范围、组织委员与科技人员培训、受理并协助调查投诉举报、以及按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进行登记与报告。
需留存证据: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决议、委员名单与任期文件;委员会章程、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独立性保障措施说明(人员、场所、经费、回避规则);委员与科技人员的伦理培训记录与考核结果;与深度合成、算法推荐规章所要求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合并建设说明
科技活动开展前进行伦理风险评估并提交审查申请
严重度 高 · 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经评估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包括:科技活动概况(名称、目的、意义、必要性及既往审查情况);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活动方案、可能的伦理风险及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成果发布形式);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参加人员的研究经验与伦理培训情况、经费来源、利益冲突声明;知情同意书,生物样本、数据信息、实验动物等的来源说明材料;遵守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的承诺书;以及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委员会按第十五条七项重点内容审查,审查决定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需留存证据: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与逐项目的风险评估记录;伦理审查申请材料全套(含知情同意书、数据与样本来源说明、利益冲突声明、承诺书);委员会审查会议纪要与表决记录(证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查决定书(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及修改要求的落实证据;第十五条第(五)项对应的算法公平性、可靠性、可控性评估结论
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提交年度报告
严重度 中 ·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这是一项硬性年度时限义务,且报告内容会与后续检查、项目申报资格挂钩。
需留存证据: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科技活动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的提交记录与回执;年度报告归档与内部审批记录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按第七条、第八条对每一条出境链路做门槛分流
严重度 极高 · 第七条、第八条建立出境链路清单并逐条分流:属第七条情形的(CIIO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非 CIIO 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 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必须申报安全评估;属第八条区间的(非 CIIO 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不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应当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数量统计口径为「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需要按月滚动统计而非按次判断。
需留存证据:数据出境链路清单(业务场景、接收方、数据种类、是否含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含重要数据);累计出境人数的月度滚动统计表与统计口径说明;每条链路的路径分流结论(评估 / 标准合同 / 认证 / 豁免)及依据条款;门槛临近预警机制说明与预警记录
无论走哪条路径都要完成告知、单独同意与影响评估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条、第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这三项义务独立于门槛分流:即便某条链路依第三条至第六条获得豁免,只要出境的是个人信息,PIPL 第三十九条的单独同意与第五十五条的影响评估仍须履行(除非存在同意豁免的其他法定情形)。同时还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需留存证据:出境专项告知文本与展示留证;出境单独同意日志(与一般同意分开记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及三年留存归档;数据出境安全事件的报告记录与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回执
援引豁免情形须留下可核查的书面依据
严重度 高 ·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援引第三条(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不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数据)、第四条(境外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未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或第五条四类情形之一(第(一)项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第(二)项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第(三)项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第(四)项非 CIIO 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 10 万人个人信息且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决策时形成书面论证,说明所依据的项号、事实基础与边界条件。豁免是自我判断而非报批,一旦被监管质疑,举证责任在企业。
需留存证据:豁免适用论证书(逐场景写明条款项号、事实基础、边界条件与复核周期);证明「不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数据字段清单与技术核验记录;援引第四条的,境外数据来源证明与「未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处理链路说明;援引第五条第二项的,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豁免前提发生变化时的重新判定记录
按识别申报规则处理重要数据,未被告知的不作为重要数据申报
严重度 高 · 第二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条规则把「是否重要数据」的最终认定权交给主管部门,但企业仍须完成识别动作并留痕;一旦被告知或公开发布列入目录,相关数据出境即无条件进入安全评估路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需留存证据:重要数据识别工作记录(识别方法、评审人、结论日期);所属行业、所在地区重要数据目录的检索与跟踪记录;收到主管部门告知或公开发布通知的归档件(如有);一旦被认定后的出境路径切换预案
评估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带来的简化空间
严重度 中 · 第六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自贸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评估、订立标准合同、通过认证。企业在选址与主体架构设计时应把这一制度纳入考量,并核实目标自贸区是否已发布清单及清单覆盖的行业。
需留存证据:目标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文本及其批准与备案情况说明;本企业数据与负面清单的逐项比对结论;区内主体的注册与实际运营证明(证明数据处理确实发生在区内);清单更新的跟踪机制与复核记录
欧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 2(NIS2)
欧盟 · 复核 2026-09-12重大事件的 24 小时 / 72 小时 / 一个月分阶段报告
严重度 极高 · Art. 23(1)-(4) · 2024-10-18发生对服务提供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实体须无不当延迟地通知其 CSIRT 或(适用时)主管机关,并在适当时无不当延迟地通知可能受不利影响的服务接受者。事件"重大"的判定标准为:已造成或能够造成该实体严重的运营中断或财务损失;或已影响或能够影响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并造成相当的物质或非物质损害。报送分三阶段:知悉后 24 小时内提交预警(适用时说明是否疑似由非法或恶意行为造成、是否可能有跨境影响);72 小时内提交事件通报(更新预警信息并给出初步评估,包括严重性与影响,以及在可得时的失陷指标);应 CSIRT 或主管机关请求提交中期报告;并按第 23(4) 条提交最终报告。此外,实体在适当时须无不当延迟地就重大网络威胁向可能受影响的服务接受者通报其可采取的措施或补救办法。
需留存证据:事件分级标准与重大性判定记录;24 小时预警、72 小时通报与最终报告的提交记录及回执;服务接受者通报文本与送达记录;与 GDPR 泄露通报的并行时限编排预案
欧盟代表指定与主管机关登记
严重度 高 · Art. 26(3), Art. 27 · 2024-10-18第 26(1)(b) 条所列实体(含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内容分发网络提供者、托管服务与托管安全服务提供者、在线市场与在线搜索引擎与社交网络平台提供者)若未在欧盟设立但在欧盟提供服务,须在其提供服务的成员国之一指定代表,该实体即被视为受代表所在成员国管辖。第 27(2) 条要求此类实体向主管机关提交名称、行业与实体类型、主要营业场所或代表地址、联系方式、提供服务的成员国及 IP 地址段,且依第 27(3) 条须在信息变更后无延迟、且无论如何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通知主管机关。
需留存证据:欧盟代表委任文件与设立证明;向主管机关提交的登记信息与回执;登记信息变更通知记录(三个月内);服务范围与成员国覆盖清单(用于判定管辖)
全风险方法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十类基线)
严重度 高 · Art. 21(1)-(2) · 2024-10-18实体须采取与风险相称的适当技术、运营与组织措施,管理其运营或服务所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并防止或最小化事件对服务接受者与其他服务的影响。措施须基于全风险方法,至少包括:(a)风险分析与信息系统安全政策;(b)事件处置;(c)业务连续性(如备份管理与灾难恢复)与危机管理;(d)供应链安全,含与直接供应商及服务提供者关系中的安全相关方面;(e)网络与信息系统获取、开发与维护中的安全,含漏洞处置与披露;(f)评估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性的政策与程序;(g)基本网络卫生实践与网络安全培训;(h)密码学与(适当时)加密的政策与程序;(i)人力资源安全、访问控制政策与资产管理;(j)适当时使用多因素认证或持续认证方案、安全的语音视频文本通信与安全的应急通信系统。
需留存证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十类措施的逐项映射表;风险评估报告与处置计划;业务连续性与灾难恢复演练记录;措施有效性的定期评估报告
供应链与直接供应商安全管理
严重度 高 · Art. 21(2)(d), Art. 21(3) · 2024-10-18在确定第 21(2)(d) 条供应链安全措施是否适当时,实体须考虑每一直接供应商与服务提供者的特有脆弱性,以及其产品的总体质量与网络安全实践(含其安全开发流程),并须考虑依第 22(1) 条开展的关键供应链协同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对 AI 供应链而言,这意味着模型供应商、GPU 云、标注外包、开源组件都需要纳入评估范围。
需留存证据:直接供应商清单与分级评估记录;供应商安全问卷与审计/证书收集记录;合同中的安全条款与事件通报条款;开源与第三方组件清单及其漏洞监控记录
客户安全与隐私问卷答案库(按 CAIQ / CCM 主题分组)招投标 / RFP 合规应答包(含欧盟公共采购与企业采购两条线)供应商与分包商 ESG 与安全尽调问卷(本企业作为采购方使用)
管理层批准、监督责任与强制培训
严重度 高 · Art. 20 · 2024-10-18成员国须确保关键实体与重要实体的管理机构批准为符合第 21 条而采取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监督其实施,并可因实体违反第 21 条而被追究责任。管理机构成员还须接受培训,实体亦被鼓励为员工定期提供同类培训,使其获得识别风险、评估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实践及其对所提供服务影响的知识与技能。
需留存证据:管理机构批准网络安全措施的决议或会议纪要;定期监督汇报材料与管理层意见记录;管理机构成员培训记录与证书;面向员工的网络安全培训计划与完成率统计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申请出口许可并严格在许可载明范围、条件、有效期内出口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法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的,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等情况。出口时须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海关不予放行。
需留存证据: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与全套申请材料归档件;出口许可证件及其范围、条件、有效期的台账;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情况的报告记录;海关交验记录与放行凭证;许可范围与实际出货的逐单核对记录
取得并核验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严重度 极高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同时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者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关注名单。
需留存证据: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原件与译文;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认证的文件(如被要求);最终用户穿透核查记录(股权、实际控制人、业务性质、既往合规记录);经销商合同中的最终用户申报与再转让限制条款;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核查的往来记录
发现风险情形立即停止出口、报告并配合核查
严重度 极高 ·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出口活动存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配合调查处理。此外,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
需留存证据:风险情形识别与停运处置流程文件(含冻结与拦截操作手册);停止出口的执行记录(时间、订单号、执行人);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报告文本与回执;配合核查的材料提交记录与结论;服务提供商的报告义务告知与培训记录
接到外国政府出口管制访问、现场核查要求须立即报告
严重度 极高 · 第三十八条;《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的相关访问、现场核查。这与《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数据阻断规则构成一组对外阻断义务,应合并到同一套「境外机构请求」处置流程中。
需留存证据:外国政府/境外机构请求的接收登记台账(时间、请求方、事由、范围);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报告文本与回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归档件;与《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合并设计的境外请求处置流程文件;对外合同中出口管制审计条款的谈判记录与保留意见
出口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 5 年并建立内部合规制度
严重度 高 · 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妥善保存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其提供货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第六条)。内部合规制度是通用许可与登记填报出口凭证等便利措施的事实前提。
需留存证据: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文件(组织架构、分类判定、名单筛查、许可管理、审计、培训、举报);合规负责人任命与合规培训记录;出口相关资料归档索引与 5 年保留规则配置截图;内部合规审计报告与整改记录;申请通用许可或登记填报出口凭证时提交的合规制度证明材料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产品服务安全缺陷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 24 小时内报告
严重度 极高 · 第十条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发现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需留存证据:漏洞与安全缺陷分级标准(明确何种情形触发 24 小时报告);24 小时报告的模板与报送渠道说明;实际报送记录与回执(含时间戳);用户告知文本与发布记录
按第三十五条逐条核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合法条件
严重度 极高 ·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须符合第三十五条八项条件之一: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符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按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确需;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重要数据出境则一律适用第三十七条: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需留存证据:数据出境场景清单(逐场景标注所依据的第三十五条项号);所选路径的完成证明(评估批复 / 认证证书 / 标准合同备案回执)或豁免情形的论证材料;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申报与批复;出境数据范围与评估申报一致性的核对记录(第三十八条)
对外提供与委托处理的合同约定及处理记录保存 3 年
严重度 高 · 第十二条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通过合同等与接收方约定处理目的、方式、范围以及安全保护义务等,并对接收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相关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3 年。
需留存证据:数据处理协议(DPA)范本及已签署版本清单;接收方监督机制说明(问卷、审计、抽查记录);对外提供/委托处理记录台账(接收方、数据范围、时间、目的);3 年留存的归档与检索证明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及其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
严重度 高 ·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在实践中应覆盖语料来源合法性、采集手段合规(第十八条对自动化工具另有评估与不得干扰他人网络服务的要求)、语料中个人信息与敏感信息的清洗、训练与推理环境的访问控制,以及语料库的分类分级。
需留存证据:训练语料台账(来源、授权凭据、采集方式、清洗规则);自动化采集工具的影响评估报告与 robots 策略遵循说明;语料中个人信息与敏感信息的检出与去除方案及抽检结果;训练与推理环境访问控制矩阵与审计日志
境外处理者在境内机构或代表的报送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的,应当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
需留存证据:境内专门机构设立文件或境内代表的委任书;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送的材料与回执;境内代表的职责说明与授权范围文件;主体与联系方式变更后的更新报送记录
处理 10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触发的组织化加重义务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10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网络数据处理者,还应当遵守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重要数据处理者的规定:明确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由管理层成员担任负责人且有权直接向主管部门报告;管理机构负责制度与应急预案、定期风险监测评估与演练培训、受理投诉举报;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数据安全的,须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方案与接收方信息。
需留存证据:个人信息处理人数统计口径说明与季度统计表;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任命文件(证明其为管理层成员)与直报渠道说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文件与例会纪要;风险监测、评估、演练与培训记录;重大组织变动时的报告材料与回执(如适用)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集中公示与可携带转移通道
严重度 中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的,规则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内容明确具体、清晰易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信息转移请求,应当为个人指定的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访问、获取有关个人信息提供途径。因自动化采集技术无法避免采集到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未依法取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注销账号的,应当删除或匿名化;法定保存期限未届满或技术上难以实现删除的,应当停止除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
需留存证据: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页面截图(证明集中、醒目、易访问);可携带转移请求的受理流程与接口文档;非必要个人信息的识别与删除/匿名化技术方案与执行记录;账号注销后的数据清除验证报告
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计划
美国(联邦) · 复核 2026-09-12判定是否构成「受涵盖交易」
严重度 极高 · 31 CFR §§ 850.209, 850.210, 850.501受涵盖交易包括:取得受涵盖外国主体的股权或或有股权;提供具有股权特征的债权融资;将 2025-01-02 及之后取得的或有股权转换为股权;在受关注国家取得、租赁或开发经营、土地、财产或资产并将导致受涵盖外国主体设立或使受关注国家主体从事受涵盖活动;与受关注国家主体设立合资企业(不论设于何地)从事受涵盖活动;以及取得非美国主体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益且明知该基金很可能投向半导体与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或人工智能领域的受关注国家主体。
需留存证据:交易结构图与受涵盖交易判定备忘(引用 §850.210 各款);标的公司业务活动说明(对照 §850.217 与 §850.224 清单);基金 LP 权益的投资范围说明与基金承诺函;判定结论审批记录(含法务与合规签署)
识别被禁止的人工智能与芯片类受涵盖活动
严重度 极高 · 31 CFR §§ 850.217, 850.224禁止交易的人工智能触发点有两类:一是开发专门用于或投资对象意图用于军事用途,或政府情报、大规模监控用途的 AI 系统;二是开发使用超过 10 的 25 次方次计算操作训练的 AI 系统,或主要使用生物序列数据、超过 10 的 24 次方次计算操作训练的 AI 系统。芯片侧禁止活动包括 EDA 软件、前道半导体制造设备、先进封装设备、EUV 相关专用物项、达到或超过 3A090.a 参数的集成电路设计、16/14 纳米及以下或非平面晶体管逻辑芯片、128 层及以上 NAND、18 纳米半间距及以下 DRAM、镓基化合物半导体、石墨烯晶体管或碳纳米管集成电路、4.5 开尔文及以下工作的集成电路,以及特定性能的超级计算机与量子计算相关活动。
需留存证据:模型训练算力统计与口径说明(区分预训练、微调、强化学习);训练数据构成说明(是否以生物序列数据为主);产品用途声明与军事/情报用途排除承诺;芯片设计参数与制程节点技术档案
可通报交易的 30 日内申报
严重度 高 · 31 CFR §§ 850.401-850.406从事可通报交易的美国主体须在交易完成日后 30 个日历日内,按财政部对外投资安全计划网站的电子申报指引提交通报,内容依 §850.405 规定并附 §850.203 认证。受控境外实体的可通报交易由其美国母公司申报;交易完成后才取得相关事实认知的,须在取得认知后 30 个日历日内申报。人工智能侧的可通报门槛包括:使用超过 10 的 23 次方次计算操作训练的 AI 系统,以及意图用于网络安全应用、数字取证工具、渗透测试工具或机器人系统控制的 AI 系统。
需留存证据:交易完成日认定说明;通报申报表底稿与电子提交回执;首席执行官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认证书;交易后新知悉事实的内部登记与 30 日申报证明
完成「合理且勤勉的调查」以满足知悉标准
严重度 高 · 31 CFR §§ 850.104, 850.216财政部在判断美国主体是否「明知」时,会考察其在交易时点已掌握或本可通过合理且勤勉调查掌握的信息,评估要素包括:向标的或交易对手提出的问题;已取得或试图取得的合同陈述与保证;获取并考量非公开信息的努力;可获得的公开信息及其与其他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刻意回避获取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警示信号(例如标的回避回答、拒绝提供信息或拒绝出具陈述与保证);以及是否使用了公开与商业数据库进行核验。未做合理勤勉调查者,可能被认定「本应知悉」。
需留存证据:尽调问卷与标的回复原件;交易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文本;公开与商业数据库检索记录;警示信号识别与处置说明
对受控境外实体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并防止美国人员指挥
严重度 高 · 31 CFR §§ 850.302, 850.303美国主体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禁止并防止其受控境外实体从事若由美国主体实施即属禁止的交易;财政部考量因素包括:与受控境外实体签订合规协议、行使治理或股东权利、实施定期培训与内部报告、建立并执行经定期复核的书面内控,以及对内控执行开展有记录的测试或审计。同时,美国主体不得明知而指挥非美国主体从事若由美国主体实施即属禁止的交易;担任高管或董事等具备决策权的美国人员,可通过对交易审批、文件审阅签署与谈判三项活动全面回避来避免被认定为「指挥」。
需留存证据:与受控境外实体签署的合规协议;内控制度文本、定期复核记录与测试/审计报告;培训与内部报告机制记录;美国籍董事/高管的回避声明与会议记录佐证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先进计算、AI 模型权重、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与实体清单)
美国(联邦) · 复核 2026-09-12对硬件、软件、技术与模型权重完成 ECCN 分类
严重度 极高 · 15 CFR §§ 742.6(a)(6), (a)(13); 供应商编号见 CCL 第 774 部分附录 1在采购、部署或对外提供前,逐项确定物项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对 AI 企业最相关的是:先进计算芯片与电子组件(3A090、4A090 及各 .z 项下的 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5A992.z)、其配套软件与技术(3D001、3E001、4D001、4D090、4E001 等)、高带宽存储(3A090.c)、特定半导体制造设备(3B001、3B002 等)以及人工智能模型权重(4E091)。分类结论须书面记录并随物项版本更新。
需留存证据:物项分类台账(ECCN、判定依据、判定人、判定日期);供应商提供的 ECCN 书面告知函;模型权重的算力用量与 4E091 判定说明;分类复核记录(产品或模型版本变更后重新判定)
先进计算物项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的许可判断
严重度 极高 · 15 CFR § 742.6(a)(6)(i)-(iii)(许可要求)、§ 742.6(b)(10)(许可审查政策)许可要求规定在 §742.6(a),许可审查政策规定在 §742.6(b)(两者的段号相互独立,不要混用)。许可要求:对 3A090.a、4A090.a 等最高档物项适用全球许可要求(§742.6(a)(6)(iii)(A));对 3A090.b 等次档物项,向阿联酋及国家组别 D:1、D:4、D:5(不含同属 A:5 或 A:6 的目的地)出口需许可(同条 (B));向澳门及国家组别 D:5 出口特定半导体制造设备与高带宽存储(3A090.c)另有单独许可要求(§742.6(a)(6)(i))。审查政策(§742.6(b)(10))分层:3A090.c 对非 D:5/澳门总部实体推定批准、其余推定拒绝;对 §742.6(a)(6)(iii) 项下商品,向位于中国或澳门的最终用户出口,在 TPP 低于 21,000 且「DRAM 总带宽」低于 6,500 GB/s 并按 748 部分附录 2(dd) 提交补充信息时可获个案审查,其余推定拒绝。4E091 模型权重申请(§742.6(b)(14))对总部位于 740 部分附录 5(a) 以外的最终用户推定拒绝。
需留存证据:每笔交易的许可判断备忘(目的地、国家组别、最终用户总部与最终母公司);BIS 许可申请与批复/拒绝文件;TPP 与 DRAM 总带宽计算底稿;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声明(含转运控制承诺)
人工智能模型权重(ECCN 4E091)全球许可与例外条件管理
严重度 极高 · 15 CFR §§ 742.6(a)(13)、742.6(b)(14)、740.27, 734.9(l)列入 ECCN 4E091 的人工智能模型权重,向全球任何目的地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均需许可;该要求不适用于对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 740 部分附录 5(a) 所列目的地的实体的「永久正式雇员」的视同出口与视同再出口。许可例外 AIA(§740.27)可在严格条件下授权模型权重的提供:接收实体须位于澳门与国家组别 D:5 之外,且权重须存放于符合 748 部分附录 10 第 14、15、18 段要求的设施。经微调、量化或其他后训练手段进一步训练或修改的境外产出模型,仍属 4E091 范畴。
需留存证据:模型训练算力用量记录与 4E091 判定说明;权重存储位置与访问控制清单(含设施安全要求符合性证明);许可例外 AIA 使用记录(含向最终收货人的书面告知);境内外人员对权重仓库的访问审计日志
评估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对境外自建供应链的域外拉入效应
严重度 极高 · 15 CFR § 734.9(e), (h), (l)即使物项完全在美国境外制造,只要满足 FDP 的「产品范围」与「目的地范围」,即受 EAR 管辖。先进计算 FDP(§734.9(h))覆盖两类情形:其一是以 3D001、3E001、4D001、4D090、4E001、5D002、5E002 等美国受管技术或软件为直接产品的境外物项;其二是由「完整工厂或工厂主要组件」生产的境外物项,而该工厂本身是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两者均须同时落入 3A090、4A090 或相应 .z 项。AI 模型权重 FDP(§734.9(l))的目的地范围是全球任何地点。实体清单 FDP(§734.9(e))另设脚注 1、脚注 4 与脚注 5 三套规则。
需留存证据:FDP 适用性分析备忘(逐项说明产品范围与目的地范围判定);境外代工厂与云服务商的技术来源说明;供应链图(标注每个节点的物项 ECCN 与生产工具来源);法律意见或 BIS 咨询意见申请记录(如已取得)
实体清单与受限最终用户逐单筛查
严重度 极高 · 15 CFR § 744.11;实体清单见第 744 部分附录 4只要实体清单所列主体,或使用实体清单所标注「高转运风险地址」的实体作为交易一方,就须按清单条目所载范围申请许可;清单同时记载可用与不可用的许可例外及审查政策。筛查须覆盖买方、最终用户、最终收货人、中间商与承运人,并在每次发货前重新执行。BIS 亦可依 §744.11(c) 以「告知函」方式对特定主体单独施加许可要求。
需留存证据:逐单筛查记录(筛查名单版本、筛查时间、命中处置);实体清单条目截图或引用(含许可要求与例外范围);BIS 告知函与内部分发记录(如收到);交易各方(买方/最终用户/中间商/承运人)身份档案
追踪「50% 关联方规则」的中止到期节点
严重度 高 · 90 FR 47201;90 FR 50857;15 CFR § 734.9(e) 生效日注记BIS 于 2025-09-30 公布临时最终规则(90 FR 47201,2025-09-29 生效),将实体清单限制自动扩展至被一个或多个列名实体合计持股 50% 以上的实体,并对列名「军事最终用户」及特定受制裁方的 50% 关联方施加同样限制。随后 BIS 于 2025-11-12 公布最终规则(90 FR 50857),自 2025-11-10 起将该临时最终规则对 15 CFR 732、734、736、744、748 各部分的修订中止至 2026-11-09(可能延期)。企业应据此设置到期提醒,并提前完成股权穿透测绘,以便中止到期时即刻切换筛查口径。
需留存证据:集团股权穿透图(标注每层持股比例与列名主体);中止到期日监控台账与责任人;关联方情形下的替代采购与合规方案预案;外部法律意见(如就 50% 合计持股口径取得)
管理视同出口:外籍员工对受控技术与软件的访问
严重度 高 · 15 CFR § 742.6(a)(10)(i)-(ii)、(a)(13);§ 740.27(a)向境内外籍人员披露受控技术或软件构成视同出口,须与实际出口同等对待。§742.6 对若干技术项设有针对国家组别 D:1、D:5 人员的专门限制(例如 GAAFET 技术 3E905 的视同出口限制,及对 2024-09-06 前已在职且非受禁主体员工的有限豁免安排)。企业须据此设定研发系统的国籍分区访问控制,并在入职、转岗、离职时同步调整。
需留存证据:受控技术清单与对应访问权限矩阵(按国籍/居留身份分区);外籍员工入职与转岗时的出口管制审查记录;代码仓库、模型仓库与设计文件的访问审计日志;视同出口许可申请与批复(如需要)
建立出口合规管理体系并保存交易记录
严重度 高 · 15 CFR Parts 732, 734, 742, 744, 762将上述判断固化为制度:物项分类流程、交易方筛查流程、许可申请与例外使用流程、红旗识别与升级机制、培训与内部审计,以及完整的交易文件留存。EAR 对记录保存与虚假陈述另有独立责任,出口文件(发票、装箱单、最终用户声明、内部判定备忘)应集中归档,以便应对 BIS 的最终用途核查。
需留存证据:出口合规手册与审批流程图;红旗识别清单与升级处置记录;出口管制培训记录与考核结果;交易文件归档索引(发票、最终用户声明、判定备忘、筛查记录)
使用许可例外 AIA 的告知、认证与报告
严重度 中 · 15 CFR § 740.27(b), (c)使用 §740.27 许可例外 AIA 前,出口人须向最终收货人告知每项物项的 ECCN,并取得最终收货人一次性认证后提交至 BIS(EARReports@bis.doc.gov,主题行 “AIA Certification”)。每批货物均须以书面方式告知最终收货人本批适用 AIA,并载明适用物项或说明整批适用。当最终收货人累计接收的 §740.27(a)(1) 项下物项总处理性能达到 253,000,000 TPP 时触发该报告要求。
需留存证据:最终收货人一次性认证书原件与提交 BIS 的邮件记录;ECCN 书面告知函;逐批 AIA 适用书面通知副本;累计 TPP 计算台账(用于判断是否触发报告门槛)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欧盟 · 复核 2026-09-12禁止性人工智能实践筛查与产品下线
严重度 极高 · Art. 5 · 2025-02-02对拟在欧盟投放或其输出在欧盟被使用的全部 AI 功能逐项比对第 5 条禁止清单(操纵与欺骗、利用弱势群体、社会评分、基于画像的个人犯罪预测、无差别抓取人脸建库、职场与教育场景情绪识别、推断受保护特征的生物特征归类、执法用途的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以及自 2026-12-02 起适用的非自愿私密影像与儿童性虐待材料生成),命中项必须在投放前移除或做技术封堵,并留下评审记录。
需留存证据:第 5 条禁止清单逐项筛查表(含产品功能映射与结论);命中项的下线/封堵技术方案与上线前验证记录;法务与产品负责人签署的禁止性实践评审纪要;面向合成内容产品的滥用防护措施说明(安全过滤、提示词拦截、举报处置)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技术文档与下游集成方文档
严重度 极高 · Art. 53(1)(a)-(b), Annex XI, Annex XII · 2025-08-02编制并持续更新模型技术文档(含训练与测试过程、评测结果,至少覆盖附件 XI 要素),备查提供给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与成员国主管机关;同时向拟集成该模型的 AI 系统提供者提供至少覆盖附件 XII 的信息与文档,使其足以理解模型能力与限制并履行自身义务。以完全免费开源许可发布、且权重、架构与用法信息公开的模型可豁免此两项,但系统性风险模型不得豁免。
需留存证据:符合附件 XI 的模型技术文档(含训练与测试过程、评测结果、算力口径);面向下游集成方的模型卡与集成文档(覆盖附件 XII 要素);文档版本管理与更新记录(与模型版本一一对应);开源豁免主张的许可证文本与权重/架构/用法公开链接(如适用)
模型卡(Model Card)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内容公开摘要(欧盟官方模板)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实施与认证准备清单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内容公开摘要
严重度 极高 · Art. 53(1)(d) · 2025-08-02按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发布的官方模板编制并公开发布"训练内容充分详细摘要",需说明数据来源构成(含大型数据集与主要域名)、数据获取与处理方式,使权利人等利益相关方能够行使欧盟法下的权利。摘要须与模型实际训练数据一致,并随模型版本更新。
需留存证据:按官方模板填写的训练内容公开摘要(已发布版本及其 URL 存档);数据来源清单与许可/授权依据台账(自有、授权、公开抓取、第三方数据集分别列明);摘要内容与实际训练数据一致性的内部核对记录;摘要随模型版本更新的变更历史
系统性风险模型的算力门槛判定与两周内通知委员会
严重度 极高 · Art. 51, Art. 52(1)-(2), Annex XIII · 2025-08-02持续测算模型训练累计算力。依第 51(2) 条,训练累计浮点运算量大于 10^25 FLOP 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被推定具备高影响能力,从而被归类为具系统性风险的模型。达到或预见将达到该条件时,须在两周内通知欧盟委员会并提交证明材料;若认为模型因其特性实际不具系统性风险,可在通知时一并提交充分论证请求豁免。
需留存证据:训练算力核算方法说明与逐次训练运行的 FLOP 台账;门槛触达判定记录(含判定日期与责任人);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的通知函及回执;主张不构成系统性风险时的论证文件与附证
系统性风险模型的评测、风险缓释、事件报告与网络安全
严重度 极高 · Art. 55(1)(a)-(d) · 2025-08-02在第 53、54 条义务之外,具系统性风险的模型提供者还须:按反映最新水平的标准化协议进行模型评测并记录对抗性测试;评估并缓释在欧盟层面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将严重事件及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时报告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必要时同时报告成员国主管机关);为模型本身及其物理基础设施提供充分的网络安全保护。
需留存证据:模型评测方案与评测报告(含对抗性测试/红队记录);系统性风险识别与缓释措施台账(含残余风险结论);严重事件登记簿与向人工智能办公室报送的记录;模型权重与训练基础设施的安全控制措施说明与审计证据
第三国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的欧盟授权代表
严重度 极高 · Art. 54 · 2025-08-02在欧盟市场投放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之前,设立于第三国的提供者须以书面授权委托一名设立于欧盟境内的授权代表。代表须核验附件 XI 技术文档已编制、第 53 条(及适用时第 55 条)义务已履行,在模型投放后 10 年内保存技术文档副本与提供者联系方式,应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合理请求提供全部信息,并就该模型配合监管行动。开源且权重、架构、用法公开的模型可豁免,但系统性风险模型不得豁免。
需留存证据:书面授权委托书(含第 54(3) 条列明的全部任务);授权代表在欧盟的设立证明与联系方式;技术文档副本在代表处的保存安排与保存期限(10 年)说明;与授权代表的定期沟通与监管来函处置记录
合成内容的机器可读标记与可检测性
严重度 极高 · Art. 50(2), Art. 111(4) · 2026-08-02生成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的 AI 系统(含通用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须确保系统输出被以机器可读格式标记并可被检测为人工生成或操纵,且技术方案须有效、可互操作、稳健、可靠。仅执行标准编辑辅助功能、或未实质改变部署者输入数据及其语义的系统不适用。可通过加入《AI 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2026-06-10 发布的自愿工具)证明合规,不加入者须以等效充分的其他方式举证。
需留存证据:标记技术方案说明(水印/元数据/来源凭证的实现与覆盖范围);标记有效性、稳健性与互操作性的测试报告;标记覆盖率与漏标情况的监测记录;《AI 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签署证明,或不签署时的等效充分合规论证文件
高风险分类判定与不属于高风险的自评备案
严重度 极高 · Art. 6, Art. 49(2), Art. 113 · 2027-12-02逐个系统判定是否属于第 6(1) 条(作为附件 I 所列欧盟协调立法所涵盖产品的安全组件,或本身即为该类产品)或第 6(2) 条(附件 III 列举场景)的高风险 AI 系统。AI Omnibus 新增第 6(1a)-(1c) 条澄清:仅用于非安全相关的用户辅助、性能优化、服务效率、自动化、便利性或质量控制的 AI 系统不构成安全组件,但其失效或故障会危及健康与安全的仍构成安全组件。若提供者依第 6(3) 条认定某附件 III 场景系统不属于高风险,须在投放前将自身与该系统在欧盟数据库登记。
需留存证据:逐系统的高风险分类判定表(含第 6(1)/6(2) 条比对与结论);安全组件属性判定说明(针对第 6(1a)-(1c) 条的适用分析);依第 6(3) 条认定非高风险的理由文件;欧盟数据库登记回执(如依第 49(2) 条登记)
高风险系统的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体系
严重度 极高 · Art. 9 · 2027-12-02建立、实施、记录并维护贯穿系统全生命周期的持续迭代风险管理流程:识别与分析按预期用途使用时对健康、安全与基本权利的已知及合理可预见风险;评估预期用途及合理可预见误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风险;结合第 72 条上市后监测数据评估其他风险;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使各项残余风险与整体残余风险被判定为可接受。
需留存证据:风险管理计划与风险登记册(含合理可预见误用场景);风险评估与缓释措施记录及残余风险可接受性结论;定期系统性复核与更新记录;上市后监测数据回流至风险评估的证据链
高风险系统的训练、验证与测试数据治理
严重度 极高 · Art. 10, Art. 4a · 2027-12-02使用模型训练技术的高风险系统,其训练、验证与测试数据集须满足第 10(2)-(4) 条的质量标准(设计选择、数据来源与收集过程、数据准备、假设检验、数据充分性评估、偏见识别与缓释、数据缺口处理,以及对目标人群与地域/场景特性的代表性)。不使用训练技术的系统,上述要求仅适用于测试数据集。AI Omnibus 删除了原第 10(5) 条,并新增第 4a 条,在严格条件下允许为偏见检测与纠正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
需留存证据:数据卡/数据集说明书(来源、收集过程、预处理、标注规范);代表性与数据缺口评估报告(含欧盟目标人群维度);偏见检查与缓释措施记录;依第 4a 条处理特殊类别数据时的必要性论证、安全措施与删除记录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附件 IV 高风险 AI 系统技术文档数据卡(Data Card)——训练、验证与测试数据集说明书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实施与认证准备清单
高风险系统技术文档(附件 IV)
严重度 极高 · Art. 11, Annex IV · 2027-12-02在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前编制技术文档并保持更新,至少包含附件 IV 列明的全部要素,以清晰完整的形式使国家主管机关与公告机构能够评估系统合规性。AI Omnibus 修订第 11(1) 条:中小企业(含初创)与小型中型市值企业(SMC)可按委员会发布的简化技术文档表格提交,公告机构须接受该表格。
需留存证据:附件 IV 技术文档全套(或 SME/SMC 简化表格);文档版本记录与变更对照表;上市后监测计划(作为技术文档组成部分);文档保存与调取责任人指定文件
高风险系统的人工监督设计
严重度 极高 · Art. 14, Art. 26(2) · 2027-12-02系统须在设计上(含人机交互界面工具)使自然人能在使用期间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以预防或最小化按预期用途使用或合理可预见误用时对健康、安全与基本权利的风险。监督措施须与风险、自主程度与使用场景相称,可由提供者内建于系统,或由提供者识别后交由部署者实施;须使承担监督的人员能够理解系统能力与局限、察觉自动化偏见、正确解读输出,并能够决定不使用输出或中断/停止系统。
需留存证据:人工监督设计文档(界面、干预点、停止机制);监督人员岗位说明、授权文件与培训记录;人工干预与推翻输出的操作日志样本;自动化偏见提示措施的产品实现说明
高风险系统的准确性、稳健性与网络安全
严重度 极高 · Art. 15, Art. 42(3) · 2027-12-02系统须达到适当的准确性、稳健性与网络安全水平并在全生命周期保持一致表现;准确度水平与相关指标须在使用说明中声明;须对系统内部或运行环境中的错误、故障与不一致尽可能保持韧性(可采用技术冗余、备份或失效安全方案);上市后持续学习的系统须尽可能消除或减少有偏输出反馈影响后续输入(反馈回路)的风险;并须对第三方未经授权改变其用途、输出或性能的攻击具备韧性。AI Omnibus 新增第 42(3) 条:落入《网络韧性法案》范围且满足其第 12(1) 条条件的高风险系统,视为符合本条网络安全要求。
需留存证据:准确度与稳健性测试方案与测试报告(含指标定义);冗余/失效安全设计说明;对抗性攻击(数据投毒、模型投毒、对抗样本、模型规避)防护措施与测试记录;持续学习系统的反馈回路监控与缓释记录
高风险系统的合格评定、欧盟符合性声明与 CE 标识
严重度 极高 · Art. 43, Art. 47, Art. 48, Annex V, Annex VI, Annex VII · 2027-12-02按第 43 条确定合格评定路径:附件 III 第 1 点(生物特征识别)系统在已适用协调标准或通用规范时可选择附件 VI 内部控制或附件 VII 公告机构参与;未适用或仅部分适用协调标准/通用规范时,必须走附件 VII;附件 III 第 2 至 8 点的系统走附件 VI 内部控制;落入附件 I A 节协调立法的系统按该立法的合格评定程序执行并将本法第三章第 2 节要求纳入评定。评定通过后为每个系统出具书面的、机器可读的、实体或电子签署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内容见附件 V),自投放或投入使用起备查 10 年,并加贴 CE 标识(数字提供的系统使用数字 CE 标识)。
需留存证据:合格评定路径选择说明与依据(协调标准/通用规范适用情况);公告机构证书或内部控制评定报告;欧盟符合性声明(附件 V 内容,含 10 年备查安排);CE 标识加贴位置与数字 CE 标识可访问性证据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附件 IV 高风险 AI 系统技术文档招投标 / RFP 合规应答包(含欧盟公共采购与企业采购两条线)
第三国高风险系统提供者的欧盟授权代表
严重度 极高 · Art. 22 · 2027-12-02设立于第三国的提供者在将高风险 AI 系统投放欧盟市场之前,须以书面授权委托设立于欧盟的授权代表。代表须核验欧盟符合性声明与技术文档已编制且已完成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自系统投放或投入使用起 10 年内为主管机关保存提供者联系方式、符合性声明副本、技术文档及公告机构证书;应合理请求提供证明合规所需的全部信息与文档(含提供者可控的自动生成日志);并配合主管机关行动。
需留存证据:书面授权委托书(覆盖第 22(3) 条全部任务);授权代表处保存的合规文档清单与保存期限说明;代表终止授权情形的应急预案
严重事件报告(15 日 / 10 日 / 2 日三档时限)
严重度 极高 · Art. 73 · 2027-12-02高风险 AI 系统提供者须向事件发生地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关报告严重事件:一般情形下,在确立系统与事件之间因果关系或合理可能性后立即报告,且自提供者(或部署者)知悉之日起不晚于 15 日;构成广泛侵害或属第 3(49)(b) 条定义的严重事件的,不晚于 2 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不晚于 10 日。可先提交不完整的初步报告再补全。报告后须立即开展调查(含事件风险评估与纠正措施),在告知主管机关前不得进行会影响后续原因评估的系统改动。
需留存证据:严重事件判定标准与分级响应预案(含 2/10/15 日时限映射);事件登记簿与报送回执;事件调查报告(含根因分析与纠正措施);证据保全与"改动前先告知"流程记录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版权合规政策与权利保留识别
严重度 高 · Art. 53(1)(c) · 2025-08-02建立并执行遵守欧盟版权法的内部政策,特别是运用最新技术识别并尊重权利人依《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EU) 2019/790 第 4(3) 条作出的文本与数据挖掘权利保留(例如 robots.txt、机器可读的选择退出信号)。政策须覆盖数据抓取、数据集采购、微调数据与合成数据链路。
需留存证据:版权合规政策文本与生效审批记录;爬虫与数据采集配置(robots.txt 遵从、opt-out 信号识别规则)及运行日志;数据集采购合同与权利链条证明;权利人投诉/下架请求的处置台账
与自然人直接交互的 AI 系统告知义务
严重度 高 · Art. 50(1), Art. 50(5) · 2026-08-02拟与自然人直接交互的 AI 系统(对话机器人、语音助理、客服与销售智能体等)须在设计上确保用户被告知正在与 AI 交互,除非对一个具备合理认知与注意的人而言这一点显而易见。告知须在首次交互时以清晰可辨的方式提供,并符合无障碍要求。
需留存证据:产品内 AI 告知文案与界面截图(各语言版本);首次交互触发逻辑的技术说明;无障碍合规检查记录
深度伪造、情绪识别与生物特征归类的部署者披露
严重度 高 · Art. 50(3)-(5) · 2026-08-02部署者使用情绪识别或生物特征归类系统时,须告知被暴露于该系统的自然人并依 GDPR 处理个人数据;生成或操纵构成深度伪造的图像、音频、视频内容时,须披露该内容系人工生成或操纵;发布用于就公共利益事项告知公众的 AI 生成或操纵文本时,同样须披露(已经人工审核且有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编辑责任的除外)。艺术、创意、讽刺、虚构作品的披露方式可限于不妨碍作品呈现的适当方式。
需留存证据:深度伪造内容披露标识规范与已发布内容抽样存证;情绪识别/生物特征归类场景的告知文案与告知触达记录;相关处理活动的 GDPR 合法性基础与记录引用
高风险系统的自动日志记录能力与日志留存
严重度 高 · Art. 12, Art. 19, Art. 26(6) · 2027-12-02高风险系统须在技术上支持全生命周期的事件自动记录,日志能力须足以识别可能导致系统构成第 79(1) 条风险或发生实质性修改的情形、支撑第 72 条上市后监测、并支持部署者依第 26(5) 条进行运行监控。提供者须对其可控的自动生成日志至少保存六个月(另有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部署者对其可控日志同样至少保存六个月。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类系统还须至少记录每次使用的起止时间、比对数据库、命中输入数据与核验人员身份。
需留存证据:日志字段设计说明与留存策略(含六个月最低期限论证);日志完整性与防篡改控制措施说明;日志抽样导出样本(用于监管调取演练);日志中个人数据的最小化与访问控制记录
面向部署者的透明度与使用说明
严重度 高 · Art. 13 · 2027-12-02高风险系统的设计须使其运行足够透明,便于部署者解读输出并正确使用;须随附数字或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向部署者提供履行自身义务所需的信息,包括系统能力与局限、已声明的准确度指标、预期用途与已知的合理可预见误用、人工监督措施的实施方式等。
需留存证据:使用说明书正式版本(各目标语言);准确度与局限性声明的测算依据;部署者培训材料与交付记录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附件 IV 高风险 AI 系统技术文档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第 27 条 基本权利影响评估(FRIA)模型卡(Model Card)
高风险系统提供者的质量管理体系
严重度 高 · Art. 17 · 2027-12-02以书面政策、程序与作业指导的形式建立并系统性记录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覆盖:合规策略(含合格评定程序与变更管理)、设计与设计验证技术、开发与质量保证技术、开发前中后的检查测试验证程序及其频次、适用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未完全采用协调标准时的替代手段)、数据管理体系与程序等。AI Omnibus 修订第 17(2) 条,要求实施程度与提供者组织规模相称,尤其针对中小企业与 SMC,但严谨度与保护水平不得降低。
需留存证据:质量管理体系手册与程序文件清单;第 17(1) 条各子项与现有体系文件的映射表;变更管理与版本发布审批记录;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记录
高风险系统的欧盟数据库登记
严重度 高 · Art. 49, Art. 71, Annex VIII · 2027-12-02在将附件 III 所列高风险 AI 系统(第 2 点所列关键基础设施类除外)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前,提供者或其授权代表须在第 71 条所述欧盟数据库中登记自身与该系统;依第 6(3) 条认定不属于高风险的系统同样须登记。附件 III 第 2 点系统在国家层面登记。执法、移民、庇护与边境管理相关的第 1、6、7 点系统在数据库的非公开安全分区登记。
需留存证据:欧盟数据库登记回执与登记条目截图;登记信息与技术文档一致性核对表;登记信息变更的更新记录
高风险系统的上市后监测体系与监测计划
严重度 高 · Art. 72 · 2027-12-02建立并记录与技术性质及系统风险相称的上市后监测体系,主动、系统地收集、记录并分析来自部署者或其他渠道的系统运行数据,评估系统对第三章第 2 节要求的持续符合性,必要时分析与其他 AI 系统的交互。监测体系须以上市后监测计划为基础,该计划构成附件 IV 技术文档的一部分。AI Omnibus 删除了委员会制定统一模板的强制授权,改为要求委员会在 2027-09-02 前发布含自愿模板的指南。
需留存证据:上市后监测计划(技术文档组成部分);运行数据采集渠道与指标定义说明;周期性监测分析报告与整改跟踪记录;与部署者/分销商的数据回流合同条款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附件 IV 高风险 AI 系统技术文档AI 事件与严重事故报告记录(事件台账 + 对外报告底稿)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实施与认证准备清单
高风险系统部署者的运行义务
严重度 高 · Art. 26 · 2027-12-02部署者须采取适当技术与组织措施按使用说明使用系统;将人工监督指派给具备必要能力、培训与授权的自然人;在其控制输入数据的范围内确保输入数据相关且足够有代表性;依使用说明监控运行,发现系统可能构成第 79(1) 条风险时立即通知提供者/分销商与市场监管机关并暂停使用,发现严重事件时先通知提供者、再通知进口商或分销商及市场监管机关;保存其可控日志至少六个月;在工作场所投入使用前告知工人代表与受影响工人;在适用时使用提供者依第 13 条提供的信息履行 GDPR 第 35 条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需留存证据:按使用说明制定的作业规程与偏离审批记录;人工监督岗位授权与培训记录;输入数据质量控制记录;工人代表告知函与送达证明(工作场所部署时)
基本权利影响评估(FRIA)
严重度 高 · Art. 27 · 2027-12-02FRIA 的适用范围有限而具体:在部署第 6(2) 条高风险系统(附件 III 第 2 点关键基础设施类除外)之前,属于公法机构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私营实体,以及附件 III 第 5(b)、5(c) 点(信用评估与人寿/健康保险风险评估与定价)系统的部署者,须评估使用该系统可能对基本权利产生的影响,内容包括使用流程描述、使用期间与频率、可能受影响的自然人与群体类别、具体伤害风险、人工监督措施的实施方式、风险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含内部治理安排与投诉机制)。评估结果须通知市场监管机关并提交人工智能办公室提供的问卷模板。首次使用时进行,情况变化时更新。AI Omnibus 允许与 GDPR 第 35 条 DPIA 交叉引用或并入相关部分。
需留存证据:FRIA 适用性判定记录(说明为何触发或不触发);FRIA 报告全文(覆盖第 27(1) 条六项要素);向市场监管机关的通知记录与问卷模板提交回执;FRIA 与 DPIA 的交叉引用对照表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第 27 条 基本权利影响评估(FRIA)招投标 / RFP 合规应答包(含欧盟公共采购与企业采购两条线)
价值链上游提供者的配合与书面协议义务
严重度 高 · Art. 25(2), Art. 25(4) · 2027-12-02当第三方对系统作出实质改动或改变预期用途而成为新的提供者时,最初提供者不再被视为该特定系统的提供者,但须与新提供者密切合作,提供必要信息与合理可预期的技术访问及其他协助,包括提供足以评估第 16 条合规性的技术文档、告知已知的局限与失效模式、提供用于测试与验证的定向技术访问;若最初提供者已明确声明其系统不得被改为高风险 AI 系统,则不承担该配合义务。此外,向高风险系统提供 AI 系统、AI 模型、工具、服务、组件或流程的第三方,须与高风险系统提供者以书面协议约定所需信息、能力、技术访问与协助;以免费开源许可向公众提供的工具、服务、流程或组件(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除外)不适用。AI Omnibus 将违反第 25(2)、(4) 条纳入第 99(4) 条罚则范围。
需留存证据:与下游集成方的书面协议范本(覆盖第 25(4) 条要素);向下游交付的技术文档、局限与失效模式说明;技术访问(测试/验证环境)授予记录;如主张排除适用,产品文档中"不得改造为高风险系统"的明示声明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第 27 条 基本权利影响评估(FRIA)模型卡(Model Card)供应商与分包商 ESG 与安全尽调问卷(本企业作为采购方使用)
员工与代表方的人工智能素养措施
严重度 中 · Art. 4 · 2025-02-02提供者与部署者须采取措施提升自身员工及代其操作 AI 系统人员的人工智能素养,衡量其技术背景、经验、教育培训与使用场景。AI Omnibus 修订后明确该义务不要求企业为任何个人担保达到某一素养水平,但仍须有可举证的培训与记录。
需留存证据:人工智能素养培训大纲与课件;按岗位划分的培训覆盖名单与完成记录;培训效果评估或考核记录
美国司法部大宗敏感个人数据规则(数据安全计划)
美国(联邦) · 复核 2026-09-12识别并按门槛分类美国敏感个人数据与政府相关数据
严重度 极高 · §§ 202.205, 202.206, 202.212, 202.222, 202.234, 202.249建立数据资产台账,逐类核对是否触及「大宗」门槛:人类组学数据超过 1,000 名美国人(其中人类基因组数据为 100 人)、生物识别标识符超过 1,000 人、精确地理位置数据超过 1,000 台美国设备、个人健康数据与个人金融数据各超过 10,000 人、受涵盖个人标识符超过 100,000 人;组合数据按其中最低门槛计算。门槛按过去 12 个月内、同一美国主体与同一外国/受涵盖人员之间的交易累计计算,且数据是否匿名化、假名化、去标识化或加密均不影响认定。
需留存证据:敏感个人数据资产台账(按 28 CFR §202.249 的六类 + 政府相关数据分列);过去 12 个月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数据量累计计算底稿;组合数据与「受涵盖个人标识符」判定说明(列出配对的 listed identifier);政府相关位置数据比对记录(对照 §202.1401 政府相关位置数据清单)
对交易相对方做「受涵盖人员 / 受关注国家」筛查
严重度 极高 · §§ 202.208, 202.209, 202.211, 202.601, 202.701在签约前判定对方是否属于受涵盖人员:受关注国家为中国(含香港、澳门)、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委内瑞拉;受涵盖人员包括在受关注国家设立、主要营业地在受关注国家,或被上述主体直接/间接、单独/合计持股 50% 以上的外国实体,以及司法部长指定并公布在「受涵盖人员清单」上的主体。清单公布于《联邦公报》即视为推定知悉。
需留存证据:交易对手尽调问卷与股权穿透图(含 50% 合计持股测算);受涵盖人员清单筛查记录(含筛查日期与命中结果);外籍员工与承包商的国籍/主要居住地登记表;筛查结论签署页(由合规负责人签字)
停止面向受涵盖人员的「数据经纪」类禁止交易
严重度 极高 · §§ 202.214, 202.301不得明知而与受关注国家或受涵盖人员进行涉及政府相关数据或大宗美国敏感个人数据的数据经纪交易。数据经纪指数据出售、访问权许可或类似商业交易,接收方并非直接从数据主体处收集或处理该数据。法规示例明确包括:向境外母公司出售或许可自动驾驶车队采集的大宗精确地理位置数据;在 App 中嵌入会向受涵盖人员回传数据的追踪像素或 SDK;以及订阅式许可他人访问以大宗敏感数据训练的聊天机器人、且该机器人可被提示复现训练数据。
需留存证据:数据流向图(标注每条对外提供链路的接收方与法律定性);SDK / 追踪像素 / 广告合作方清单与数据字段映射;已终止或改造的数据经纪合同清单与终止证明;模型训练数据来源说明(证明未以禁止交易方式获取或外传)
对大宗人类组学数据与人体生物样本执行绝对禁令
严重度 极高 · §§ 202.223, 202.224, 202.303, 202.401(b)任何涉及受关注国家或受涵盖人员访问大宗人类组学数据(基因组、表观基因组、蛋白质组、转录组),或可由此推导出大宗组学数据的人体生物样本的受涵盖数据交易,一律禁止——包括供应商协议、雇佣协议与投资协议,不能通过实施 CISA 安全要求转为「受限交易」。人类基因组数据的大宗门槛低至 100 名美国人。
需留存证据:组学数据与生物样本清单及来源国标注;境内外研发人员对组学数据系统的访问权限矩阵;组学相关合作、委托测序与学术合作协议复核记录;禁令培训签到表(研发与 BD 团队)
受限交易须实施 CISA 安全要求
严重度 极高 · §§ 202.248, 202.401与受关注国家或受涵盖人员签订涉及大宗敏感数据访问的供应商协议、雇佣协议或投资协议属「受限交易」,只有在完整实施《CISA 受限交易安全要求(EO 14117 实施版,2025 年 1 月)》并满足本部分其他要求时才被允许。法规示例明确:自行设计「自认为等效」的替代控制而不实施该安全要求,该交易即转为禁止交易。
需留存证据:CISA 安全要求实施说明书(逐条对照控制项);身份与访问管理配置、数据最小化与加密/去标识化实施证据;受限交易清单(供应商/雇佣/投资三类分列);由负责合规的高管年度签署的安全要求实施政策
向非受涵盖外国人提供数据时加入禁止转售条款并报告违约
严重度 高 · § 202.302向任何非受涵盖人员的外国人进行涉及政府相关数据或大宗敏感数据的数据经纪交易时,必须以合同约定对方不得将同一数据再行经纪给受关注国家或受涵盖人员;一旦知悉或怀疑该条款被违反,须在 14 天内向司法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违约日期、交易与条款描述、涉及主体及相关文件副本。
需留存证据:含禁止再转让条款的合同范本与已签署版本;合同条款落实台账(按对手方逐一登记);疑似违约内部升级与调查记录;14 天内提交司法部的违约报告及回执
交易记录 10 年留存与年度完整性认证
严重度 高 · § 202.1101从事本部分所涉任何交易的美国主体,须就每笔交易保存完整准确的记录,并自交易之日起至少 10 年内可供检查。受限交易另需以可审计方式保存:合规计划政策与安全要求政策(均年度认证)、年度审计结果、数据流尽调文档(数据类型与数量、各方身份含直接与间接股权或个人国籍/主要居住地、最终用途说明)、传输方式说明、交易起止日期、相关协议副本、许可证或咨询意见副本及其文件编号,以及由负责合规人员出具的尽调记录完整性与准确性年度认证。
需留存证据:交易记录归档索引(含 10 年保存期标注);尽调文档包(数据类型与数量、各方身份、最终用途、传输方式);协议、许可证与咨询意见副本及文件编号登记;尽调记录完整性与准确性的年度认证签署页
建立数据合规计划(受限交易)
严重度 高 · § 202.1001 · 2025-10-06从事任何受限交易的美国主体最迟须于 2025-10-06 建立并实施数据合规计划,最低内容包括:基于风险的数据流核验程序(须以可审计方式记录数据类型与数量、交易各方身份含实体股权与个人国籍/主要居住地、数据最终用途与传输方式);针对供应商的身份核验程序;描述数据合规计划的书面政策;描述安全要求实施情况的书面政策。后两项均须由负责合规的高管、管理人员或员工每年签署认证。
需留存证据:数据合规计划书面政策(含年度高管认证签署页);安全要求实施书面政策(含年度高管认证签署页);数据流核验日志(可审计格式);供应商身份核验记录
受限交易年度独立审计
严重度 高 · § 202.1002 · 2025-10-06自 2025-10-06 起从事受限交易的美国主体,须在每个从事受限交易的日历年度进行一次审计,覆盖前 12 个月。审计人须具备资格与独立性,且不得是受涵盖人员或受关注国家。审计范围包括受限交易本身、数据合规计划及其实施、§202.1101 要求的记录、以及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审计人须在审计完成后 60 天内出具书面报告,报告须描述任何安全要求失效或存在缺陷的情形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告至少保存 10 年。
需留存证据:审计人独立性与资质声明;年度审计报告(含方法论、访谈人员、受检系统与设施);审计发现整改计划与关闭证据;审计报告 10 年留存的归档记录
年度报告与被拒绝禁止交易报告
严重度 高 · §§ 202.1103, 202.1104, 202.1201(d) · 2025-10-06两类报告义务:一是年度报告——自 2025-10-06 起从事涉及云计算服务的受限交易,且其 25% 以上股权被受关注国家或受涵盖人员(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合同、安排、谅解或关系)持有的美国主体,须就截至上一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交易,在次年 3 月 1 日前提交年度报告;二是拒绝交易报告——自 2025-10-06 起,凡收到并明确拒绝(含以软件或自动化工具自动拒绝)涉及数据经纪的禁止交易要约的美国主体,须在拒绝之日起 14 天内报告。两类报告均须由高管、董事、履行同等职务者或负责合规的员工签署并认证真实、准确、完整。
需留存证据:股权结构穿透计算表(证明是否达到 25% 门槛);年度报告底稿与提交回执(含交易日期、数据类型与数量、传输方式、各方名称与所在地);拒绝交易台账与 14 天内提交的报告副本;报告签署人授权文件与真实性认证签署页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被保护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审计时的选定、限期、报送与整改
严重度 极高 · 第五条、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这是自审计之外的强制轨道,节奏由监管定。触发情形有三类(第五条):处理活动存在严重影响个人权益或者严重缺乏安全措施等较大风险;处理活动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 10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对同一事件或风险,不得重复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审计——收到重复要求时可以据此沟通。被要求后的动作链条:按保护部门要求选定专业机构(不是自由选型),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报保护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第九条);为专业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并承担审计费用(第八条);完成后将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保护部门,报告须由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合规审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专业机构公章(第十条);按保护部门要求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保护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第十一条)。实务建议:在事件应急预案里预置这条链路——事件定级一旦触及 100 万人/10 万人敏感的量级,就同步启动「可能被要求委托审计」的准备,提前梳理可供选定的专业机构、预算科目与配合口径,避免限期开始后才开始找机构。
需留存证据:保护部门的审计要求文件与内部启动记录;专业机构选定过程与委托合同(含保密与工作结束后删除条款);审计费用列支记录与对专业机构的支持配合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合规审计报告(主要负责人与合规审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向保护部门报送审计报告的记录与回执;问题整改台账:问题、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验证结果;整改情况报告及其报送记录(证明在整改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送达);延期申请与保护部门批准文件(如适用)
建立处理人数计量口径,按门槛落实两年一次的合规审计周期
严重度 高 · 第三条、第四条门槛是这套制度唯一的事实入口,必须先把「处理了多少人的个人信息」算清楚并留痕。计量口径要写成制度:以可识别到的自然人去重计数,纳入活跃用户、沉默用户、已注销但仍在留存期内的账号、通过 SDK 或受托处理触达的终端用户、线下采集的人员、以及员工与候选人等非产品侧数据;跨产品线、跨法人主体的重叠用户如何合并,也要有明确规则,否则每次自查都会得出不同数字。达到处理超过 1000 万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第四条);未达门槛的并不豁免——第三条要求处理者由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合规审计,企业应自行确定并书面固定周期(常见做法是与年度内控或安全评估节奏合并)。每次计量结论、判定依据、判定日期与下一次审计的排期都应入档,这是监管问询时证明「周期没有被拖过」的唯一材料。
需留存证据:个人信息处理人数计量口径制度文件(统计范围、去重规则、跨主体合并规则);各统计期的处理人数计量结果与数据来源说明;门槛判定记录:结论、依据、判定人、判定日期;合规审计周期安排表与上一次/下一次审计日期;未达门槛情形下自行确定审计周期的书面决定
按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确定审计范围与底稿
严重度 高 · 第六条及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第一项至第二十七项第六条要求自行开展或按保护部门要求开展的审计都参照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指引以 27 条列明审查要点,实际上就是一份现成的审计程序表:合法性基础与同意(含变更后重新取得同意、单独同意与书面同意)、处理规则的清单化与最短保存期限、告知义务的显著性与可读性、共同处理与委托处理的约定与监督、因合并重组分立解散转移个人信息的告知、对外提供的单独同意与事前影响评估、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与公平性及拒绝机制、基于同意的公开、公共场所图像采集设备的必要性与提示标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边界、敏感个人信息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出境三条路径与向外国司法执法机构提供的批准、删除权的六类情形与技术难以实现时的停止处理、个人权利行使的受理与响应、处理规则的解释说明、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含分类、应急机制、影响评估与合规审计制度、投诉举报、操作权限、教育培训、履职评价、违法处理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加密去标识化、权限控制)、教育培训的覆盖与考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资质与权限与报送、影响评估的开展与内容、应急预案的全面性与演练、事件应急响应处置,以及重要互联网平台的平台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落地建议:把 27 条逐条映射到自家的系统、数据流与制度文件,形成「要点—证据—责任人—结论」四列底稿;对 AI 企业,训练语料合法性基础、对话日志保存与删除、模型与日志中个人信息的可删除性、推荐与风控的自动化决策说明这四项通常是失分最集中的地方,应优先补证据。
需留存证据:审计方案:范围、抽样方法、时间安排、责任分工;按指引 27 条逐条映射的审计底稿(要点—证据—责任人—结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清单与数据流图(含训练、推理、日志链路);合法性基础与同意记录样本(含单独同意、书面同意、变更后重新同意);自动化决策的说明材料、拒绝机制与不针对个人特征选项的实现证据;敏感个人信息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处理的事前影响评估;出境路径判定材料(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删除权在应用、日志、备份与模型中的执行记录与技术说明;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应急预案与演练记录;审计发现问题清单与整改计划
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在重要平台设立独立监督机构
严重度 高 · 第十二条;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第二十二项第十二条把审计工作挂到具体的人与机构上。其一:处理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由其负责本单位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工作——注意门槛是 100 万人(低于强制两年审计的 1000 万人门槛),也就是说很多企业先触发「要有负责人」,再触发「要按周期审计」。指引第二十二项进一步给出对该负责人的审查口径: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职责清晰并被赋予充分权限协调内部部门;在个人信息处理重大事项决策前有权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不合规操作予以制止并采取必要纠正措施;处理者应公开其联系方式,并将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保护部门。其二: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处理者,应当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意味着内部高管占多数的委员会不满足要求,成员构成、议事规则与监督结论都应留痕。
需留存证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与职责授权书;负责人资质材料: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与培训记录;负责人在重大事项决策前提出意见的记录;负责人制止不合规操作、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负责人联系方式的对外公开页面截图与向保护部门报送的记录;独立监督机构的设立文件、成员名单与外部成员占比说明;独立监督机构的议事规则、会议纪要与对合规审计情况的监督结论
专业机构的选任、保密约束与连续三次以上不得再次委托的轮换限制
严重度 中 · 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委托方必须自己管住四件事,否则问题会在委托当下才暴露。(1)能力(第七条):专业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合规审计的能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场所、设施和资金;鼓励相关专业机构通过认证,认证按《认证认可条例》执行——选型时应留存对机构人员、场所、设施与既往项目的核验材料。(2)保密与删除(第十三条):专业机构对履职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在合规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删除相关信息——这两项要写进委托合同,并在结项时取得删除确认。(3)不得转委托(第十四条):机构不得把审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合同里应有明确禁止条款与违约责任。(4)轮换(第十五条):同一专业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同一合规审计负责人不得连续三次以上对同一审计对象开展合规审计。这条最容易在第四次委托时才被发现违规,因为「关联机构」和「同一合规审计负责人」两个维度不在常规供应商管理台账里;委托方应自建一份审计服务连任台账,按机构、关联关系与合规审计负责人三个字段记录历次委托,选型阶段先查台账再询价。
需留存证据:专业机构能力核验材料:审计人员资历、场所与设施、资金情况、认证证书(如有);委托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工作结束后删除条款与不得转委托条款;结项时的信息删除确认函;审计服务连任台账:机构、关联机构关系、合规审计负责人、历次委托年度;本次选型前的连任次数核查记录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按模态在指定位置添加显式标识,并确保导出文件保留标识
严重度 极高 · 第四条 · 2025-09-01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按第四条分模态添加显式标识:文本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音频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图片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视频在起始画面和播放周边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可在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虚拟场景在起始画面适当位置添加,可在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其他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需留存证据:各模态显式标识实现方案与位置说明(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各模态标识样例文件(含下载、复制、导出后的样本);功能与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五类情形的对照判定表;标识在导出链路中保留的技术验证记录
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严重度 极高 · 第五条、第十一条 · 2025-09-01按《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第五条第三款把文件元数据定义为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办法同时鼓励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具体字段与编码方式须符合 GB 45438-2025。
需留存证据:隐式标识字段设计文档(属性信息、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各文件格式的元数据写入实现说明与样本文件元数据导出记录;与 GB 45438-2025 的字段与编码符合性核对记录;数字水印方案说明与鲁棒性测试结果(如已采用);API 输出携带元数据的接口文档
传播平台的三档核验、提示标识与传播要素回写
严重度 高 · 第六条 · 2025-09-01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添加显著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但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并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同时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有前三种情形的,还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需留存证据:元数据核验流程说明与三档提示标识的文案与展示样例;生成合成痕迹检测能力说明与检出率统计;传播要素信息回写元数据的实现说明与样本;用户声明入口截图与声明率统计;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补标后方可继续传输」的衔接说明
服务协议中说明标识规范,并对不含显式标识的输出留存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严重度 高 · 第八条、第九条 · 2025-09-01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用户申请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需留存证据:用户服务协议中的标识方法、样式说明条款与阅读确认留证;无显式标识输出的申请与审批流程说明;提供对象信息日志(账号、主体、时间、内容编号)及六个月留存配置截图;无显式标识输出的用量统计与异常监控记录
备案与安全评估时提交标识材料,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严重度 高 ·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2025-09-01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开展标识活动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即 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发布 2025-02-28,实施 2025-09-01,现行)。
需留存证据:备案与安全评估材料中的标识说明文件;GB 45438-2025 符合性自查表与差距清单;备案材料所述标识实现与线上产品实际实现的一致性核对记录;标识信息共享与配合执法的机制说明
欧盟数据法
欧盟 · 复核 2026-09-12防止第三国政府非法获取在欧盟持有的非个人数据
严重度 极高 · Art. 32 · 2025-09-12数据处理服务提供者须采取一切适当的技术、组织与法律措施(包括合同安排),防止在与欧盟法或相关成员国国内法相冲突的情况下发生国际与第三国政府对其在欧盟持有的非个人数据的获取与传输。第三国法院、法庭或行政机关要求传输或提供访问的决定或判决,仅在基于该第三国与欧盟之间、或与某成员国之间生效的国际协定(如司法协助条约)时方可被承认或执行。无此类协定时,只有同时满足第 32(3) 条三项条件(第三国制度要求说明决定的理由与比例性并具有特定性;被要求方的合理反对可由该国有权法院审查;作出或审查该决定的法院有权充分考虑受欧盟法或成员国法保护的数据提供者的相关法律利益)方可传输或提供访问。
需留存证据:政府调取请求处置政策与升级流程;技术与组织隔离措施说明(数据驻留、密钥托管、访问审批);与客户及集团内部的合同安排(限制境外调取的条款);收到调取请求的登记与处置记录(含向客户的告知)
应用户请求提供数据并按用户指示向第三方共享
严重度 高 · Art. 4, Art. 5 · 2025-09-12当用户无法从产品或相关服务直接获取数据时,数据持有者须无不当延迟地向用户提供可随时获得的数据及必要元数据,质量与其自身可得者相同,且便捷、安全、免费,采用全面、结构化、通用且机器可读的格式,在相关且技术可行时连续实时提供,并应支持通过电子方式的简单请求。用户还有权要求数据持有者以同等条件将该等数据提供给其指定的第三方。数据持有者仅在共享会危及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产品安全要求并对人身健康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方可与用户约定限制或禁止,且拒绝共享时须通知依第 37 条指定的主管机关。依《数字市场法》被指定为守门人的企业不得作为本条下的合格第三方。
需留存证据:用户数据请求受理与履行流程 SOP;数据提供接口的服务质量指标与履约记录;第三方共享授权核验与执行记录;依安全理由拒绝共享的判定文件与向主管机关的通知
数据处理服务的切换支持与切换费用取消
严重度 高 · Art. 23, Art. 25, Art. 29, Art. 30 · 2025-09-12数据处理服务提供者须采取第 25、26、27、29、30 条规定的措施,使客户能切换到同一服务类型的其他提供者、迁移至本地 ICT 基础设施,或在相关时同时使用多个提供者;并须移除阻碍客户终止合同、与其他提供者订立新合同、移植其可导出数据与数字资产(含在使用免费额度后)的商业、技术、合同与组织障碍。自 2027-01-12 起不得收取任何切换费;2024-01-11 至 2027-01-12 期间只能收取不超过与该次切换直接相关成本的削减后费用。签约前须向潜在客户清晰说明标准服务费、可能的提前终止罚金与过渡期内可能收取的削减后切换费,并在网站专区或其他易访问方式向客户公开。
需留存证据:切换支持能力说明(导出接口、数据格式、数字资产范围、迁移协助);切换费用政策与 2027-01-12 起取消收费的实施记录;签约前费用信息披露页面与合同条款;客户切换请求受理与完成记录
连接产品与相关服务的数据"设计即可访问"
严重度 高 · Art. 3(1), Art. 50 · 2026-09-12连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相关服务的设计与提供,须使产品数据与相关服务数据(含解读和使用这些数据所必需的元数据)默认、便捷、安全、免费、以全面、结构化、通用且机器可读的格式可用,并在相关且技术可行时可由用户直接访问。该义务适用于 2026-09-12 之后投放欧盟市场的连接产品及其相关服务。
需留存证据:产品数据字典与可导出数据项清单(含元数据定义);数据访问接口规格说明(格式、认证、速率、实时性);默认可访问性的产品设计评审记录;投放欧盟市场日期的证据(用于判定过渡期适用)
售前数据信息披露
严重度 中 · Art. 3(2), Art. 3(3) · 2025-09-12在订立连接产品的购买、租赁或租借合同前,销售方、出租方或出租人(可以是制造商)须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用户至少说明:产品能生成的产品数据的类型、格式与预估量;是否能连续、实时生成数据;数据存储于设备端还是远程服务器(含预计保留期限);用户如何访问、取回或在相关时删除数据,包括技术手段、使用条款与服务质量。相关服务提供者在订立服务合同前须说明预期获取的产品数据的性质、预估量与采集频率、相关服务数据的性质与预估量、访问与取回安排、存储安排与保留期限等。
需留存证据:售前数据信息披露文本(各销售渠道版本);产品说明书与服务条款中的对应章节;披露内容与产品实际数据能力的一致性核对记录
企业间数据合同的不公平条款自查
严重度 中 · Art. 13 · 2025-09-12一家企业单方施加于另一家企业的、关于数据访问与使用或数据相关义务违约与终止的责任与救济的合同条款,若不公平则对被施加方不具约束力。条款的使用严重偏离数据访问与使用领域的良好商业惯例、违反诚信与公平交易的,即为不公平。第 13(4) 条列明当然不公平的情形,包括排除或限制单方施加方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排除被施加方在对方不履约时可获得的救济或对方的相应责任等。反映欧盟法强制性规定、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时本应适用的欧盟法规定的条款,不视为不公平。
需留存证据:面向欧盟的标准合同与条款库的不公平条款自查记录;第 13(4) 条清单逐项比对表;条款修订版本与生效记录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申请前完成告知、单独同意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严重度 极高 · 第六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在申请认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影响评估的重点内容由第六条列明,并与 PIPL 第三十九条的出境单独同意、第五十五条与第五十六条的评估要求相衔接。认证机构会把这套材料作为合格评定的输入,材料不完整会直接导致认证不通过。
需留存证据:出境告知文本与展示位置截图(含境外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与方式、数据种类、行权途径);出境单独同意的交互留证与同意日志;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按第六条重点内容组织);评估结论对应的整改项与关闭证据
确认适用条件并划定认证范围
严重度 高 · 第五条、第十条按第五条确认同时符合适用情形后,明确界定申请认证的出境范围:涉及的业务场景、数据种类与字段、境内外主体、传输方向与频次、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认证范围一旦确定即成为后续合规的红线——第十条规定出境情况与认证范围不一致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直至撤销证书,因此范围既不能画得过窄导致业务受限,也不能画得过宽而无法举证。
需留存证据:认证范围说明书(业务场景、数据字段、主体、流向、地域);适用条件判定记录(非 CIIO、数量门槛、不含重要数据);集团内数据流向图与主体关系图;范围变更管理流程文件
向具备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申请并维持证书有效状态
严重度 高 ·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向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按认证基本规范与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规则开展认证;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认证证书。证书签发或状态变化后 5 个工作日内,认证机构须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证书编号、获证处理者名称、认证范围与状态变化信息,因此证书状态是公开可查的。获证后须持续保持出境情况与认证范围一致,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部门的监督、抽查与评价。
需留存证据:认证机构资质核验记录(含其向国家网信部门备案的情况);认证申请材料与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证书公示查询截图;出境实际情况与认证范围的定期一致性核对记录;监督检查、抽查与评价的应对记录及整改闭环证据
加州前沿人工智能透明法(TFAIA)
美国·加州 · 复核 2026-09-12大型前沿开发者发布并执行「前沿 AI 框架」
严重度 极高 · Bus. & Prof. Code § 22757.12(a);定义见 § 22757.11(h)-(j)大型前沿开发者须撰写、实施、遵守并在其网站上清晰显著地公布前沿 AI 框架,说明其如何:纳入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与行业共识最佳实践;定义并评估用于识别模型是否具备可能造成灾难性风险能力的阈值(可分级);在决定部署或大规模内部使用前复核评估结果与缓解措施是否充分;确定何种实质性修改会触发透明度报告更新;以及评估与管理内部使用模型所产生的灾难性风险(包括模型规避监督机制的风险)。
需留存证据:已公布的前沿 AI 框架文本与版本历史;能力阈值定义与评估方法说明;部署决策前的风险评估与缓解充分性复核记录;框架更新触发条件与实际更新记录
关键安全事件 15 日内报告、迫在眉睫风险 24 小时内通报
严重度 极高 · Bus. & Prof. Code §§ 22757.11(d), 22757.13(c)前沿开发者须在发现涉及其前沿模型的关键安全事件后 15 日内向加州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若发现该事件构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迫在眉睫风险,须在 24 小时内向依事件性质适当且法律要求的机关(包括有管辖权的执法或公共安全机构)披露。报告后取得新信息的,可提交补充报告。法定的关键安全事件类型包括: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模型权重未授权访问、修改或外泄;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模型失控;以及模型在非为诱发该行为而设计的评估情境之外,对开发者使用欺骗手段规避其控制或监督并显著提升灾难性风险的情形。
需留存证据:事件分级与判定标准文件;事件登记簿(发现时间、分级、报告时间);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提交的报告与回执;24 小时通报的对象、渠道与记录
部署前发布透明度报告
严重度 高 · Bus. & Prof. Code § 22757.12(c)在部署新的前沿模型或既有模型的实质修改版本之前或同时,前沿开发者须在其网站清晰显著地发布透明度报告,载明模型发布日期、支持语言、支持的输出模态、预期用途,以及对模型用途的一般性限制或条件。大型前沿开发者还须在该报告中附上:依其前沿 AI 框架所作的灾难性风险评估摘要,以及为履行框架要求就该模型所采取的其他步骤的摘要。
需留存证据:每个模型版本的透明度报告存档(含发布时间戳);灾难性风险评估报告及其公开摘要对照;「实质性修改」判定记录;发布流程检查清单(部署审批与报告发布的先后证据)
向加州紧急服务办公室报送内部使用灾难性风险评估摘要
严重度 高 · Bus. & Prof. Code §§ 22757.12(d), 22757.13(b)大型前沿开发者须每三个月,或按其书面通知加州紧急服务办公室的其他合理时间表,向该办公室报送其前沿模型内部使用所产生灾难性风险的评估摘要,并在适当时提交书面更新。该办公室须建立供大型前沿开发者保密提交此类摘要的机制,并限制知悉范围。
需留存证据:内部使用风险评估方法与评估记录;报送时间表书面通知(如未采用三个月周期);各期报送摘要与提交回执;内部使用监督机制与规避风险测试记录
禁止就灾难性风险作出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严重度 高 · Bus. & Prof. Code § 22757.12(e)前沿开发者不得就其前沿模型的灾难性风险或其对该风险的管理作出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此条与透明度报告、前沿 AI 框架配合适用:对外宣称的安全评估、红队测试与缓解措施,必须与内部实际执行一致。
需留存证据:对外安全宣称与内部证据的对照底稿;红队测试与安全评估原始记录;市场与销售材料合规审核记录;客户安全问卷应答的事实核验记录
前沿模型从业者举报保护与匿名内部举报渠道
严重度 高 · Labor Code §§ 1107, 1107.1前沿开发者不得制定、采用、执行或签订任何阻止受涵盖员工披露、或因披露而报复的规则、政策或合同——只要该员工有合理理由相信所披露信息显示开发者的活动因灾难性风险而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具体而重大的危险,或显示开发者违反了 TFAIA。开发者须以工作场所张贴或每年书面通知的方式清晰告知受涵盖员工其权利。大型前沿开发者还须提供合理的内部匿名披露流程,并每月向披露人更新调查状态与已采取的措施。
需留存证据: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与竞业文本的合规修订记录;工作场所张贴或年度书面通知的送达与签收记录;匿名举报渠道的技术方案与运行记录;举报处理台账与每月状态更新记录
得克萨斯负责任人工智能治理法(TRAIGA)
美国·得州 · 复核 2026-09-12禁止以操纵人类行为为目的开发或部署 AI
严重度 极高 · Tex. Bus. & Com. Code § 552.052 · 2026-01-01任何人不得以有意煽动或鼓励他人实施身体自残(包括自杀)、伤害他人或从事犯罪活动的方式开发或部署人工智能系统。该禁令对面向消费者的对话式产品、陪伴型产品与内容生成产品具有直接产品设计含义,须在系统提示、安全护栏与红队测试中落实。
需留存证据:安全护栏设计文档与策略规则集;自残/暴力/违法内容的红队测试报告与拒答率数据;未成年人保护与危机干预转介机制说明;安全事件处置与复盘记录
禁止开发或分发用于生成非法性内容与儿童性化内容的 AI
严重度 极高 · Tex. Bus. & Com. Code § 552.057 · 2026-01-01任何人不得:以生成、协助生成或分发违反《得州刑法典》第 43.26 条的视觉材料或违反第 21.165 条的深度伪造视频/图像为唯一目的,开发或分发人工智能系统;亦不得有意开发或分发在模仿或扮演未满 18 周岁儿童的同时,进行模拟或描述《得州刑法典》第 43.25 条所定义性行为的文本对话的人工智能系统。
需留存证据:内容安全策略与年龄相关角色限制规则;未成年人相关提示词与角色的拦截测试报告;模型输出审核与举报处置流程;第三方角色/插件上架审核记录
禁止以有意歧视受保护类别为目的开发或部署 AI
严重度 高 · Tex. Bus. & Com. Code § 552.056 · 2026-01-01任何人不得以违反州或联邦法律、有意非法歧视受保护类别为目的开发或部署人工智能系统。法条明确:仅有差别性影响(disparate impact)本身不足以证明歧视故意。受保护类别指受州或联邦民权法保护的群体特征,包括种族、肤色、民族血统、性别、年龄、宗教或残疾。保险实体在受相关保险法规管辖时不适用本条;联邦承保金融机构遵守全部联邦与州银行法律法规的,视为符合本条。
需留存证据:产品设计意图与用途限定文档;公平性测试与偏差缓解记录;受保护类别相关特征的使用与代理变量审查记录;内部合规审批与用途禁止清单
为 60 日整改期与法定抗辩事由预留证据
严重度 高 · Tex. Bus. & Com. Code §§ 552.101, 552.104, 552.105 · 2026-01-01得州总检察长享有排他执法权。总检察长认定存在违法时须先书面通知;在通知后第 60 日前不得提起诉讼,且若违法者在此期间完成整改并出具书面声明(说明已整改、附整改方式的佐证材料、并已修改内部政策以合理防止再次违法),则不得提起诉讼。法定推定为「已尽合理注意」。被告若通过开发者/部署者反馈、对抗性或红队测试、遵循州机构指引,或在实质遵守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生成式人工智能画像》最新版本或其他公认框架的前提下经内部复核流程发现违法,可不承担责任;对尚未部署的 AI 系统不得提起民事罚款之诉。
需留存证据:对标 NIST 生成式 AI 画像的实质遵守证据(映射表 + 执行记录);红队与对抗测试计划及报告;内部复核流程文档与发现登记簿;总检察长通知的接收、整改与书面声明底稿
判定是否落入 TRAIGA 属地范围
严重度 中 · Tex. Bus. & Com. Code § 551.002 · 2026-01-01本法适用于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主体:在得州推广、宣传或开展业务;生产被得州居民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或在得州开发或部署人工智能系统。「消费者」限于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得州居民,不包括以商业或雇佣身份行事的个人。属地判断结论应书面记录,因为「产品被得州居民使用」这一项覆盖面极广,仅在美国应用商店上架即可能触发。
需留存证据:属地适用性判定备忘;得州用户分布与业务活动证据;产品分发渠道清单
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
韩国 · 复核 2026-09-12AI 透明度:事前告知、生成内容标示与逼真合成内容告知
严重度 极高 · Act Art. 31;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3 · 2026-01-22第 31 条设三项义务:(1)提供使用高影响 AI 或生成式 AI 的产品或服务时,须事前告知用户该产品或服务基于该 AI 运行;(2)提供生成式 AI 或使用其的产品服务时,须标示其结果物系由生成式 AI 生成;(3)以 AI 系统提供与真实难以区分的虚拟音响、图像或影像等结果物时,须以用户能明确认知的方式告知或标示其由 AI 系统生成;该结果物属于艺术性、创造性表现物或构成其一部分的,可采用不妨碍展示或欣赏的方式告知或标示。施行令第 23 条进一步规定:事前告知可采用(a)在产品本身、合同书、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条款中载明;(b)在用户画面或终端上显示;(c)在提供该产品服务的场所以易于识别的方式张贴;(d)部长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31 条第 2 项的标示可采用人可识别的方式或机器可判读的方式,采用机器可判读方式的,须以文字或语音等形式至少一次告知该结果物系由生成式 AI 生成。第 31 条第 3 项的告知或标示须使用户能明确认知,并考虑其可通过视觉、听觉或软件轻易确认,以及主要用户的年龄与身体、社会条件。适用例外为三类:(1)从产品服务名称、用户画面、产品外观或结果物所载文句看,使用高影响或生成式 AI 的事实已属明显;(2)仅供 AI 事业者内部业务使用;(3)部长另行告示认定需要全部或部分豁免的情形。
需留存证据:事前告知界面截图与文案(韩文);生成内容标示实现方案(可见标识与元数据/水印);逼真合成内容的识别与标示规则;艺术创作类例外适用的判定记录;标示鲁棒性测试与版本变更记录
超算力门槛模型的安全性确保义务与结果提交
严重度 极高 · Act Art. 32;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4 · 2026-01-22第 32 条要求:对学习所使用的累积运算量在总统令规定基准以上的 AI 系统,AI 事业者须履行两项事项以确保其安全性——(一)贯穿 AI 生命周期全过程的风险识别、评估与缓解;(二)构建监测并应对 AI 相关安全事故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须将履行结果提交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施行令第 24 条第 1 项把该门槛具体化为须同时满足的三项条件:(1)学习所使用的累积运算量达到 10 的 26 次方浮点运算(10^26 FLOPs)以上;(2)考虑 AI 技术发展水平,系统采用当前 AI 系统所用技术中最尖端的技术构成与运行;(3)该系统的风险度有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与基本权产生广泛且重大影响之虞。三项为并列(“모두 충족”),仅算力达标而不满足其余两项的不落入本条。累积运算量的具体计算方式由部长以告示另行确定(施行令第 24 条第 2 项),本轮未核实该告示。
需留存证据:累积训练运算量核算方法与计算底稿(对照 10^26 FLOPs 门槛);施行令第 24 条第 1 项三项条件的逐项适用性判定记录;生命周期风险识别、评估与缓解记录;安全事故监测与响应体系文件(含值守与升级机制);向 MSIT 提交的履行结果与回执;模型版本迭代时的重新评估记录
高影响 AI 的法定措施(第 34 条第 1 项六款)
严重度 极高 · Act Art. 34;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7 and Annex 1 · 2026-01-22第 34 条第 1 项要求:提供高影响 AI 或使用其的产品服务时,AI 事业者须按总统令履行包含下列内容的措施以确保其安全性与可信性——(一)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与运营;(二)在技术可行范围内,就 AI 所得出的最终结果、得出该结果所利用的主要基准、以及 AI 开发与利用所使用的学习用数据概要等制定并实施说明方案;(三)用户保护方案的制定与运营;(四)对高影响 AI 的人的管理与监督;(五)作成并保管可确认安全性与可信性确保措施内容的文件;(六)其他为确保高影响 AI 安全性与可信性而经委员会审议议决的事项。注意第(六)款是开放式条款——落地清单不止于前五项,须跟踪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的议决。部长可就具体事项发布告示并劝告遵守。依其他法令按总统令履行与上述相当措施的,视为已履行第 1 项措施(认定基准与程序见施行令别表一)。施行令第 27 条另设三项可直接落地的要求:(1)须在事务所、营业场所或互联网主页公示第(一)款风险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二)款说明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三)款用户保护方案,以及第(四)款管理监督该高影响 AI 之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属《不正当竞争防止及营业秘密保护法》第 2 条第 2 号营业秘密的事项可除外);(2)履行第 34 条第 1 项各款措施后,其依据须以文书形式(含电子方式)保管 5 年;(3)若 AI 利用事业者从已履行第(一)至(三)款措施的事业者处取得 AI 系统,且未对该系统的本来目的或用途作显著变更等重大功能变更,则视为已履行相应措施;AI 利用事业者可要求 AI 开发事业者提供履行所需资料,开发方应努力配合。
需留存证据:风险管理方案文件与运行记录;说明方案(最终结果、主要基准、学习用数据概要)与对外说明材料;用户保护方案与投诉处理记录;人的管理监督规程、岗位设置与干预日志,以及对外公示的负责人姓名与联系方式;按施行令第 27 条公示的页面存档(含营业秘密除外部分的判定记录);安全性与可信性措施的成文档案与 5 年保管记录
境外 AI 事业者指定国内代理人并向 MSIT 申报
严重度 极高 · Act Art. 36;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9 · 2026-01-22第 36 条:在韩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的 AI 事业者中,用户数、销售额等符合总统令标准者,须以书面指定代理下列事务之人(国内代理人),并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申报——(一)第 32 条第 2 项的履行结果提交;(二)第 33 条第 1 项的高影响 AI 该当与否确认请求;(三)为履行第 34 条第 1 项各号安全性与可信性确保措施所需的支援(包括对同项第 5 号文件的最新性与准确性的检查)。国内代理人须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国内代理人就上述事务违反本法的,视为指定其的 AI 事业者所为。未指定国内代理人是第 43 条明确列举的过怠金对象。施行令第 29 条第 1 项把“总统令规定的标准”具体化为下列任一:(1)上年度(法人为上一事业年度)营业额 1 万亿韩元以上;(2)人工智能服务部门上年度营业额 100 亿韩元以上;(3)以上年度末为基准,其 AI 产品与服务在此前 3 个月内的国内用户数日均 100 万人以上;(4)曾因第 43 条第 1 项第 3 号被课过怠金者。第(1)(2)项营业额按上年度平均汇率折算为韩元(同条第 2 项)。
需留存证据:国内代理人书面指定文件;向 MSIT 的申报记录与回执;施行令第 29 条四项门槛的逐项测算底稿(含汇率折算依据与日均用户数统计口径);代理人对第 34 条第 5 号文件最新性与准确性的检查记录
高影响 AI 事前自查与部长确认申请
严重度 高 · Art. 33 · 2026-01-22第 33 条要求:AI 事业者在提供 AI 或使用其的产品服务时,须事前检讨该 AI 是否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必要时可请求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确认是否属于高影响 AI;部长收到请求后须作出确认,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听取咨询意见。部长可制定并推广关于高影响 AI 基准与示例的指南。确认程序由总统令规定。
需留存证据:高影响 AI 事前检讨记录(逐用例);判定依据与所参照的部长指南版本;向部长提出确认请求的申请与答复;用例变更时的重新检讨记录
高影响 AI 的基本权影响评估(努力义务)
严重度 高 · Act Art. 35;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8 · 2026-01-22第 35 条第 1 项:AI 事业者提供使用高影响 AI 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努力事前评估其对人的基本权产生的影响;此时须考虑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使影响评估能够反映人工智能弱势群体的特性(该后段为 2026-01-20 修订新增,自 2026-07-21 施行)。第 2 项:国家机关等拟使用高影响 AI 产品或服务时,须优先考虑已实施影响评估的产品或服务。这意味着影响评估虽为努力义务,但在韩国公共采购中具有实质竞争意义。施行令第 28 条第 1 项规定影响评估须包含七项:(1)识别可能因该高影响 AI 产品服务而在生命、身体安全与基本权上受影响的个人或群体(须反映第 3 条第 5 项人工智能弱势群体的特性);(2)识别可能受影响的基本权类型;(3)对基本权的社会与经济影响的内容与范围;(4)该高影响 AI 的使用行为形态;(5)评估所用的定量或定性指标与结果产出方式;(6)风险的预防、缓解与损失恢复等事项;(7)评估结果需要改进时的履行计划。评估可由事业者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同条第 2 项);其余必要事项由部长以告示确定。
需留存证据:基本权影响评估报告;弱势群体特性反映的方法说明与测试结果;评估结论对产品设计的落地记录;公共采购投标中提交的评估材料
配合事实调查并执行中止或整改命令
严重度 高 · Arts. 40, 43 · 2026-01-22第 40 条: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在发现或知悉涉及第 31 条第 2、3 项、第 32 条第 1、2 项或第 34 条第 1 项违反的事项或嫌疑,或收到相关举报与民怨时,可要求 AI 事业者提交相关资料,或令所属公务员实施必要调查;必要时可令其进入事业者的事务所、营业场所调查账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物件(调查程序适用《行政调查基本法》)。调查结果认定存在违反的,可命令采取中止该违反行为或整改所必要的措施。不履行该命令的,按第 43 条处 3,000 万韩元以下过怠金。
需留存证据:监管问询应对预案与授权人指定;可随时调取的合规文件索引(第 31、32、34 条相关);调查往来记录与提交资料清单;中止/整改命令的执行与闭环证明
英国数据保护制度(UK GDPR / DPA 2018,经 2025 年《数据(使用与访问)法》修订)
英国 · 复核 2026-09-12纯自动化重大决策的保障措施包
严重度 极高 · UK GDPR Art. 22A–22C(由 DUAA s. 80 新增) · 2026-02-05盘点产品中所有会对英国个人产生法律效果或类似重大影响的决策点(风控拒绝、简历筛选、账号封禁、定价与授信、保险核保、内容处置等),逐一判断是否存在"有意义的人为参与"。对判定为纯自动化的重大决策,必须建立四项保障措施并能举证其真实运行:向个人提供关于该决策的信息、允许其提出意见、可获得控制者一方的人工介入、可对决策提出异议。判断人为参与是否"有意义"时必须考虑该决策在多大程度上依赖画像。
需留存证据:自动化决策清单(决策点、输入特征、输出、影响等级、是否纯自动化的判定理由);人为介入设计说明与介入记录样本(含复核人权限、可推翻决策的证据);面向个人的决策告知文案与异议/申诉入口截图;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及其复核记录
涉及特殊类别数据的纯自动化重大决策的禁止与例外
严重度 极高 · UK GDPR Art. 22B(由 DUAA s. 80 新增) · 2026-02-05若重大决策全部或部分基于 UK GDPR 第 9(1) 条特殊类别数据(健康、生物识别用于唯一识别、种族、宗教、性取向、工会等),原则上不得以纯自动化方式作出,除非满足明示同意,或"为订立/履行数据主体与控制者之间的合同所必需或法律要求/授权"且同时满足第 9(2)(g) 条(重大公共利益)。此外,若该决策的处理全部或部分依赖第 6(1)(ea) 条(认可正当利益),则不得以纯自动化方式作出。工程上需要能证明模型输入中不含、或已剥离特殊类别数据与其代理变量。
需留存证据:特征清单与特殊类别数据(含代理变量)筛查结论;所依赖的第 9(2) 条例外条件与法律依据备忘;明示同意的取得与撤回记录(若依赖同意);模型输入过滤/脱敏的技术实现说明与测试报告
受限传输机制:IDTA、欧盟 SCC 附录或充分性认定
严重度 高 · UK GDPR Art. 46(经 DUAA Sch. 7 para. 6 修订)梳理从英国流向中国母公司、境外云、模型训练环境与第三方标注商的每一条数据链路,为每条链路选定并落地一种第 46 条保障措施:ICO 的《国际数据传输协议》(IDTA)、附加于欧盟标准合同条款之上的英国《附录》(Addendum),或经批准的约束性公司规则。签署后需将条款中的技术与组织措施落到实处(访问控制、加密、转委托审批、政府调取请求应对流程),并在供应商变更、子处理者新增时更新。
需留存证据:数据流图与受限传输清单(出口方、进口方、数据类别、目的、机制);已签署的 IDTA 或欧盟 SCC + 英国附录(含附表与技术措施附件);子处理者名单与转委托审批记录;政府调取请求处理与通知流程文件
AI 系统的 DPIA、合法性基础与透明度(按 ICO 指引落地)
严重度 高 · UK GDPR Art. 35;ICO《AI 与数据保护》指引在训练、微调或部署涉及英国个人数据的 AI 系统前完成 DPIA,并按 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覆盖:训练与推理阶段分别的合法性基础、统计准确性与公平性(含偏差测试)、数据最小化与隐私增强技术、模型与训练数据的安全(含模型反演与成员推断风险)、以及个人如何行使权利。新增的附表 4"认可正当利益"不适用于据以作出纯自动化重大决策的处理,选择合法性基础时须一并核对第 22B(4) 条的限制。透明度上需说明模型用途、数据来源类别与决策逻辑要点。
需留存证据:AI 系统 DPIA(含训练与推理分别的合法性基础分析);数据来源与授权链证明(采购合同、爬取策略、公开数据来源说明);统计准确性与偏差测试报告;模型卡/系统说明与面向用户的透明度告知
传输风险评估(现称"数据保护测试")
严重度 高 · UK GDPR Art. 46(1A) 与 Art. 45B(由 DUAA Sch. 7 新增) · 2026-02-05依修订后的第 46(1A) 条,仅签署 IDTA/附录并不足够:出口方还必须"以合理且相称的方式"判断该项(或该类)传输满足数据保护测试——即进口国对数据主体的保护水平不得"实质低于"英国法。评估要覆盖进口国的法治与人权状况、是否存在有实权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政府调取与监控法制、以及数据再转移的可能性;对中国大陆作为进口地的传输,尤其需要就《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的政府调取与配合义务,说明所采取的补充措施(加密、密钥境外保管、最小化、拒绝无法律依据的调取等)。评估结论须留档并定期复核。
需留存证据:数据保护测试/TRA 报告(按传输类型分档);进口国法律环境分析与外部法律意见(如有);补充技术与组织措施清单及其有效性验证记录;复核计划与上一轮复核结论
数据主体访问请求:合理且相称的检索与新的答复期限
严重度 中 · UK GDPR Art. 15(1A)、Art. 12A(DUAA s. 78、s. 76)第 78 条已把访问权的边界明确为"控制者基于合理且相称的检索所能提供的范围",因此需要事先定义并写入制度:检索的系统范围、关键词与时间窗、为何排除某些备份或日志。第 76 条同时引入 UK GDPR 第 12A 条"适用期间",在身份未核实或需要澄清请求范围时可暂停计时。AI 企业的特别难点是训练集、向量库、提示日志与模型输出中的个人数据——需事先给出可解释、可复现的检索口径。
需留存证据:DSAR 处理制度(含检索范围界定方法与相称性论证模板);DSAR 台账(受理日、暂停计时的理由与起止、答复日、提供/拒绝范围);系统与数据源清单(含训练集、向量库、提示日志是否纳入检索及理由);答复函模板与豁免适用说明
重新校准合法性基础:认可正当利益与兼容目的
严重度 中 · UK GDPR Art. 6(1)(ea)、Sch. 4、Sch. 5(DUAA s. 70、s. 71) · 2026-02-05第 70 条新增 UK GDPR 第 6(1)(ea) 条与附表 4 的"认可正当利益",在该清单范围内可免做正当利益平衡测试;第 71 条与附表 5 则列出被视为与原始目的兼容的后续处理情形。企业应重新核对现有处理活动记录中的合法性基础,识别哪些可迁移至新基础、哪些仍须保留传统正当利益评估(LIA),并同步更新隐私政策与 ROPA。注意:依赖第 6(1)(ea) 条的处理不得用于作出纯自动化重大决策。
需留存证据:更新后的处理活动记录(ROPA)与合法性基础映射表;正当利益评估(LIA)文档及其复核结论;隐私政策改版留痕与生效日期;与第 22B(4) 条限制的交叉核对记录
建立数据主体投诉受理机制(30 日确认收悉)
严重度 中 · DPA 2018 s. 164A(由 DUAA s. 103 新增) · 2026-06-19自 2026-06-19 起,控制者必须便利数据主体就 UK GDPR 或 DPA 2018 第 3 编的违法处理提出投诉,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可电子填写的投诉表;收到投诉后 30 日内确认收悉,并无不当迟延地采取适当处理步骤(必要时开展调查、向投诉人通报进展)并告知处理结果。国务大臣有权另行立法要求控制者向专员报送投诉数量,应预留统计口径。
需留存证据:线上投诉表单与提交回执样例;投诉台账(收悉确认日期、调查记录、结果告知日期);投诉处理内部流程与升级规则;投诉数量月度/季度统计报表
欧盟网络韧性法案(CRA)
欧盟 · 复核 2026-09-12被积极利用漏洞的 24 小时 / 72 小时 / 14 日报告
严重度 极高 · Art. 14(1)-(2), Art. 16 · 2026-09-11制造商须就其知悉的、产品中存在的被积极利用的漏洞,通过第 16 条单一报告平台,同时向按第 14(7) 条指定为协调者的 CSIRT 与 ENISA 报送:知悉后 24 小时内提交预警(适用时指明已知产品在哪些成员国上市);72 小时内提交漏洞通报(提供产品的一般信息、利用与漏洞的一般性质、已采取的纠正或缓释措施及用户可采取的措施,并指明制造商认为所报信息的敏感程度);在纠正或缓释措施可用后不迟于 14 日提交最终报告(含漏洞描述与严重性影响、已知恶意行为者信息、已提供的安全更新或其他纠正措施细节)。
需留存证据:漏洞与事件报告预案(含 24/72 小时与 14 日时限的任务分解);单一报告平台账号与提交回执;被积极利用漏洞的判定记录;面向用户的缓释措施通告与发布记录
影响产品安全的严重事件报告
严重度 极高 · Art. 14(3)-(4), Art. 16 · 2026-09-11制造商须就其知悉的、对具数字要素产品的安全产生影响的严重事件,通过第 16 条单一报告平台同时向协调 CSIRT 与 ENISA 报送:知悉后 24 小时内提交预警,至少说明该事件是否疑似由非法或恶意行为造成,并在适用时指明已知产品在哪些成员国上市;72 小时内提交事件通报;并在事件通报提交后一个月内提交第 14(4)(c) 条的最终报告(含事件详细描述与严重性影响、可能触发事件的威胁类型或根因、已采取与进行中的缓释措施)。该义务自 2026-09-11 起适用。
需留存证据:严重事件判定标准与分级记录;24 小时预警与 72 小时通报的提交记录;多法域并行报告的时限编排表;事件后处置与用户通告记录
按基本网络安全要求进行安全设计并完成风险评估
严重度 极高 · Art. 13(1)-(3), Annex I Part I · 2027-12-11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须确保其已按附件 I 第一部分的基本网络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与生产;为此须开展该产品相关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在规划、设计、开发、生产、交付与维护各阶段考虑评估结果,以最小化网络安全风险、防止事件并最小化其影响(含对用户健康与安全的影响)。风险评估须形成文档,并在支持期内适时更新;评估至少包括基于预期用途、合理可预见使用与使用条件(如运行环境或需保护的资产)的网络安全风险分析,并须说明附件 I 第一部分第 (2) 点的安全要求是否适用及如何实施。
需留存证据:产品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含预期用途与运行环境分析);附件 I 第一部分逐条符合性说明;安全设计评审与安全测试记录;风险评估在支持期内的更新记录
合格评定路径选择、技术文档与 CE 标识
严重度 极高 · Art. 32, Art. 28, Art. 31, Annex III, Annex VII, Annex VIII · 2027-12-11制造商须对产品及其自身流程开展合格评定,以确定是否满足附件 I 基本要求,可采用附件 VIII 的内部控制程序(模块 A)、EU 型式检验(模块 B)加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型式符合(模块 C)、基于完全质量保证的合格评定(模块 H),或在可得且适用时依第 27(9) 条的欧洲网络安全认证方案。对附件 III 第 I 类重要产品,若未适用或仅部分适用协调标准、通用规范或保证等级至少为"substantial"的欧洲网络安全认证方案,或此类标准方案尚不存在,则必须采用模块 B+C 或模块 H。对附件 III 第 II 类重要产品,必须采用模块 B+C 或模块 H(或适用的认证方案)。评定通过后编制附件 VII 技术文档、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 CE 标识。
需留存证据:产品类别判定记录(普通 / 附件 III 第 I 类 / 第 II 类 / 关键产品);合格评定报告或公告机构证书;附件 VII 技术文档全套;欧盟符合性声明与 CE 标识加贴证据
向受影响用户通报漏洞或严重事件
严重度 高 · Art. 14(8) · 2026-09-11制造商在知悉被积极利用的漏洞或影响产品安全的严重事件后,须将该漏洞或事件告知受影响用户,适当时告知全部用户;必要时一并告知用户可自行部署的风险缓释与纠正措施,适当时采用便于自动处理的结构化机器可读格式。制造商未及时告知用户的,被通报的协调 CSIRT 可以代为提供该信息。该义务与第 14(1)/(3) 条的报送由同一个「知悉」事件触发,是一项独立的对外告知义务,不因已向 CSIRT 与 ENISA 报送而免除。
需留存证据:面向受影响用户的通告文本与发布时间戳;受影响用户范围的判定记录(为何是部分用户或全部用户);缓释与纠正措施的用户可执行说明;结构化机器可读通告(如适用)的产出与分发记录
漏洞处置流程与软件物料清单(SBOM)
严重度 高 · Art. 13, Annex I Part II · 2027-12-11制造商须按附件 I 第二部分建立并运行漏洞处置流程,覆盖漏洞识别与记录(含至少涵盖产品顶层依赖的软件物料清单)、及时修复或缓释、安全更新的分发、协同漏洞披露政策、以及漏洞信息的对外沟通。流程须在支持期内持续有效,并与第 14 条的报告义务衔接。
需留存证据:漏洞处置流程文件与责任分工;软件物料清单(机器可读格式)及其生成与更新记录;协同漏洞披露政策与对外接收渠道;安全更新发布记录与用户通知样本
支持期的确定、公示与技术文档记录
严重度 高 · Art. 13(8), Annex VII · 2027-12-11制造商须确定产品的支持期,期间须提供安全更新并维持漏洞处置。确定支持期时须考虑用户对支持时长的合理预期、产品的性质与预期用途、相关欧盟法、提供核心功能且来自第三方的集成组件的支持期,以及 ADCO 与委员会的相关指导,并须以比例的方式考量。除另有规定外,支持期不得少于五年;产品预期使用时间短于五年的,支持期与其预期使用时间相当。制造商须将确定支持期时考虑的信息写入附件 VII 技术文档。
需留存证据:支持期确定说明(含所考量因素与比例性论证);第三方集成组件的支持期清单与到期跟踪;面向用户的支持期公示材料;技术文档中关于支持期的记载
欧盟授权代表与进口商/分销商链路管理
严重度 高 · Art. 18, Art. 19, Art. 20, Art. 28, Art. 31 · 2027-12-11制造商可以书面授权指定欧盟授权代表;第 13(1) 至 (11) 条、第 13(12) 条第一段与第 13(14) 条的义务不得构成代表授权的内容。代表的授权至少须使其能够:自产品投放市场起至少 10 年或支持期(以较长者为准)为市场监管机关保存第 28 条欧盟符合性声明与第 31 条技术文档;应市场监管机关合理请求提供证明产品合规所需的全部信息与文档;并就其授权范围内产品的风险消除行动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进口商与分销商另有第 19 条起的独立核验义务,因此渠道合同须明确文档交付与配合调查的责任分配。
需留存证据:授权代表委任书与授权范围说明;文档保存期限安排(10 年或支持期孰长);与进口商/分销商的合规责任分配条款;渠道方索取文档与配合调查的处置记录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韩国 · 复核 2026-09-12为每一项处理确定法定依据并取得合规同意
严重度 极高 · Arts. 15, 17, 18, 22, 22-2收集、利用、提供个人信息须落在第 15、17、18 条所列法定事由之一;依赖同意时须按第 22 条分别、可区分地取得,不得以拒绝同意为由拒绝提供服务(超出必要范围的同意除外)。处理未满 14 周岁儿童个人信息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需留存证据:处理活动清单与法定依据映射表;韩文同意界面截图与分项同意记录;未满 14 周岁年龄判定与法定代理人同意记录;必要/选择同意项区分说明
国外移转须落在第 28 条之八的五条法定路径之一
严重度 极高 · Art. 28-8原则禁止向国外“移转”(含提供、被调阅、处理委托、保管)个人信息,例外为:(一)取得信息主体就国外移转的单独同意;(二)法律、韩国缔结的条约或国际协定有特别规定;(三)为与信息主体缔约与履约所必需的处理委托或保管,且已在隐私处理方针中公开第 2 项各号事项,或以电子邮件等总统令规定方式告知信息主体;(四)接收方取得第 32 条之二认证或 PIPC 告示认可的认证,且已采取保护所需安全措施与权利保障措施,并采取在接收国履行认证事项所需措施;(五)PIPC 认定接收国或国际组织的保护体系、权利保障范围与救济程序实质等同于本法水平。依(一)取得同意前须告知:移转的个人信息项目、移转国家与时间及方式、接收方姓名或名称与联系方式、接收方的利用目的与保有利用期间、拒绝移转的方法与程序及拒绝的效果;上述事项变更须重新告知并取得同意。不得缔结内容违反本法的国外移转合同。
需留存证据:国外移转清单(接收方、国家、项目、目的、保有期限);单独同意界面与同意记录,或隐私处理方针中的公开页面存档;认证证书与在接收国落实认证事项的措施说明(依第四路径时);国外移转合同及其不违反 PIPA 的法务审查意见;移转变更时的重新告知与同意记录
境外处理者指定国内代理人并在隐私处理方针中公示
严重度 极高 · Art. 31-2在韩国无住所或营业所、且按营业额与个人信息保有规模符合总统令标准的处理者,须以书面指定国内代理人,代理下列事务:第 31 条第 4 项第 5 号的投诉处理与损害救济、第 34 条第 1、2 项的通知与同条第 4 项的泄露申报、第 63 条第 1 项的物品与资料提交。国内代理人须在韩国有住所或营业所;若处理者设有韩国法人或对其人事与经营具支配性影响的韩国法人,须从该等法人中指定。处理者须按总统令对国内代理人进行教育、检查其业务现况并实施管理监督。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与电子邮箱须写入隐私处理方针。国内代理人就上述事务违反本法的,视为处理者本人所为。
需留存证据:国内代理人书面指定文件;隐私处理方针中代理人信息公示截图;对代理人的教育与业务现况检查记录;代理人处理投诉与泄露申报的台账
泄露等事态的信息主体通知与 PIPC 申报(含 2026 年新增泄露可能性通知)
严重度 极高 · Art. 34 · 2026-09-11知悉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等事态时,须不迟延地向信息主体告知第 34 条第 1 项各号事项:泄露的个人信息项目;发生时点与经过;为减少可能损害信息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方法;处理者的应对措施与损害救济程序;受害时可受理申报的负责部门与联系方式;因泄露可主张的第 39 条损害赔偿、第 39 条之二法定损害赔偿请求与第 43 条纠纷调解等法律权利及其行使方法;以及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2026 年修订新增第 2 项:对按总统令规定存在泄露可能性的事态,知悉后须不迟延地向所有可能受影响的信息主体告知总统令规定事项。处理者还须采取包括回收、删除在内的防止损害扩大措施,并按总统令不迟延地向 PIPC 或专门机构申报。
需留存证据:事件响应预案(含韩国申报路径与韩文通知模板);信息主体通知文本(覆盖第 34 条第 1 项全部事项);向 PIPC 或专门机构提交的申报记录;泄露可能性判定记录与通知执行证明;损害扩大防止措施(回收、删除)的执行记录
实施安全性确保措施并防止受托方违规
严重度 极高 · Arts. 26(4), 29, 64-2(1)9第 29 条要求处理者采取安全性确保所需的技术、管理与物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灭失、被盗、流出、伪造、变造或毁损。第 64 条之二第 1 项第 9 号明确:发生泄露等事态即可课徵金,但处理者已尽第 29 条安全性确保必要措施的除外——这使第 29 条的落实证据成为抗辩的核心。第 26 条第 4 项要求委托方对受托方实施管理监督与教育,疏失致受托方违法的同样属课徵金对象。
需留存证据:安全性确保措施实施证据包(技术/管理/物理三类);加密、访问控制与日志留存配置证明;委托合同与对受托方的教育、监督记录;定期安全评估与整改闭环记录
自动化决定的拒绝权、说明请求与基准公开
严重度 高 · Art. 37-2第 37 条之二规定:以完全自动化系统(包括适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系统)处理个人信息作出的决定,若对信息主体的权利或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处理者拒绝适用该决定(依第 15 条第 1 项第 1、2、4 号作出的决定除外);信息主体亦可就已作出的自动化决定要求说明等。处理者在收到拒绝或说明要求后,除有正当理由外,须不适用该自动化决定,或采取人工介入的再处理、说明等必要措施。处理者还须以信息主体易于确认的方式公开自动化决定的基准与程序、个人信息被处理的方式等。
需留存证据:自动化决定清单与“重大影响”判定记录;公开的决定基准、程序与处理方式说明页面;拒绝与说明请求的受理、处理与答复台账;人工介入再处理的操作规程与执行记录;正当理由不予适用时的书面说明
事业主/代表者最终责任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CPO)配置
严重度 高 · Arts. 30-3, 31 · 2026-09-112026 年修订新设第 30 条之三,把事业主或代表者明确规定为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的最终责任人;第 31 条相应强化 CPO 制度:须保障 CPO 履职所需人力管理与预算确保,符合总统令标准的处理者须就 CPO 的指定、变更或解除事项向主管机关申报,且指定、变更或解除须经理事会决议。未满足 CPO 资格要件而指定、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未申报的,按第 75 条第 2 项课过怠金。
需留存证据:CPO 任命的理事会决议与申报回执;CPO 资格要件核查材料;CPO 人力与预算保障文件;事业主/代表者责任承担的内部制度文件
达到规模标准的处理者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严重度 高 · Arts. 32-2(1) proviso, 75(2)15, 28-8(1)4 · 2027-07-012026 年修订在第 32 条之二第 1 项增设但书:按营业额、个人信息处理规模等由总统令确定标准的处理者,须强制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该条与第 75 条第 2 项第 15 号(未取得认证的过怠金)自 2027-07-01 起施行,应提前规划认证准备周期。第 28 条之八第 1 项第 4 号亦把持有该认证作为国外移转的路径之一,因此认证同时具备合规与业务价值。
需留存证据:规模标准适用性判定记录;认证准备差距分析与整改计划;认证申请与证书;认证事项在接收国的落实措施说明(用于国外移转路径时)
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PIPEDA)
加拿大 · 复核 2026-09-12"重大伤害的现实风险"判定、专员报告与个人通知
严重度 极高 · s. 10.1、s. 10.2第 10.1(1) 条要求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安全保障措施泄露对个人构成重大伤害的现实风险时向专员报告;第 10.1(2) 条要求报告采用规定的形式与方式,并在组织确定发生泄露后尽快提交;第 10.1(3)(6) 条要求尽快直接、显著地通知受影响个人(规定情形下可间接通知)。第 10.1(7) 条界定"重大伤害"包括身体伤害、羞辱、名誉或人际关系损害、失业、丧失商业或职业机会、经济损失、身份盗用、信用记录的不利影响、以及财产的损害或灭失;第 10.1(8) 条列出判断"现实风险"的因素:所涉个人信息的敏感性、信息已被、正在或将被滥用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规定因素。
需留存证据:"重大伤害现实风险"评估方法与逐案评估记录;向专员提交的报告及回执;个人通知文本与送达方式证明;依第 10.2 条向其他组织或政府机构通知的记录
转交第三方处理时提供"可比水平的保护"
严重度 高 · Schedule 1, cl. 4.1.3附表 1 第 4.1.3 条要求组织对其占有或保管的个人信息负责,包括已转交第三方处理的信息,并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在第三方处理期间提供可比水平的保护。对把加拿大数据交给中国母公司、境外云或标注供应商的场景,需要落地的是:数据处理协议中的目的限制与不得再利用条款、子处理者审批、安全控制清单、审计与检查权、事件通知时限、政府调取请求应对与通知机制、以及合同终止时的返还与销毁。透明度上,OPC 一贯要求组织在隐私政策中说明个人信息可能被转交境外处理并因此受当地法律管辖。
需留存证据:数据处理协议(含可比保护条款、子处理者与审计条款);供应商安全尽调问卷与评估结论;隐私政策中关于境外处理的披露文本;合同终止时数据返还/销毁的执行证明
保存全部安全保障措施泄露的记录
严重度 高 · s. 10.3第 10.3(1) 条要求组织按规定保存其所涉全部安全保障措施泄露的记录,不以是否达到"重大伤害现实风险"门槛为限;专员可要求提供该记录。因此即便评估后认定无须报告,也必须留存评估过程与结论,否则在专员调查中无法自证。明知违反第 10.3(1) 条依第 28 条构成犯罪。
需留存证据:泄露事件登记簿(全量,含未达报告门槛的事件);每起事件的风险评估结论与理由;记录保存期限与访问控制策略;向专员提供记录的应答流程
目的确定、有意义的同意与收集限制
严重度 高 · Schedule 1, cl. 4.2–4.5附表 1 的原则要求在收集时或之前确定目的、就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与披露取得个人的知情同意、并把收集限制在为已确定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且须以公平合法的手段收集。AI 产品的高频争点是:把用户输入、对话记录或上传素材用于模型训练是否属于原始目的范围;实践上应把训练用途单独列示、提供可理解的说明与选择,并在目的变更时重新取得同意。同时依"限制使用、披露与保留"原则设定保留期限并在到期后销毁,这直接约束提示日志与训练快照的留存策略。
需留存证据:目的清单与收集必要性论证;同意取得界面截图与版本记录(含训练用途的单独说明);保留期限矩阵与到期销毁执行记录;目的变更时重新取得同意的流程与记录
个人访问请求与合规质疑机制
严重度 中 · Schedule 1, cl. 4.9–4.10;s. 14附表 1 的"个人访问"原则要求在个人提出请求时告知其个人信息的存在、使用与披露情况并提供访问,同时允许其质疑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并要求更正;"对合规提出质疑"原则要求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合规,并建立可供个人就其合规情况提出质疑的程序。第 14 条允许投诉人在收到专员报告或被告知调查中止后,就报告涉及的特定条款事项向联邦法院申请听审。实务上需要预先定义:访问请求的检索范围(是否含提示日志、向量库、模型输出)、身份核验、第三方信息的处理方式与拒绝理由的记录。
需留存证据:访问请求处理流程与检索范围界定文件;访问请求台账(受理日、答复日、提供或拒绝范围与理由);合规负责人的指定文件与对外公开渠道;合规质疑受理与处理记录
印度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
印度 · 复核 2026-09-12以清晰易懂的通知取得数据主体同意
严重度 极高 · ss. 5–6处理数字个人数据须以数据主体的同意为依据(或落入法定“合法用途”),并在请求同意时或之前提供通知,说明将处理哪些个人数据、处理目的、行使权利的方式与向委员会投诉的方式;同意须为自由作出、具体、知情、无条件且明确,并以明确肯定行为表示,仅限于为指定目的所必要的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可随时撤回同意,撤回的难易程度须与给予同意相当。
需留存证据:同意通知文本(含英语及法定所列印度语言的可选版本);同意记录与撤回记录;目的与所需数据项的必要性映射表;撤回同意后的下游停止处理执行记录
采取合理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个人数据泄露
严重度 极高 · s. 8(5); Schedule item 1数据受托人须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个人数据泄露,包括对其数据处理者所持数据的情形;该义务是附表中罚款最高的一项(最高 2.5 亿卢比)。实践中须覆盖访问控制、加密、日志、供应商管理与事件演练,并保留可向委员会展示的实施证据。
需留存证据:安全保障措施清单与实施证据;数据处理者合同与安全要求附件;访问控制与日志审计记录;安全事件演练记录
个人数据泄露的委员会与数据主体通知
严重度 极高 · s. 8(6); Schedule item 2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时,数据受托人须按规定向数据保护委员会以及每一位受影响的数据主体发出通知。“个人数据泄露”定义为对个人数据的任何未经授权处理,或意外的披露、获取、共享、使用、变更、破坏或访问权丧失,且损害个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或可用性。未履行该通知义务最高可罚 2 亿卢比。
需留存证据:事件响应预案(含印度通知路径);向委员会提交的通知记录;向受影响数据主体的通知文本与发送证明;泄露定性判定记录
儿童个人数据的附加义务
严重度 极高 · s. 9; Schedule item 3处理儿童或有残障的数据主体(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的个人数据时,须遵守第 9 条的附加义务。违反该条最高可罚 2 亿卢比,与泄露通知义务同级,反映印度对未成年人数据的高度重视。面向印度的教育、游戏、社交或陪伴类 AI 产品须建立年龄判定与监护人同意机制。
需留存证据:年龄判定机制说明与准确率评估;监护人同意取得记录;面向儿童的功能限制与默认设置说明;第 9 条义务逐项落实核查表
被指定为重要数据受托人后的加重义务
严重度 高 · s. 10; Schedule item 4中央政府可基于所处理个人数据的数量与敏感度、对数据主体权利的风险、对印度主权与完整性的潜在影响、对选举民主的风险、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等因素,将特定数据受托人或其类别指定为“重要数据受托人”。被指定者须:(a)任命数据保护官——该人须在印度境内、对董事会或类似治理机构负责、并作为申诉救济机制的联络点,代表该受托人履行本法项下事务;(b)委任独立数据审计师评估其合规状况;(c)开展定期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其他措施。违反第 10 条最高可罚 1.5 亿卢比。
需留存证据:DPO 任命文件(含在印度境内的证明与汇报关系);独立数据审计师委任书与审计报告;定期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申诉救济机制运行记录
监测第 16 条跨境限制通知并保持可切换的数据架构
严重度 高 · s. 16第 16(1) 条授权中央政府以通知方式限制数据受托人将个人数据传输至其指定的境外国家或地区处理。第 16(2) 条明确:印度现行法中对跨境传输设有更高保护或更严限制的规定不受本条影响——即行业监管(如金融、支付领域的数据本地化要求)仍然优先适用。企业应据此建立通知监测机制,并确保数据架构具备在被限制国家与其他地区之间切换处理位置的能力。
需留存证据:跨境数据流清单与处理位置台账;第 16 条通知监测机制与复核记录;行业专门法(金融、支付、健康)本地化要求的适用性分析;处理位置切换预案与演练记录
建立申诉救济机制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严重度 中 · ss. 8(4), 8(10)数据受托人须建立有效的申诉救济机制并公布其联络方式,供数据主体就本法项下义务的履行提出申诉;在数据用于作出影响数据主体的决定或被披露给其他数据受托人时,须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完整与一致。AI 场景中,基于不准确画像作出的自动化决定属该义务的典型风险点。
需留存证据:申诉渠道公示页面与响应时限内规;申诉处理台账与结案记录;数据准确性校验规则与执行日志;用于决策的数据字段清单与更新机制
沙特个人数据出境传输条例
沙特阿拉伯 · 复核 2026-09-12逐条链路论证出境目的与三项条件
严重度 极高 · PDPL Art. 29;出境条例 Art. 2为每一条出境链路留存书面论证:(一)落入 PDPL 第 29(1) 条允许的目的,或本条例第 2 条具体化的三类"其他目的"之一(必要集中处理/向数据主体提供服务或利益/科学研究);(二)不损害国家安全与王国重大利益;(三)境外存在不低于沙特法与条例水平的适当保护;(四)传输限于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小个人数据量。第 29(3) 条另规定,在为保护数据主体生命或重大利益、或预防、检查、治疗疾病的极端必要情形下,第 29(2) 条的三项条件不适用。
需留存证据:出境链路清单(目的、法律依据、接收方、数据类别、数据量);最小化论证与字段级裁剪证据(传输前后字段对照);国家安全与重大利益影响的内部审查意见;适当保护水平评估结论与支撑材料
落实三类适当保障措施之一(SCC/BCR/认证证书)
严重度 极高 · 出境条例 Art. 4、Art. 5、Art. 6第 4(1) 条规定,适用豁免情形的控制者必须实施以下适当保障措施之一: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共同规则、认证证书。第 4(2) 条给出五类豁免情形及其对应要求:公共机构之间为履行沙特为缔约方的协议或服务其利益而传输的,须在相关协议或备忘录中纳入个人数据保护标准条款;非经常性或限定期间、涉及有限数量数据主体的传输,须遵守标准合同条款,或向已取得主管机关许可实体所颁认证证书的接收方传输且数据非敏感;跨国集团为必要集中运营而传输的,控制者与其关联方须遵守约束性共同规则或标准合同条款,或接收方取得认证证书;为直接向数据主体提供服务或利益且不违背其预期或利益而传输的,须向持有认证证书的接收方传输且数据非敏感;为科学研究与研究性工作所必需的传输须限于最小数据量,并遵守标准合同条款或向持证接收方传输且数据非敏感。第 4(3) 条要求保障措施须确保控制者遵守法与条例,并保护数据主体权利,包括向主管机关投诉与就权利受侵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需留存证据:已签署的 SDAIA 标准合同条款文本或获批的约束性共同规则;接收方认证证书及其颁发机构许可证明(若依赖认证路径);豁免情形归类备忘(逐链路对应第 4(2) 条五类中的哪一类);保障措施落地验证(访问控制、投诉与赔偿通道、审计权行使记录)
出境风险评估(第 7 条六项要素)
严重度 高 · 出境条例 Art. 7第 7(1) 条规定两种必须在传输前完成风险评估的情形:依第 4 条豁免进行的出境传输或披露;以及持续或大规模向境外传输或披露敏感数据。第 7(2) 条要求评估至少包含六项要素:出境的目的与法律依据;出境的性质描述(含所涉处理活动及其地理范围);已实施的适当保障措施及其在确保不低于法与条例水平保护方面的充分性;在未获第 29(2)(c) 条豁免时确保传输限于最小数据量的措施;出境可能造成的物质或精神影响及其发生可能性;为预防潜在风险或在风险发生时减轻其影响所将采用的措施或控制。SDAIA 另发布《个人数据出境风险评估指引》,应作为评估模板的基准。
需留存证据:出境风险评估报告(覆盖第 7(2) 条六项要素);评估所依据的接收国法律环境分析;风险缓解控制清单与实施证据;触发重评的规则与历次复评记录(接收方、数据类别或法律环境变化)
沙特个人数据保护法(PDPL)及其实施细则
沙特阿拉伯 · 复核 2026-09-12泄露事件 72 小时内通知主管机关并告知数据主体
严重度 极高 · PDPL Art. 20;实施细则 Art. 24(泄露通报)、Art. 23(安全措施)PDPL 第 20 条要求控制者在知悉任何个人数据泄露、损毁或非法访问时通知主管机关,并在该事件会损害数据主体数据或损及其权利与利益时通知数据主体;实施细则第 24(1) 条进一步明确:若事件可能对个人数据、数据主体或其权利与利益造成损害或冲突,控制者须在知悉后不超过 72 小时内通知主管机关;第 24(2) 条允许在 72 小时内无法提供全部所需信息时分阶段补报。实践上需要预先固化"知悉"的认定规则、跨时区值班与升级路径、以及通知模板。
需留存证据:泄露应急预案(含"知悉"认定规则与 72 小时计时表);主管机关通知模板与已提交记录;数据主体告知文本与送达证明;事件复盘报告与纠正措施跟踪表
在国家数据治理平台登记为控制者
严重度 高 · PDPL Art. 30(4)(c);实施细则 Art. 34;国家控制者登记册规则 Art. 2–7依 PDPL 第 30(4)(c) 条与实施细则第 34 条,主管机关维护国家控制者登记册;《国家控制者登记册规则》第 2 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即须在国家数据治理平台登记:控制者为公共实体;控制者的主营活动以处理个人数据为基础;控制者处理敏感数据;个人为超出个人或家庭使用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登记时须指定代表(私营实体由授权人在平台上指定)、填报实体资料与代表联系方式,并在登记流程中判断是否须按实施细则第 32 条与《数据保护官任命规则》任命个人数据保护官;已任命的须在平台填报其信息。登记成功后平台颁发含登记流水号的登记证书,并可向公众公开。
需留存证据:国家数据治理平台登记证书(含登记流水号);代表指定文件与授权链;是否须任命个人数据保护官的判定备忘;登记信息变更与年度复核记录
任命个人数据保护官并明确其职责
严重度 高 · 实施细则 Art. 32;数据保护官任命规则 Art. 4–8实施细则第 32(1) 条与《数据保护官任命规则》第 5 条规定三种必须任命的情形:公共实体大规模提供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服务;控制者的核心活动基于因其性质而需要对数据主体进行常规系统性监测的处理操作;控制者的核心活动基于处理敏感个人数据。规则进一步给出判定标准:大规模看数据主体数量、数据量、数据类型、处理的地理范围与数据主体类别;"常规"指持续、定期或按特定间隔进行,"系统性"指通过技术系统、按特定方法或作为整体战略/计划的一部分实施;并举例可穿戴设备采集健康与健身数据、用于风险评估的行为分析技术、位置追踪、Cookie 与监控摄像头。核心活动的判定标准是:不处理个人数据即无法提供产品或服务。数据保护官可为高管、员工或外部承包商,职责包括作为与主管机关的直接联络人、监督影响评估与审计报告、保障数据主体行权、向主管机关通报泄露事件、处理数据主体请求与投诉、维护并更新处理活动记录、处理违规并采取纠正措施。
需留存证据:任命判定备忘(对照三种情形与"大规模/常规/系统性/核心活动"判定标准);个人数据保护官任命文件、岗位说明与资质证明;在国家数据治理平台填报的数据保护官信息记录;数据保护官履职记录(影响评估监督、泄露通报、请求与投诉处理)
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数据处理影响评估
严重度 高 · PDPL Art. 22;实施细则 Art. 32(3)(b)PDPL 第 22 条要求控制者就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数据处理,按其活动性质并依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展影响评估。与欧盟 DPIA 的差别在于其触发点绑定"产品或服务",因此 AI 企业每次上线新功能、更换模型、扩大数据来源或改变输出用途,都应重新评估而非一次性完成。实施细则第 32(3)(b) 条把监督影响评估程序、审计与控制报告、评估结果文档化与出具建议明确列为个人数据保护官的职责。
需留存证据:按产品/服务维度的影响评估报告集;评估触发规则(新功能、换模型、数据源变更、输出用途变更);个人数据保护官的评估监督与建议记录;风险缓解措施落地验证记录
组织、管理与技术安全措施及从业人员保密义务
严重度 高 · PDPL Art. 19、Art. 41PDPL 第 19 条要求控制者采取一切必要的组织、管理与技术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包括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并遵循实施细则规定的控制要求。第 41 条另规定:任何从事个人数据处理的人员,在其职务或合同关系结束后仍须保守个人数据的机密性。对中国企业的实务含义是:外包标注团队、离职工程师、临时承包商的保密承诺与访问回收流程必须留痕,且这项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持续存在。
需留存证据:安全控制清单与实施证据(加密、访问控制、传输保护、日志留存);人员与分包商保密承诺书(含离职后持续有效条款);账号与权限回收流程记录;安全措施定期评估与整改记录
维护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记录(须标明是否出境)
严重度 中 · PDPL Art. 31PDPL 第 31 条要求控制者按其活动性质、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保存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记录,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随时提供;记录至少包含控制者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数据主体类别描述、个人数据已经或将要向其披露的其他实体、个人数据是否已经或将要被传输至王国境外或向境外主体披露、以及个人数据的预计保留期限。对 AI 企业而言,"是否出境"这一栏必须覆盖训练数据集、推理请求日志、向量库与模型检查点的实际存放与访问位置,而不仅是名义上的合同对手方。
需留存证据:处理活动记录(按第 31 条六项字段);数据存放与访问位置清单(训练集、日志、向量库、模型检查点);保留期限政策与到期销毁执行记录;向主管机关提供记录的应答流程与历史记录
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
泰国 · 复核 2026-09-12境外控制者在泰国境内书面指定代表
严重度 极高 · s. 37(5); s. 5 para 2; s. 38 paras 1–2; s. 41(2)第 37(5) 条规定:属于第 5 条第二款项下的数据控制者,须以书面指定一名数据控制者的代表,该代表须在泰国境内,并获授权就该控制者的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之目的代表其行事,且该等责任不设限制。该义务违反直接落入第 83 条 300 万泰铢罚款范围。但第 38 条第一款设有两类豁免,判定时必须先行适用:(1)属委员会规定并公告的公共机构的控制者;(2)以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为职业或业务、但其处理不具有第 26 条(敏感个人数据)性质、且所持个人数据未达第 41(2) 条委员会规定的数量者。因此中小规模、不处理敏感数据的境外控制者未必须指定代表——但“未达数量门槛”须以委员会公告为准并留存判定记录,不得默认豁免。第 38 条第二款另规定:第 5 条第二款项下的控制者若有数据处理者,第 37(5) 条与第 38 条第一款准用于该处理者。
需留存证据:第 38 条第一款豁免适用性判定记录(敏感数据性质与数量门槛);代表指定的书面授权文件(泰文/英文);代表在泰国境内的地址与联系方式公示;代表接收数据主体请求与监管往来的台账;代表与控制者之间的责任与配合机制约定
泄露后 72 小时内向办公室通知,高风险时另行通知数据主体
严重度 极高 · s. 37(4)第 37(4) 条:数据控制者须在知悉个人数据泄露后不迟延地、且在可行范围内于 72 小时内通知办公室,除非该泄露不大可能对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产生风险;若该泄露可能对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产生高风险,控制者还须不迟延地将泄露及补救措施通知数据主体。通知与豁免的规则与程序由委员会另行规定。
需留存证据:事件响应预案(含 72 小时计时起点定义);知悉时点记录与通知提交回执;风险等级判定记录(是否“不大可能产生风险”/“高风险”);向数据主体的通知文本与补救措施说明
实施适当的安全措施并约束下游接收方
严重度 极高 · s. 37(1)–(3)第 37(1) 条要求数据控制者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被未经授权或非法地丢失、访问、使用、变更、更正或披露,并在必要时或技术变化时复核这些措施,且须符合委员会指定与公告的最低标准。第 37(2) 条要求:向控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法人提供个人数据时,控制者须采取措施防止该人非法或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该个人数据。第 37(3) 条要求建立到期、无关或超出必要目的、或数据主体请求或撤回同意时的删除或销毁核查机制。
需留存证据:安全措施清单与最低标准对照表;安全措施复核记录(含技术变化触发的复核);下游接收方合同中的使用与披露限制条款;删除/销毁核查机制的运行日志
跨境传输须满足充分性或落入法定例外
严重度 极高 · ss. 28, 29第 28 条:数据控制者向外国发送或传输个人数据的,接收该数据的目的地国家或国际组织须具备充分的数据保护标准,且须按第 16(5) 条由委员会规定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进行;例外包括:为遵守法律;已取得数据主体同意且已告知其目的地国家或国际组织数据保护标准不充分;为履行数据主体为当事方的合同所必需,或为应数据主体请求在订约前采取措施所必需;为履行数据控制者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为数据主体利益订立的合同;为防止或制止危险等法定情形。第 29 条另设集团内传输路径:在泰国境内的控制者或处理者制定了关于向同属关联业务或同一集团、为共同经营业务之目的而在外国的控制者或处理者发送或传输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保护政策,且该政策经办公室审查并认证的,依该政策进行的跨境传输可免于遵守第 28 条。
需留存证据:跨境传输清单(接收方、国家、目的、数据类别);目的地保护标准充分性评估或例外适用判定记录;依同意路径时:已告知“保护标准不充分”的告知文本与同意记录;第 29 条集团个人数据保护政策及办公室审查认证文件;与接收方的传输合同条款
为处理确定合法性基础,敏感个人数据须明示同意
严重度 极高 · ss. 19, 24, 26; s. 84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须落在法定基础之一;第 26 条项下的敏感个人数据(如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性取向、犯罪记录、健康数据、残障、工会信息、生物识别数据等)原则上须取得数据主体的明示同意,且仅在有限法定情形下可无同意处理。第 84 条把违反第 26 条第一款或第三款单列为最高 500 万泰铢的罚款档,是泰国 PDPA 中的最高罚则层级。
需留存证据:处理活动与合法性基础映射表;敏感数据明示同意界面与同意记录(泰文);无同意处理时的法定情形适用判定;敏感数据识别与分级处理规则
维护可供数据主体与办公室查核的处理记录
严重度 高 · s. 39 paras 1–3第 39 条要求数据控制者至少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保存下列记录,供数据主体与办公室查核:所收集的个人数据;各类别个人数据的收集目的;数据控制者的详细信息;个人数据的保留期限;访问个人数据的权利与方式,包括有权访问者的条件与访问条件;第 27 条第三款项下的使用或披露;以及依第 30 条第三款、第 31 条第三款、第 32 条第三款与第 36 条第一款拒绝请求或反对的情况;以及第 37(1) 条项下适当安全措施的说明。第 39 条第二款把该义务准用于第 5 条第二款项下控制者的代表;第三款规定,按委员会所定规则属小型组织的控制者,可不适用第(1)至(6)与(8)项——但该豁免以委员会规则为准,须留存适用性判定。
需留存证据:处理活动记录(ROPA,覆盖第 39 条全部项目);安全措施说明章节;请求拒绝与反对处理的记录;记录更新与版本管理机制
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数据保护官
严重度 高 · s. 41第 41 条: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理者在下列情形须指定数据保护官——(1)控制者或处理者属委员会规定并公告的公共机构;(2)其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的活动因个人数据数量巨大(数量由委员会规定并公告)而需要对个人数据或系统进行定期监测;(3)其核心活动是依第 26 条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即敏感个人数据)。同属关联业务或同一集团、按第 29 条第二款由委员会规定并公告共同经营的,可共同指定一名 DPO。
需留存证据:DPO 指定文件与联系方式公示;触发情形判定记录(数量门槛/核心活动/公共机构);集团共同指定时各营业场所的可联络性安排;DPO 履职资源与独立性保障说明
欧盟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ePrivacy)
欧盟 · 复核 2026-09-12终端设备信息存取的事前同意(cookie 与 SDK)
严重度 高 · Art. 5(3)在订户或用户的终端设备中存储信息、或访问其中已存储的信息,须以该订户或用户在获得符合数据保护法的清晰完整信息(尤其是关于处理目的的信息)后给予同意为条件。例外仅限两种:以在电子通信网络上传输通信为唯一目的的技术性存储或访问;或为提供该订户或用户明确请求的信息社会服务所严格必要的存储或访问。因此,分析统计、广告归因、A/B 实验、个性化推荐等用途均需事前同意,且须提供与接受同样容易的拒绝路径。
需留存证据:cookie 与 SDK 清单(用途、类别、存续期、第三方接收方);同意管理平台配置与同意/拒绝日志;同意前不加载非必要脚本的技术验证记录;"严格必要"豁免主张的逐项理由文件
通信保密与以通信内容训练模型的限制
严重度 高 · Art. 5(1)-(2)成员国须通过国内立法确保经由公共通信网络与公众可用电子通信服务进行的通信及相关流量数据的保密性,特别是禁止用户以外的人在未获相关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对通信及相关流量数据进行监听、窃听、存储或其他形式的拦截或监视,除非依第 15(1) 条获得法律授权;该款不妨碍为传输通信所必需的技术性存储,但不影响保密原则。此外,第 5(2) 条明确不影响在合法商业实践中为提供商业交易或其他商业通信证据而依法进行的通信及相关流量数据记录。注意本条的范围限定语("公共通信网络与公众可用电子通信服务")在个案中是第一道筛子:企业内部系统或不构成电子通信服务的功能未必落入,须先做定性判断。
需留存证据:通信内容处理用途清单与法律依据判定;多方通信场景的同意取得方案与实现证据;为传输所必需的技术性存储与其他处理的边界说明;通信内容排除训练集的技术控制与审计记录
电子营销的事前同意与既有客户软性选择退出
严重度 中 · Art. 13使用无人工干预的自动呼叫与通信系统(自动呼叫机)、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直接营销,仅允许针对已事先给予同意的订户或用户。例外是第 13(2) 条的软性选择退出: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依数据保护法从其客户处取得电子邮件联系方式时,同一主体可就其自身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直接营销,前提是在收集时以及在此后每一条讯息中,都清晰明确地给予客户免费且便捷地反对此种使用的机会(客户最初未拒绝的情况下)。第 13(4) 条禁止发送隐藏或掩盖发送人身份、或未提供有效回复地址的营销电子邮件。
需留存证据:营销同意采集记录(来源、时间、范围);软性选择退出适用判定文件(同类产品论证);每条营销讯息中的反对机会与退订链接样本;退订请求处理时效与执行记录
网络安全法
中国大陆 · 复核 2026-09-12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五项安全保护义务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逐项列举五项义务:(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目标是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第二十三条之外还须履行第三十六条的加重义务。
需留存证据: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与公安机关备案证明;等级测评报告与整改闭环记录;网络安全负责人任命文件;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文件包;重要数据备份与加密策略及演练记录
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对模型服务而言,需要覆盖登录与鉴权日志、API 调用日志、管理操作与数据导出审计日志,并保证日志的完整性与防篡改。
需留存证据:日志采集范围说明与字段清单;日志留存策略配置截图(保留期限设置);日志完整性保护与防篡改措施说明;日志抽样调阅记录
网络产品与服务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及时处置漏洞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供者还应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不得终止。产品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须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需留存证据:产品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与符合性证明;漏洞管理制度、SLA 与漏洞处置台账;向用户告知与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记录;安全维护承诺期限的合同条款与产品生命周期公告
为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用户做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需留存证据: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案说明(认证要素与核验渠道);认证覆盖率统计与未认证用户功能限制的产品证据;用户协议中关于身份认证的条款;认证数据的最小化与加密存储说明
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
严重度 高 · 第二十七条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需留存证据: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含分级标准与报告路径);年度应急演练方案与演练报告;事件处置工单与时间线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文本与回执
阿联酋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2021 年第 45 号法令)
阿联酋 · 复核 2026-09-12建立个人数据处理记录与安全措施体系
严重度 高 · Art. 7(4)、Art. 20依第 7(4) 条建立并保存"个人数据专用记录",内容须包括控制者与数据保护官信息、个人数据类别描述、有权访问人员名单、处理时间/限制与范围、删除与修改机制、处理目的、与跨境流动和处理有关的数据、以及信息安全与处理相关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数据局要求时须提交。第 20 条另要求按国际最佳实践部署加密与假名化、保障处理系统的持续保密性与完整性、故障后及时恢复访问、并定期测试与评估措施有效性。
需留存证据:个人数据处理记录(按第 7(4) 条逐项字段);访问权限清单与定期复核记录;加密与假名化实施说明、密钥管理制度;安全措施有效性测试与评估报告
数据保护官任命与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严重度 高 · Art. 10、Art. 11、Art. 21第 10 条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控制者与处理者必须任命具备充分技能与知识的数据保护官:采用新技术或就数据量而言会对个人数据的保密性与隐私造成高风险的处理;涉及对敏感个人数据的系统性全面评估(含画像与自动化处理);对大量敏感个人数据的处理。数据保护官可以在境内或境外,但必须将其联系方式告知数据局。第 21 条要求在使用会造成高风险的新技术前开展影响评估,且在上述"系统性全面自动化评估"与"大量敏感数据处理"两种情形下强制进行;评估须至少包含处理操作与目的的系统说明、必要性与相称性评估、风险评估、以及降低风险的措施,并需与数据保护官协同、在风险等级变化时定期复核。
需留存证据:数据保护官任命书、岗位说明与资质材料;向数据局报送联系方式的记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按第 21(3) 条四项要素);影响评估定期复核记录与风险变化触发说明
自动化处理决策的异议权与人工复核
严重度 高 · Art. 18第 18 条赋予数据主体对自动化处理(含画像)所产生决策——特别是具有法律影响或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提出异议的权利;仅在合同约定、其他法律要求、或数据主体事先同意三种情形下不得异议。即使适用这三种例外,控制者仍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隐私与保密性且不得损害其权利,并且必须在数据主体提出要求时,在自动化决策的复核中引入人工环节。
需留存证据:自动化决策清单与所依赖的第 18(2) 条例外情形说明;人工复核流程文件与复核记录样本;异议受理入口与处理台账;合同或同意文本中关于自动化处理的条款留存
数据泄露通报与跨境传输路径
严重度 高 · Art. 9、Art. 22、Art. 23第 9 条要求控制者在知悉任何会损害数据主体隐私、保密性或安全的泄露或违规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与程序向数据局通报,通报须附泄露的性质与形式、原因、大致数量与记录、数据保护官信息、可能影响、已采取或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及相关文档;若泄露会损害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隐私与保密安全,还须通知数据主体;处理者知悉后须立即通知控制者。跨境方面,第 22 条允许向已有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且设有可实施措施的司法或监管机构、或与阿联酋签有双多边数据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传输;第 23 条则在不具备适当保护水平时提供合同约束、数据主体明示同意、司法程序所需、履行合同所需、国际司法协助、公共利益六条路径。控制者应据此为每条链路选定路径并留存依据。
需留存证据:泄露应急响应预案与通报模板(含第 9(1) 条要求的六类信息);泄露事件台账与向数据局、数据主体的通报留痕;跨境传输清单(链路、接收方、所依赖的第 22 或 23 条路径);依第 23(1)(a) 条签署的传输合同文本与其中的可实施措施条款
纽约市自动化雇佣决策工具法(2021 年第 144 号地方法)
美国·纽约州 · 复核 2026-09-12使用前 1 年内完成独立偏差审计
严重度 高 · NYC Local Law 144 of 2021;DCWP 规则纽约市《2021 年第 144 号地方法》禁止雇主与职业介绍机构使用自动化雇佣决策工具,除非该工具已在使用前 1 年内接受偏差审计。审计须由独立第三方完成,并按纽约市消费者与劳工保护局(DCWP)规则规定的方法开展;审计到期前须重新审计,否则须停止使用该工具。
需留存证据:独立审计人资质与独立性声明;偏差审计报告(含审计日期与覆盖工具版本);审计所用数据集说明与样本量记录;审计有效期到期提醒与重新审计计划
使用前 10 个工作日向候选人与员工发出通知
严重度 高 · NYC Local Law 144 of 2021;DCWP 宣讲材料(2023 年 6 月修订)雇主与职业介绍机构须向候选人与员工发出规定通知。DCWP 在其 2023 年 6 月修订的宣讲材料中明确:通知须在使用自动化雇佣决策工具前 10 个工作日提供。通知内容一般包括将使用该工具、所评估的工作资格与特征,以及申请替代评估方式或合理便利的途径。
需留存证据:候选人通知模板与发送日志(含时间戳以证明 10 个工作日);在职员工通知记录;替代评估或合理便利申请的受理台账;招聘流程时序图(标注通知节点)
公开发布偏差审计结果摘要
严重度 中 · NYC Local Law 144 of 2021关于偏差审计的信息须公开可得。实务上通常在招聘页面或公司网站发布审计结果摘要,说明所审计工具、审计日期与按类别的选择率/影响率等结果。DCWP 接受公众就未公开审计结果摘要的行为提出投诉。
需留存证据:审计摘要发布页面存档与发布日期;发布内容与审计报告的一致性核对记录;页面可访问性与留存期限说明;历史版本归档
马来西亚个人数据保护法及其现行监管要求
马来西亚 · 复核 2026-09-12依 JPDP 指引指定并登记数据保护官
严重度 高 · JPDP DPO Competency Guideline (1 Aug 2025) · 2025-08-01按 JPDP 于 2025-08-01 发布的《数据保护官(DPO)胜任能力指引》确定 DPO 的能力要求与职责范围,完成指定并按 JPDP 的 DPO 登记指引办理登记。JPDP 同期发布《DPO 培训服务提供者管理指引》,表明监管对 DPO 培训来源亦有期待,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核对其是否符合该指引。
需留存证据:DPO 任命文件与职责说明;对照 JPDP 胜任能力指引的资格核查记录;DPO 登记办理记录;DPO 培训记录与培训机构合规性核查
属于法定类别的数据控制者须向 JPDP 登记并维持有效证书
严重度 高 · JPDP registration of prescribed classes of data controllers先判断本企业在马来西亚的业务是否落入 JPDP 公布的数据控制者类别(如通信、银行与金融、保险、医疗、教育、旅游与酒店、就业中介、房地产开发、公用事业、当铺、放贷人等);落入的须提交新登记或更新申请并取得登记证书,JPDP 公布完整申请的审核与状态通知期为 14 个工作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证书需更换或需注销的,须另行按 JPDP 相应指引办理。
需留存证据:类别适用性判定记录;登记申请材料与登记证书;登记信息变更/更换/注销的办理记录;证书有效期跟踪与续期提醒机制
通过 JPDP 的 DBN 系统申报数据泄露
严重度 高 · JPDP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 (DBN) reporting建立可在马来西亚侧启动的数据泄露响应流程,并通过 JPDP 的数据泄露通知(DBN)系统提交申报;JPDP 官网提供 DBN 系统用户手册,应据此预先完成账号开通、填报字段准备与内部演练,避免事件发生后才摸索系统。作为受托处理方的中国供应商,须在合同中承诺向马来西亚客户即时通报,使其能按时申报。
需留存证据:DBN 系统账号开通与权限记录;事件响应预案(含马来西亚申报路径);申报提交记录与回执;与处理者的通报时限合同条款;内部演练记录
落实 709 号法令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
严重度 中 · Act 709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709 号法令以一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为骨架(通知与选择、同意、披露、安全、保留、数据完整性、访问)。企业应据此建立:双语(马来文与英文)隐私通知;同意取得与记录机制;对外披露的限制与审批;安全措施;保留期限表与销毁机制;数据准确性维护;以及数据主体访问与更正请求的处理流程。具体条文措辞与 2024 年修订后的表述须以官方法令文本为准。
需留存证据:马来文与英文双语隐私通知;同意记录与撤回机制;保留期限表与销毁执行记录;访问与更正请求处理台账;安全措施实施证据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及自动化决策技术、风险评估与网络安全审计法规
美国·加州 · 复核 2026-09-12高风险处理活动开始前完成风险评估
严重度 高 · 11 CCR §§ 7150, 7152, 7155凡处理活动对消费者隐私构成重大风险者,企业须在开始该处理前完成风险评估。法规列举的重大风险活动包括: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为发放薪酬、确定与存储用工资格、管理员工福利、依法提供合理便利或依法工资申报而处理员工与独立承包商敏感信息的,不在此列);将自动化决策技术用于对消费者的重大决定;以及基于对消费者在教育项目申请人、求职者、学生、员工或独立承包商身份下的系统性观察,以自动化处理推断或推测其智力、能力、资质、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含心理健康)、个人偏好、兴趣、可靠性、倾向、行为、位置或行动轨迹。
需留存证据:风险评估报告(按 §7152 要素编写);处理活动清单与触发条款对照表;评估完成时间与处理启动时间的先后证据;评估更新触发条件与更新记录
完成年度网络安全审计并按收入分批达标
严重度 高 · 11 CCR §§ 7120, 7121若企业的处理对消费者安全构成重大风险,则须完成网络安全审计。触发条件为:符合《民法典》第 1798.140(d)(1)(C) 门槛;或符合第 (d)(1)(A) 收入门槛,且在上一日历年处理了 250,000 名以上消费者或家庭的个人信息,或处理了 50,000 名以上消费者的敏感个人信息。首份审计报告期限按收入分批:2026 年度年收入超过 1 亿美元(以 2027-01-01 计)的,最迟 2028-04-01,审计期为 2027-01-01 至 2028-01-01;2027 年度年收入在 5,000 万至 1 亿美元之间(以 2028-01-01 计)的,最迟 2029-04-01,审计期为 2028-01-01 至 2029-01-01;2028 年度年收入低于 5,000 万美元的,最迟 2030-04-01,审计期为 2029-01-01 至 2030-01-01。2030-04-01 之后转为滚动年度审计。
需留存证据:触发条件判定底稿(消费者/家庭数量与敏感信息数量统计);网络安全审计报告;审计发现整改台账与关闭证据;分批适用的收入证明与到期日提醒设置
ADMT 用于重大决定时提供使用前告知
严重度 高 · 11 CCR §§ 7200, 7220 · 2027-01-01企业使用自动化决策技术对消费者作出重大决定的,须向消费者提供使用前告知;除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外,该告知还须说明消费者退出该使用的权利及行使方式。已在 2027-01-01 前使用 ADMT 作重大决定的企业,最迟须于 2027-01-01 前完成合规;2027-01-01 当日或之后开始使用的,须在使用 ADMT 作重大决定的任何时点即处于合规状态。
需留存证据:使用前告知文本与展示位置截图;ADMT 用途清单(区分重大决定与其他用途);告知送达记录与版本管理;2027-01-01 合规时点的项目计划与验收记录
受理 ADMT 退出请求与访问请求
严重度 高 · 11 CCR §§ 7221, 7222 · 2027-01-01企业须建立并公示 ADMT 退出请求(§7221)与 ADMT 访问请求(§7222)的受理渠道与处理流程。若企业依 §7221(b) 的例外不提供退出权,须在使用前告知中说明其所依据的例外,并按该条要求向消费者作相应说明。
需留存证据:退出与访问请求受理渠道页面截图;请求处理台账(受理时间、身份核验、处理结果、时限);例外情形适用说明与法律依据;人工复核与结果告知记录
判定是否构成 CCPA「企业」并登记适用门槛
严重度 中 · Civil Code § 1798.140(d)先判定自身是否落入《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的「企业」定义。自 2025-01-01 起,《民法典》第 1798.140(d)(1)(A) 条的年度总收入门槛经通胀调整为 26,625,000 美元。门槛判定结论应形成书面记录并每年复核,因为后续的风险评估、网络安全审计与 ADMT 义务均以此为前置。
需留存证据:企业身份判定备忘(收入、消费者数量、数据出售/共享收入占比);年度复核记录;集团内各主体适用性对照表
向加州隐私保护局提交风险评估信息
严重度 中 · 11 CCR § 71572026 年与 2027 年开展的风险评估,须在 2028-04-01 前向加州隐私保护局提交法定信息;2027 年之后开展的评估,须在开展评估年度次年的 4 月 1 日前提交。提交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与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提交所覆盖的时间区间(精确到年月)、期间开展或更新的风险评估数量(总数及按各触发活动分列),以及这些评估是否涉及《民法典》第 1798.140(v)(1)(A)-(L)、(ae)(1)(A)-(G)、(ae)(2)(A)-(C) 各类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
需留存证据:风险评估数量统计台账(按触发活动分列);提交底稿与回执;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类别映射表;联系人授权与变更记录
加州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透明法(AB 2013)
美国·加州 · 复核 2026-09-12在网站发布生成式 AI 训练数据文档
严重度 高 · Cal. Civil Code § 3111(a) · 2026-01-01开发者须在 2026-01-01 前,以及此后每次将 2022-01-01 及之后发布的生成式 AI 系统或服务(或其实质修改版本)向加州公众提供使用之前,在其网站发布训练数据文档,至少包括:数据集来源或所有者;数据集如何服务于系统预期目的;数据点数量(可为区间,动态数据集可用估算值);数据点类型(含标签类型或无标注数据集的一般特征);是否包含受版权、商标或专利保护的数据,或是否完全属于公有领域;数据集是购买还是许可取得;是否包含《民法典》第 1798.140(v) 条定义的个人信息;是否包含该条 (b) 款定义的汇总消费者信息;开发者是否对数据集做过清洗、处理或其他修改及其目的;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并注明是否仍在持续采集);数据集首次用于开发的日期;以及系统是否使用或持续使用合成数据生成。该义务不以收费为条件。
需留存证据:训练数据披露页面存档(含每次发布/修改的时间戳);数据集清单(来源、许可状态、采购或授权凭证);数据点数量与类型统计底稿;合成数据使用说明与个人信息/汇总消费者信息判定记录
记录豁免情形的适用依据
严重度 低 · Cal. Civil Code § 3111(b) · 2026-01-01以下情形无须发布训练数据文档:唯一目的为保障安全与完整性的系统或服务(「安全与完整性」采《民法典》第 1798.140(ac) 条定义,但适用于任何开发者或用户而不限于「企业」);唯一目的为国家空域中航空器运行的系统或服务;以及为国家安全、军事或国防目的开发且仅向联邦主体提供的系统或服务。主张豁免者应保存书面判定依据,以备执法与客户尽调时说明。
需留存证据:豁免判定备忘(引用具体条款);产品用途与客户范围说明;内部审批记录
伊利诺伊州人权法关于雇佣场景人工智能的规定(HB 3773)
美国·伊利诺伊州 · 复核 2026-09-12雇佣场景禁止使用具有歧视效果的 AI 与以邮编作代理变量
严重度 高 · 775 ILCS 5/2-102(L)(1) · 2026-01-01在招募、雇用、晋升、续聘、培训或学徒资格选拔、解雇、纪律处分、任期,或雇佣条款、特权与条件方面,雇主使用人工智能而产生基于本编所定受保护类别的歧视效果,或使用邮政编码作为受保护类别的代理变量,构成民权违法行为。注意其口径为「具有歧视效果」,与得州 TRAIGA 要求歧视故意的口径不同。
需留存证据:人事场景 AI 工具清单与用途说明;特征清单与代理变量审查记录(须明确排除邮政编码);按受保护类别的结果差异分析报告;供应商合同中的公平性测试与配合调查条款
向员工通知雇主在人事决策中使用人工智能
严重度 中 · 775 ILCS 5/2-102(L)(2) · 2026-01-01雇主未就前述用途向员工发出使用人工智能的通知,构成民权违法行为。伊利诺伊州人权部门须就实施与执行制定规则,包括需要通知的情形与条件、通知的时限以及通知的方式,因此具体通知模板与时限应以该部门规则为准。
需留存证据:员工通知文本与送达记录;通知覆盖范围清单(按使用 AI 的人事环节);人权部门规则跟踪记录与模板更新版本;新员工入职与在职员工年度提示流程说明
科罗拉多州人工智能法
美国·科罗拉多州 · 复核 2026-09-12开发者向部署者提供高风险系统说明与文档
严重度 高 · C.R.S. 6-1-1702(2)-(3) · 2026-06-30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须向部署者或其他开发者提供:合理可预见用途与已知有害/不当用途的总体说明;披露训练数据类型的高层摘要、已知或合理可预见的局限(含算法歧视风险)、系统目的、预期收益与用途,以及使部署者得以履行 6-1-1703 各项义务的全部其他信息;并说明上市前如何评估性能与缓解算法歧视、训练数据集的数据治理措施与数据来源适当性/偏差审查、预期输出、开发者已采取的缓解措施,以及该系统在作出重大决定时应如何被使用、不应被如何使用与如何由人工监控。
需留存证据:高风险系统说明文件(用途、限制、禁止用途);模型卡 / 数据集卡(含训练数据类型高层摘要与数据治理措施);上市前性能与算法歧视评估报告;交付给部署者的文档交付记录与版本台账
开发者公开声明与 90 日内向总检察长报告算法歧视
严重度 高 · C.R.S. 6-1-1702(4)-(5) · 2026-06-30开发者须公开发布声明,概述其已开发或已实质修改、且当前向部署者或其他开发者提供的高风险系统类型,以及如何管理由此产生的已知或合理可预见算法歧视风险。另须在发现算法歧视、或收到部署者可信报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科罗拉多州总检察长以及已知的部署者、其他开发者披露该系统已造成或很可能已造成的算法歧视。
需留存证据:公开声明页面存档(含更新时间戳);算法歧视事件登记簿(发现日期、来源、评估结论);向总检察长与部署者发出的 90 日内通知副本;事件调查与整改记录
部署者建立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
严重度 高 · C.R.S. 6-1-1703(2), (6) · 2026-06-30部署者须实施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明确用于识别、记录与缓解已知或合理可预见算法歧视风险的原则、流程与人员,并在系统全生命周期内迭代、定期系统性复核更新。合理性判断须参考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最新版本、ISO/IEC 42001,或其他与本编第 17 部分要求实质等同或更严格的公认框架(或总检察长指定的框架),并结合部署者规模与复杂度、所部署高风险系统的性质与范围及其预期用途、以及处理数据的敏感性与体量。
需留存证据: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文本(标注对标框架版本);负责识别、记录与缓解风险的人员与职责清单;定期复核与更新记录(含复核日期与变更点);豁免适用性评估(全职当量人数与训练数据使用情况)
部署者完成并定期更新影响评估
严重度 高 · C.R.S. 6-1-1703(3) · 2026-06-30部署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须就所部署的高风险系统完成影响评估,并至少每年一次、以及在实质性修改发布后 90 日内重新完成。评估至少应包括:系统目的、预期用例、部署情境与收益说明;是否存在已知或合理可预见的算法歧视风险及其性质与已采取的缓解步骤等法定要素。相关记录须自最后一次部署起至少保存 3 年。
需留存证据:影响评估报告(首次、年度与重大修改后版本);评估所依据的开发者文档与内部测试数据;影响评估记录 3 年留存的归档索引;重大修改触发的 90 日内重评记录
向消费者通知、说明理由并提供更正与人工复核申诉
严重度 高 · C.R.S. 6-1-1703(4) · 2026-06-30当高风险系统作出重大决定或在其中起实质作用时,部署者须直接以通俗语言通知消费者。若该决定对消费者不利,还须提供:决定主要理由的说明(包括该系统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参与决定,所处理的数据类型及其来源);更正被处理的不正确个人数据的机会;以及对该不利决定提出申诉的机会——在技术可行时须允许人工复核,除非提供申诉不符合消费者最佳利益(例如延误可能危及生命或安全)。
需留存证据:消费者通知模板与实际发送记录;不利决定理由说明模板(含数据类型与来源字段);数据更正请求与处理台账;申诉受理、人工复核与结论记录
部署者发现算法歧视后 90 日内报告总检察长
严重度 高 · C.R.S. 6-1-1703(7), (9) · 2026-06-30部署者如在部署高风险系统后发现该系统已造成算法歧视,须无不合理拖延地、且不迟于发现之日起 90 日内,按总检察长规定的格式与方式发出披露通知。总检察长另可要求部署者或其委托第三方在请求后 90 日内提交风险管理政策、影响评估或相关记录。
需留存证据:算法歧视发现与内部升级记录(含发现日期认定依据);向总检察长提交的披露通知与回执;应总检察长要求提交的材料清单与提交记录;整改计划与验证结果
面向消费者的 AI 交互披露
严重度 中 · C.R.S. 6-1-1704 · 2026-06-30在科罗拉多州开展业务、部署或提供拟与消费者交互的人工智能系统的主体,须确保每位与该系统交互的消费者被告知其正在与人工智能系统交互。该义务不限于高风险系统,适用于面向消费者的对话式产品。
需留存证据:产品界面披露文案与截图(含各入口);披露逻辑的产品需求文档与上线记录;多语言版本披露一致性检查记录;例外情形(对理性消费者显而易见)判断说明
加州人工智能透明法(SB 942,经 AB 853 修订)
美国·加州 · 复核 2026-09-12受涵盖提供者免费提供 AI 内容检测工具
严重度 高 · Bus. & Prof. Code § 22757.2 · 2026-08-02受涵盖提供者须向用户免费提供 AI 检测工具,该工具须:使用户可判断图像、视频、音频内容或其组合是否由该提供者的生成式 AI 系统创建或修改;输出所检测到的系统溯源数据;不输出所检测到的个人溯源数据;公开可访问(仅可为应对系统安全或完整性的可证明风险而设置合理访问限制);允许用户上传内容或提供内容 URL;并支持 API 调用,使用户无需访问提供者网站即可使用。提供者须收集用户对工具有效性的反馈并据以改进,且不得收集或留存工具用户的个人信息(仅在用户选择接受联系时可保留其联系方式并仅用于改进工具)、不得留存提交内容超过必要期限、不得留存提交内容中的个人溯源数据。
需留存证据:检测工具产品文档与 API 文档;月活/月访问量统计口径与数据(用于门槛判定);用户反馈收集与改进迭代记录;工具侧数据留存与删除策略及执行证据
内容中嵌入隐性标识并提供显性标识选项
严重度 高 · Bus. & Prof. Code § 22757.3(a)-(b) · 2026-08-02受涵盖提供者须在其生成式 AI 系统创建的 AI 生成图像、视频、音频内容中嵌入隐性标识:在技术可行且合理的范围内,直接或通过指向永久网页的链接传达提供者名称、创建或修改该内容的生成式 AI 系统名称与版本号、内容创建或修改的时间与日期,以及唯一标识符;该标识须可被提供者的检测工具检出、符合业界广泛接受的标准,并在技术可行范围内做到永久或极难移除。同时须向用户提供在内容中加入显性标识的选项,该标识须将内容标识为 AI 生成、清晰醒目、适合该媒介、可为普通人理解,并同样做到永久或极难移除。
需留存证据:隐性标识技术方案与所采用业界标准说明(例如内容溯源规范);标识字段样例与检测工具联调验证记录;显性标识的产品界面与用户选择记录;标识鲁棒性测试报告(移除难度验证)
对第三方被许可人的合同要求与 96 小时内撤销许可
严重度 高 · Bus. & Prof. Code § 22757.3(c) · 2026-08-02受涵盖提供者将其生成式 AI 系统许可给第三方的,须以合同要求被许可人保持该系统在其创建或修改的内容中加入隐性标识的能力。提供者若知悉被许可人修改了系统致其不再具备该能力,须在发现之日起 96 小时内撤销许可;被许可人在许可被撤销后须停止使用该系统。
需留存证据:含标识能力维持义务的许可合同范本与已签署版本;被许可人合规监测机制与发现记录;96 小时内撤销许可的决定与送达证明;撤销后停止使用的验证记录
大型在线平台的溯源数据检测、展示与不得剥离义务(2027-01-01 起)
严重度 高 · Bus. & Prof. Code § 22757.3.1 · 2027-01-01自 2027-01-01 起,大型在线平台须:检测其分发内容中是否嵌入或附带符合公认标准组织广泛采用规范的溯源数据;提供用户界面,披露可靠表明内容由生成式 AI 系统生成或实质修改、或由采集设备拍摄的系统溯源数据是否可用,并清晰显著地提供足以识别内容真实性、来源与修改历史的信息(至少包括是否存在溯源数据、创建或实质修改内容的生成式 AI 系统或采集设备名称、是否存在数字签名);并允许用户以界面查看、下载带溯源数据的版本或提供指向溯源数据展示页的链接等方式,便捷查验全部可用系统溯源数据。平台在技术可行范围内不得明知剥离上传或分发内容中符合前述规范的系统溯源数据或数字签名。「大型在线平台」指前 12 个月独立月用户超过 2,000,000 的面向公众社交媒体平台、文件分享平台、群发消息平台或独立搜索引擎(不含宽带接入服务与电信服务)。
需留存证据:溯源数据检测流水线的技术方案与测试报告;用户界面设计稿与线上截图;禁止剥离溯源数据的工程管控措施与回归测试记录;独立月用户统计口径与数据(门槛判定)
GenAI 托管平台不得提供不加标识的系统(2027-01-01 起)
严重度 中 · Bus. & Prof. Code § 22757.3.2 · 2027-01-01自 2027-01-01 起,GenAI 托管平台不得明知提供不按 §22757.3 加入标识的生成式 AI 系统。GenAI 托管平台指可供本州居民下载生成式 AI 系统源代码或模型权重的网站或应用,不论是否收费——开源模型发布渠道与模型市场因此被直接纳入。
需留存证据:上架审核流程与标识能力核验记录;平台规则与开发者协议中的标识要求条款;下架或拒绝上架的处置记录;抽检与复核机制说明
欧盟新产品责任指令(含软件与 AI 系统)
欧盟 · 复核 2026-09-12梳理欧盟责任主体链条并约定追偿安排
严重度 高 · Art. 8 · 2026-12-09在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明确谁将成为第 8(1) 条下的欧盟责任主体: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在二者均无时的履约服务提供商;并在供货合同中约定责任分担、保险安排、证据配合与追偿机制。同时须注意第 8(3) 条:当无法识别第 8(1) 条所列且在欧盟设立的经营者时,若受害人要求某分销商识别该经营者或向其供货的分销商,而该分销商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能识别,该分销商即承担责任;第 8(4) 条将该规则延伸至符合条件的在线平台提供者。
需留存证据:欧盟责任主体识别表(按产品线与销售渠道);与进口商/授权代表/履约服务商的责任与追偿条款;产品责任险保单与保额适当性评估;分销商识别请求的应答流程(一个月时限)
持续学习与软件更新的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严重度 高 · Art. 7(2)(c), Art. 11(2) · 2026-12-09因第 7(2)(c) 条要求在认定缺陷时考虑产品投放后继续学习或获得新特性的影响,且第 11(2) 条使"缺陷由制造商控制范围内的软件、软件更新升级、缺少维持安全所必需的更新升级造成"不能免责,企业须把模型迭代、在线学习与 OTA 更新纳入安全生命周期管理:对每一次模型或固件变更执行安全影响评估、回归测试与可回滚设计,对已知安全缺陷及时发布更新,并保存足以证明"投放时不存在缺陷且此后持续维护安全"的证据链。
需留存证据:模型与固件版本台账(含投放时基线版本快照);每次变更的安全影响评估与回归测试报告;安全更新的发布与触达率记录;在线学习边界与漂移监控的设计与运行证据
为证据披露制度做准备的技术证据留存
严重度 中 · Art. 9 · 2026-12-09第 9 条要求:在原告已提出足以支持索赔可信性的事实与证据时,被告须按本条规定披露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反之,在被告已提出足以证明其抗辩需要证据时,原告亦须依国内法披露其掌握的相关证据。披露须限于必要且相称的范围,法院在判断必要性与相称性时须考虑所有相关方(含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的保护;被告被要求披露商业秘密或所称商业秘密的,法院有权依当事人有理由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保护措施。企业应据此提前规划:哪些技术证据必须可检索、可解释、可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提交。
需留存证据:技术证据留存策略(范围、期限、可检索性);商业秘密分级标识与保护申请模板;运行日志与模型版本记录的可导出性验证;内部法务与研发的证据调取演练记录
实质性修改的界定与渠道方改装治理
严重度 中 · Art. 8(2), Art. 11(1)(g) · 2026-12-09在制造商控制之外对产品作出实质性修改并随后使其在市场上可得或投入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就本指令而言被视为该产品的制造商(第 8(2) 条);相应地,第 11(1)(g) 条规定,作出该等修改的人若能证明造成损害的缺陷与被修改部分无关,可免责。企业应在产品文档与渠道合同中清晰界定允许与不允许的改装范围,并对系统集成商、经销商的二次开发建立审批与记录机制,以确定责任边界。
需留存证据:允许与禁止改装范围的产品文档条款;渠道与集成商合同中的改装审批与告知义务;二次开发审批记录与出厂配置基线;改装后责任归属的书面确认记录
ADGM 数据保护条例 2021(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阿联酋 · 复核 2026-09-12控制者登记与数据保护费(含年度续费)
严重度 高 · s. 24第 24(1) 条要求控制者在开始处理个人数据之前、或在开始后尽快:向专员缴纳自开始处理之日起 12 个月的数据保护费,并通知专员其名称与地址(注册公司为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及开始处理的日期。第 24(2) 条要求此后每年在开始处理周年日届满后一个月内按董事会规则规定的金额缴纳续费。ADGM 数据保护办公室官网亦明确:所有处理个人数据的 ADGM 注册实体均须登记为数据控制者。
需留存证据:数据保护登记回执与登记信息截图;数据保护费与年度续费缴纳凭证;开始处理个人数据日期的内部认定记录;登记信息变更(名称、地址、数据保护官)更新留痕
数据保护官的任命与一个月内通知专员
严重度 高 · s. 35–37第 35(1) 条要求在三种情形下任命数据保护官:由公共机关处理(司法职能的法院除外);控制者或处理者的核心活动包含因其性质、范围与目的而需要对数据主体进行大规模常规系统性监测的处理操作;核心活动包含大规模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数据保护官可服务于单一实体、集团或多个独立实体,可兼任其他职务,不必是雇员(但须有书面协议),亦无需常驻 ADGM,前提是对其服务的每一实体均易于联络且其他职务不与本条例项下义务冲突。第 35(3) 条要求基于专业素质特别是数据保护法律与实务的专门知识任命;第 35(4) 条要求在任命或辞任后一个月内通知专员,通知须包含新任数据保护官的联系方式,辞任情形下还须说明理由。
需留存证据:第 35(1) 条触发判定备忘;数据保护官任命文件或书面服务协议;向专员报送任命/辞任通知的记录(含一个月时效证明);数据保护官资质与独立性说明
个人数据泄露 72 小时通报与文档化
严重度 高 · s. 32、s. 33第 32(1) 条要求控制者在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时无不当迟延地、在可行情况下不迟于知悉后 72 小时内向专员通报,除非该泄露不太可能对自然人权利造成风险;超过 72 小时的通报须附迟延理由。第 32(2) 条要求处理者在知悉后无不当迟延通知控制者。通报内容须包括泄露性质(含数据主体与记录的类别与大致数量)、数据保护官或联络点、可能后果、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信息不能一次提供的可分阶段提供。第 32(5) 条要求控制者记录全部泄露的事实、影响与补救措施,使专员能够核查合规。
需留存证据:泄露应急预案与 72 小时计时起点的认定规则;泄露事件登记簿(事实、影响、补救措施);向专员通报的提交记录与迟延理由说明(如有);受影响数据主体告知文本与送达证明(触发第 33 条时)
出境传输的保障措施与自动化决策的一个月异议窗口
严重度 高 · s. 20、s. 41–44出境方面:第 41 条允许依专员的充分性认定传输,专员在评估时可考虑欧盟委员会依 GDPR 第 45(3) 条作出的充分性决定;无充分性认定时适用第 42 条,可无需专员单独授权而依赖公共机构间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约束性公司规则、专员依第 42(2) 条通过的标准数据保护条款(专员可直接批准欧盟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发布的标准合同条款并以引用方式纳入本条例)、经批准的行为准则或认证机制加可执行承诺;第 42(4) 条项下的定制合同条款与行政安排则须经专员授权;均不可用时才适用第 44 条的特定减损(含在被告知无充分性认定与保障措施的风险后作出的明示同意)。自动化决策方面:第 20(1) 条赋予不受纯自动化决策约束的权利,例外为合同必要、明示同意、以及适用法律要求或授权(含反欺诈、反洗钱、安全与完整性目的);依赖第三种例外时,控制者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数据主体已作出纯自动化决策,且数据主体自收到通知起一个月内未要求重新考虑或作出非纯自动化的新决定,该例外方可维持。第 20(3) 条要求在合同必要与明示同意两种情形下实施适当措施,至少包括获得人工介入、表达观点与对决策提出异议的权利。
需留存证据:出境清单与每条链路所依赖的第 41/42/44 条路径;已签署的标准数据保护条款、BCR 批准或专员授权文件;纯自动化决策的书面通知模板与发送记录;一个月异议窗口的计时与处理台账(含重新考虑/人工决定的结果)
巴西通用个人数据保护法(LGPD)
巴西 · 复核 2026-09-12为每类处理确定合法性基础并做到透明告知
严重度 高 · LGPD Art. 7、Art. 8、Art. 9、Art. 11逐项处理活动确定第 7 条(一般个人数据)或第 11 条(敏感个人数据)项下的合法性基础,并在隐私政策中以清晰、充分、显著的方式告知处理目的、处理形式与期间、控制者身份与联系方式、共享对象及其目的、数据主体权利及行使方式。以同意为基础时,同意须以书面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作出、针对特定目的、可随时撤回且撤回同样便捷;未成年人数据、敏感数据与国际传输相关的同意须单独、突出取得。AI 产品需特别注意:把用户输入用于模型训练属于与提供服务不同的目的,须单独说明并选择恰当基础。
需留存证据:处理活动与合法性基础映射表;葡萄牙语隐私政策版本与生效时间留痕;同意取得与撤回的技术记录(时间戳、版本、范围);训练用途单独告知与选择退出机制的产品截图
完全自动化决定的复审请求与逻辑说明
严重度 高 · LGPD Art. 20数据主体有权要求复审完全基于自动化处理作出、影响其利益的决定,包括用于界定其个人、职业、消费与信用画像或人格特征的决定。注意:现行文本(经第 13.853/2019 号法修订)已删去原始文本中"由自然人(por pessoa natural)"的限定,因此法条本身不再明文要求人工复审——但第 20 条第 1 款要求控制者在被要求时提供关于自动化决定所用标准与程序的清晰、充分的信息,受商业与工业秘密保护;第 2 款规定,控制者若以商业与工业秘密为由不提供该信息,ANPD 可开展审计以核查自动化处理中的歧视性因素。工程与产品上需要预先设计:可解释性输出、复审工单流程、以及对复审结果的记录与回溯。
需留存证据:自动化决策清单与影响评估;复审请求受理入口、工单流程与处理时限记录;决策标准与程序的对外说明文本(含商业秘密裁剪版本的裁剪理由);复审结论与改判记录样本
国际传输:在第 33 条九条路径中选定并留证
严重度 高 · LGPD Art. 33第 33 条限定国际传输只能在九类情形(I–IX)下进行:(I)向 ANPD 认定其个人数据保护程度与本法相当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传输;(II)控制者提供并证明其遵守本法原则、数据主体权利与数据保护制度的保障,形式为特定传输的特定合同条款、标准合同条款、全球公司规则、或经正式颁发的印章、证书与行为准则;(III)为情报、调查与检控机关之间依国际法文书进行的国际司法合作所必需;(IV)为保护数据主体或第三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所必需;(V)经 ANPD 授权;(VI)传输系国际合作协议项下所作承诺的结果;(VII)为执行公共政策或公共服务法定职责所必需(须依第 23 条第 I 项公示);(VIII)数据主体就该传输给予特定且突出的同意,且事前被告知该操作的国际性质、与其他目的明确区分;(IX)为满足第 7 条第 II(履行法定义务)、V(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VI(保护生命或人身安全)项情形所必需。中国 AI 企业把巴西用户数据回传中国训练,最现实的路径是第 II 项的合同类保障,并配套落实数据最小化、加密与访问控制;第 VIII 项的同意路径门槛很高(须单独、突出、事前告知国际性质),不宜作为批量训练数据的主依据。
需留存证据:国际传输清单(接收方、所在国、数据类别、所依赖的第 33 条路径);已签署的合同条款或全球公司规则文本;与传输相关的单独同意记录(若依赖同意路径);补充技术措施(加密、最小化、访问日志)的实施证据
安全事件通报与处理活动记录
严重度 高 · LGPD Art. 37、Art. 48依第 48 条,控制者在发生可能对数据主体造成相关风险或损害的安全事件时,须在"由国家主管机关界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ANPD 与数据主体(具体期限见本条 deadline 栏说明),通报至少包括受影响数据的性质、相关数据主体的信息、已采取的技术与安全措施、事件的风险、未立即通报时的延迟理由、以及为逆转或减轻损害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依第 37 条,控制者与处理者须保存其所执行个人数据处理活动的记录,尤其是以正当利益为基础时。AI 企业应把提示日志、向量库与模型检查点纳入事件影响面评估。
需留存证据:安全事件响应预案与 ANPD 通报模板;事件台账与通报提交记录(含延迟理由);处理活动记录(含以正当利益为基础的活动);影响面评估清单(含提示日志、向量库、模型检查点)
未成年人数据与平台透明度义务
严重度 高 · LGPD Art. 14LGPD 对儿童与青少年个人数据设有加强规则(第 14 条),处理须以其最佳利益为准,儿童数据原则上须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特别、显著的同意。ANPD 近期执法明确把未成年人保护列为重点:抓取当日其官网公告对某平台因未成年人数据保护缺陷处以 1.537 亿雷亚尔罚款,并提示数字平台须在 2026-09-17 前依《数字儿童与青少年法》(ECA Digital)发布透明度报告。面向巴西市场提供社交、内容生成、陪伴或教育类 AI 产品的企业,应建立年龄识别与分流、家长同意、未成年人默认更严设置,并评估是否落入平台透明度报告义务。
需留存证据:年龄识别与分流机制说明及测试报告;家长/监护人同意取得流程与记录;未成年人默认设置与内容安全策略文档;ECA Digital 透明度报告义务适用性评估结论
指定并公开数据处理负责人(encarregado)
严重度 中 · LGPD Art. 41依第 41 条指定负责人,作为数据主体与 ANPD 的联络点,其身份与联系方式须公开(通常在隐私政策与官网显著位置);职责包括接收数据主体的投诉与沟通并作出说明与采取措施、接收 ANPD 的沟通并采取措施、就数据保护实践向组织内员工与承包商提供指引。境外主体在巴西无实体时,实务上仍应指定可用葡萄牙语接收沟通的负责人并公开渠道。
需留存证据:负责人任命文件与职责说明;官网/隐私政策上公开负责人身份与联系方式的截图;数据主体与 ANPD 沟通处理台账;面向员工与承包商的数据保护培训记录
SDAIA 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与生成式 AI 指引
沙特阿拉伯 · 复核 2026-09-12按四档风险分级并为高风险系统安排事前与事后合格评定
严重度 高 · AI Ethics Principles — Scope在进入沙特市场前对每个 AI 系统按《人工智能伦理原则》的"范围"一节完成风险分档:几乎无风险、有限风险、高风险、不可接受风险。对判定为高风险的系统,文件明确要求进行事前与事后合格评定,并在遵守伦理之外满足相关法定要求;对落入不可接受风险的用途(社会画像、剥削儿童、可能扭曲行为)不得投放。分档结论与理由应写入产品合规档案,并在功能变更时重新评估。
需留存证据:风险分档评估表(系统、用途、分档结论与理由);高风险系统的事前合格评定报告;部署后监测与事后合格评定记录;不可接受用途排除清单与产品侧的技术封禁证据
按七项原则在 AI 生命周期各阶段落实控制并留痕
严重度 中 · AI Ethics Principles — Principles 1–7把公平、隐私与安全、人性、社会与环境效益、可靠性与安全性、透明性与可解释性、问责与责任七项原则,映射到规划与设计、准备输入数据、构建与验证、部署与监测四个阶段的具体控制上。文件在"人性"原则下要求模型的设计与构建建立在基本人权与沙特文化价值之上,并要求设计者说明系统及其结果如何与基本人权和沙特文化价值保持一致;在"公平"原则下要求公平性设计自生命周期起点即以协作方式开展;在"隐私与安全"原则下给出前述具体控制(禁止以可识别个人的特征作为自动化决策标准、画像需经合规负责人批准或符合行业监管准则、在数据架构阶段做数据分类与画像、为敏感或个人数据规划去标识机制并按组授权)。每一项控制都应有责任人、执行证据与复核周期。
需留存证据:七项原则到生命周期四阶段的控制映射表(含责任人与复核周期);公平性评估报告与偏差缓解措施记录;画像用途的合规审批记录(合规负责人签署或行业监管准则引用);去标识化方案、数据分类结果与按组授权矩阵
生成式 AI 的风险识别与缓解(对齐 SDAIA 生成式 AI 指引)
严重度 中 · Generative AI Guidelines for the Public — Scope; Principles; Risks & Mitigations《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引(公众版)》适用于在沙特境内设计、开发、部署、实施、使用生成式 AI 系统或受其影响的全部相关方,明确区分"用户"(消费或使用 GenAI 系统所产出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涵盖企业、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与"开发者"(为特定目标开发 GenAI 系统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 AI 开发者、数据科学家与研究者),并系统列出生成式 AI 的原则、风险与可能的缓解措施。厂商应据此建立面向沙特市场的生成式 AI 风险登记册:将指引列举的风险逐条映射到自身产品,写明已采取的缓解措施与残余风险,并在用户协议与产品内提示中体现。SDAIA 另发布面向政府的生成式 AI 指引与《深度伪造》文件,向政府客户交付时应一并对齐。
需留存证据:生成式 AI 风险登记册(风险、缓解措施、残余风险、责任人);内容安全与滥用防护的技术措施说明与测试记录;用户协议、可接受使用政策与产品内提示文案;面向政府客户交付时的政府版指引对齐说明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5 条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执法立场
美国(联邦) · 复核 2026-09-12对 AI 能力与效果宣称留存事前证据
严重度 高 · 15 U.S.C. § 45FTC Act 第 5 条禁止商业中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FTC 在「Operation AI Comply」执法行动中明确:以人工智能工具欺骗、误导或诈骗他人是违法的,法律没有为 AI 留出豁免;该次行动的被诉行为包括推广可生成虚假评论的 AI 工具、声称提供「AI 律师」服务,以及宣称可借助 AI 帮助消费者通过线上店铺赚钱。企业因此须在发布准确率、性能、自动化程度、收益承诺等宣称前,留存可支持该宣称的事前证据。
需留存证据:宣称清单与对应证据台账(评测集、方法、日期、执行人);基准测试原始数据与可复现脚本;市场材料合规审核记录与版本留痕;用户证言与推荐的真实性核验记录
对识别与画像类算法建立防止消费者受损的合理措施
严重度 高 · 15 U.S.C. § 45;FTC v. Rite Aid 和解令FTC 在 Rite Aid 案中指控该零售商在数百家门店部署基于人工智能的面部识别技术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导致消费者被错误标记为窃贼或问题人员而遭受羞辱与其他损害;和解令要求其在部署使用生物识别信息追踪或标记消费者的自动化系统时实施全面保障机制,并在无法控制对消费者的潜在风险时停止使用该技术,同时建立由公司高层监督的稳健信息安全计划。这确立了「部署即须有保障机制」的执法基线。
需留存证据:部署前风险评估与准确率/误报率测试报告(分人群统计);人工复核与申诉机制设计文档;面向受影响个人的告知方案;高管层监督的安全与算法治理会议纪要
建立同业执法结论的内部跟踪与整改机制
严重度 中 · 15 U.S.C. § 45FTC 的执法结论具有强示范效应:同业和解令中所要求的保障机制、禁止行为与高管监督安排,通常成为客户尽调与采购问卷的事实标准。企业应建立机制,定期跟踪与自身业务形态相同的 FTC 执法行动,将其要求映射为内部控制项,并在客户安全问卷与投资人尽调中给出可佐证的回答。
需留存证据:同业执法动态跟踪台账;执法要求到内部控制项的映射表;客户安全问卷标准答复库与佐证索引;年度合规自评报告
日本人工智能推进法
日本 · 复核 2026-09-12不以推进法替代既有法律的合规判断
严重度 中 · Arts. 1, 3, 13本法不设罚则、不设审批与备案,因此在日本的 AI 合规判断必须回到既有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含 2026 年修订)、著作权法(训练与输出)、不正竞争防止法、产品责任法,以及金融、医疗、汽车、电信等行业监管。企业内部须建立“日本 AI 法不产生独立义务、但相关义务分散于他法”的映射,避免误判为已合规。
需留存证据:日本 AI 相关法律义务映射表(法域—义务—责任部门);各既有法律的合规状态评估;法律变更监测机制与复核记录
作为“活用事业者”配合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 AI 施策
严重度 低 · Art. 7第七条把“拟开发或提供利用 AI 相关技术的产品或服务者,以及其他拟在事业活动中活用 AI 相关技术者”定义为“活用事业者”,要求其依基本理念努力通过积极活用 AI 提升事业活动效率与高度化、创出新产业,并须协力国家依第四条、地方公共团体依第五条实施的施策。这是责务条款而非可罚义务,实务上表现为配合政府调查、参与指针与标准制定、响应信息提供请求。
需留存证据:配合政府调查与信息提供的往来记录;参与指针或标准制定的记录;内部 AI 活用方针文件
对齐国家依第 13 条制定的指针与第 18 条人工智能基本计划
严重度 低 · Arts. 13, 18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谋求 AI 相关技术研究开发与活用的适正实施,应制定符合国际规范宗旨的指针并采取其他必要施策;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制定人工智能基本计划。企业应把这两份文件作为日本市场的治理期待基线纳入内部 AI 治理体系,并在政府采购与大客户尽调中据此作答。2025-12-23 内阁会议已决定《人工智能基本计划》。
需留存证据:内部 AI 治理制度与国家指针的对照表;基本计划相关举措的跟踪记录;尽调问卷答复底稿
犹他州人工智能政策法
美国·犹他州 · 复核 2026-09-12核实生成式 AI 消费者披露义务的现行条文位置
严重度 中 · Utah Code § 13-2-12(已于 2025-05-07 废止,需核实继受条文)犹他州原《犹他州法典》第 13-2-12 条(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消费者保护法责任的影响)确立了两项规则:以生成式 AI 作出违法陈述或实施违法行为不构成免责事由;以及与受监管职业相关的披露安排。该条的官方历史版本页面明确标注「2024-05-01 生效、2025-05-07 废止」。因此,在向客户输出结论前,必须先核实 2025 年修订后该披露义务的现行条文位置与具体措辞,不得沿用旧条文号。
需留存证据:现行条文检索记录(检索日期、来源页面、条文号);产品对消费者的 AI 披露文案与展示位置;受监管职业场景的披露流程说明;法规变更跟踪台账
评估是否申请监管缓和协议或联合解释协议
严重度 低 · Utah Code §§ 13-72-201, 13-72-301, 13-72-401在犹他州使用或拟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主体,可依人工智能政策办公室(隶属犹他州商务部)制定的规则与程序,申请监管缓和协议或联合解释协议。协议将载明:技术使用范围的限制(可包括用户数量与类型、地域限制及其他实施限制)、须实施的保障措施、所给予的监管缓和、向消费者的必要披露,以及配合办公室审计的报告要求。办公室须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参与者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进行定期审计;参与者仍须遵守未被协议明示豁免或修改的全部法律与监管要求。
需留存证据:协议申请材料与资格证明;已签署协议文本(含范围限制与保障措施);向办公室提交的定期报告;消费者披露实施证据
巴西人工智能法案 PL 2338/2023(尚未成为法律)
巴西 · 复核 2026-09-12(尚未生效·准备性)通用与生成式 AI 的初步评估与系统性风险识别
严重度 中 · PL 2338/2023(参议院通过文本)Art. 12、Art. 29按参议院通过文本第 29 条,通用与生成式 AI 系统的开发者除相关开发文档外,还须开展初步评估以识别其预期风险等级,包括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评估须考虑合理可预期的使用目的与第三章第三节规定的判定标准。现阶段的准备动作是:把这项评估并入现有的模型发布评审流程,产出可被巴西监管口径复用的评估报告模板,并与欧盟 AI 法案通用模型技术文档共用同一份底稿,避免将来重复建设。
需留存证据:初步评估报告模板与首版试评估结果;合理可预期使用目的清单与风险判定依据;系统性风险判定的内部标准与结论;与欧盟通用模型技术文档的字段对照表
(尚未生效·准备性)具系统性风险的通用与生成式模型:文档、数据治理与训练数据摘要
严重度 中 · PL 2338/2023(参议院通过文本)Art. 30按参议院通过文本第 30 条,具系统性风险的通用与生成式 AI 系统开发者在商业投放或进入市场前须满足:描述该通用目的 AI 模型;记录为识别与管理合理可预见风险所进行的测试与分析(在适当且技术可行的范围内);记录开发后仍存在的不可缓解残余风险;仅处理与纳入依法收集处理并受适当数据治理约束的数据集(涉及个人数据时须符合第 13.709/2018 号法与本法第二章);按规定公布训练数据集摘要;在设计与开发中运用适用标准,结合使用场景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并提升能效与系统整体效率;并编制可理解的技术文档与使用说明,使开发者、分销者与应用者能清楚了解系统运作方式(第 VII 项)。第 30 条第 1 款特别明确:上述要求的适用不因该系统是作为独立模型提供、嵌入其他 AI 系统或产品提供、以免费与开源许可提供、以服务方式提供还是经由其他分销渠道提供而有所不同——这一点对以开放权重方式发布模型的中国厂商尤其关键。第 2 款允许开发者制定或加入良好实践准则以证明合规。准备动作:现在就把训练数据来源与授权链、评测与红队记录、残余风险台账、技术文档与使用说明、以及可对外发布的训练数据摘要纳入常规产出,避免立法生效后无法回溯举证。
需留存证据:模型描述文档(架构、能力边界、预期用途与禁止用途);风险测试与分析记录(含红队、评测集与结论);残余风险台账与缓解措施状态;训练数据来源与授权链证明,以及可对外发布的训练数据集摘要草稿;面向开发者/分销者/应用者的技术文档与使用说明(第 30 条第 VII 项);能效与资源消耗的设计说明与所依据标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气候相关披露规则(现处停滞并已提案废止)
美国(联邦) · 复核 2026-09-12准确把握该规则当前状态,勿按「已生效」准备披露
严重度 中 · 89 FR 21668;89 FR 25804;91 FR 33296SEC 于 2024-03-28 在《联邦公报》公布气候相关披露最终规则(89 FR 21668),原定 2024-05-28 生效;随后于 2024-04-12 公告(89 FR 25804)该最终规则生效日无限期推迟,待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合并审查程序完成后另行公告。SEC 进一步于 2026-06-03 公布规则提案(91 FR 33296),拟废止该等气候相关披露规则,公众评论期至 2026-08-03。截至 2026-09-12 未见废止最终规则发布。因此,赴美上市或已在美上市的企业不应按该规则「已生效」编制披露,但也不应据此推断不存在其他气候披露义务。
需留存证据:规则状态跟踪台账(含联邦公报文号与查询日期);披露准备方案的状态假设说明;与审计师/律师的状态确认记录;其他辖区气候披露义务对照表(避免以美国状态推断全局)
保留温室气体与气候数据基础能力以应对其他披露需求
严重度 低即便该联邦规则处于停滞状态,气候数据能力仍具商业价值:美国企业客户的供应链问卷、投资人尽调、其他辖区的强制披露制度均会要求相同的底层数据。建议保留排放核算口径、活动数据采集流程与数据质量控制,而不是随该规则状态变化而中断建设。该条为实务建议,不代表 SEC 当前存在强制披露要求。
需留存证据:排放核算边界与方法说明;活动数据采集流程与数据质量控制记录;客户供应链问卷应答历史;内部气候数据治理职责分工
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底稿(GHG Protocol 范围一 / 二 / 三)ISSB(IFRS S1 / S2)可持续相关财务披露报告大纲可持续信息第三方保证准备清单(有限保证起步)
来源(147)
- 澳大利亚《1988 年隐私法》(现行合并本 C2026C00227)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处(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 发布 1988-12-14 · 核实 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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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废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的决定(商务部 科技部令2023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4 年第 5 号 / 中国政府网 · 发布 2023-12-21 · 核实 2026-09-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商务部 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转载法律全文) · 发布 2020-10-17 · 核实 2026-09-12
-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平成十五年法律第五十七号)现行条文(e-Gov 法令 API)日本数字厅 e-Gov 法令检索 · 发布 2003-05-30 · 核实 2026-09-12
-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英文法令页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 · 核实 2026-09-12
- 日本 PPC《关于部分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法律》概要(PDF)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事务局 · 发布 2026-07-17 · 核实 2026-09-12
- 《伊利诺伊州生物特征信息隐私法》(740 ILCS 14)现行文本伊利诺伊州议会(Illinois Compiled Statutes) · 740 ILCS 14/10、14/15、14/20、14/25 · 发布 2008-10-03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现行合并文本)新加坡总检察署立法司 · 新加坡法规在线(SSO) · 发布 2012-10-15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2021 年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含第三部分“境外传输”第 10–12 条)新加坡总检察署立法司 · 新加坡法规在线(SSO) · regs 10–12 · 核实 2026-09-12
- 新加坡《2021 年个人数据保护(数据泄露通知)条例》新加坡总检察署立法司 · 新加坡法规在线(SSO) · reg 4 · 核实 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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